民事诉讼在工伤先行支付追偿中的功能与意义
发布时间:2022-01-26 10:11
<正>案例2014年9月,Y公司职工Z某因工死亡,Y公司未依法为Z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仲裁和法院执行后Y公司仍然拒绝支付。2017年6月,广州市越秀区社保中心根据Z某家属申请,依法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7.4万元。随后该中心向Y公司发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要求其偿还相关待遇,但Y公司逾期不偿还。2018年1月,社保机构对Y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胜诉,但Y公司仍拒绝按判决书要求偿还相关待遇。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保障. 2019,(11)
【文章页数】:1 页
本文编号:3610307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保障. 2019,(11)
【文章页数】:1 页
本文编号:361030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shehuibaozhanglunwen/36103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