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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灰色地带就业的法律反思与规制

发布时间:2022-12-09 17:23
  我国的建筑业农民工从业、互联网平台就业、超龄就业、家政从业、农村中的雇用等就业形态既不是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也不同于标准的劳务关系就业,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模糊地带,属于灰色地带就业。因为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调整,灰色地带就业在司法实践中常被非此即彼地硬性视为具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性质,结果导致劳动者权利保障不足,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增加。灰色地带就业问题是在我国二元社会的土地保障背景下,劳动立法对就业消极"二元区分"产生的结果。应改变劳动立法的这种二元调整模式,重新考虑就业各方的核心利益和承受力,合理分配风险承担,做到既不失守于劳动关系核心的从属性标准,又适度打破劳动权利、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对应捆绑,并对社会保险作灵活统筹安排,以建立对具体的、个性化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核心利益的层次化覆盖。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域外和本土:灰色地带就业的理论界定
    (一)灰色地带就业的界定
    (二)我国灰色地带就业具有非标准性
二、共性与个性:我国灰色地带就业的样态分析
    (一)建筑业农民工从业
    (二)互联网平台就业
    (三)超龄就业(2)
    (四)家政从业
    (五)农村中的雇用
三、“二元社会”与“二元调整”:灰色地带就业问题的本质原因
    (一)我国城乡二元社会下土地保障的存在
    (二)劳动多样性与“二元”法律调整框架弹性不足的矛盾
四、灰色地带就业法律调整的实现路径
    (一)利益平衡与核心利益保护的价值目标
    (二)灰色地带就业的具体化规制
        1.对建筑业农民工的规制
        2.对互联网平台用工的规制
        3.对超龄就业者的规制
        4.对家政工的规制
        5.对农村中雇员的规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第三类劳动者的理论反思与替代路径[J]. 肖竹.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6)
[2]超越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规则——家政工保护的立法理念与制度建构[J]. 谢增毅.  清华法学. 2012(06)



本文编号:371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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