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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日三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览

发布时间:2016-07-30 12:13

  本文关键词:美、德、日三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览,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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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美国政府作为最大的雇主,政府部门中也有残疾职工,根据2008年的一次统计,美国政府部门有16万残疾雇员。[1]美国残疾人就业门路比较宽,就业方式多种多样,更难能可贵的是一些残疾人还就职于高、新、尖领域。

二、突出教育与转换服务美国国会根据残疾人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走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 余向东/文

美、德、日三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览

颁布或调整相应的法律。从1958年《残障儿童教育补助法》、1968年《协助残障儿童早期教育法案》、1975年《所有残障儿童教育法》到1990年《残

今世界,社会保障已成为各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残疾人

予财政援助。1956年艾森豪威尔执政时扩大和推进了对残疾人的就业保障,制定了包括老年、遗族、残疾保险的OASDI计划。1973年《康复法案》首次在社会福利层面禁止对残疾人实行就业歧视。美国总统乔治·布什于1990年签署了《美国残疾人法案》,其中的就业条款宣告了对符合工作要求的残疾人在任何就业环节的歧视都是非法的。克林顿总统于 1999年签署一项重要法令,规定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和求职辅导,从而实现病残救济计划的重心从提供福利保障到重获工作能力的重大转变。

在2001年的财政年度预算中,美国国会批准劳动部新设残疾人就业政策办公室(ODEP)。2002年财政年度预算总统建议再增加2003万美元,并在ODEP增加10个专职职位。ODEP的使命是在助理国务卿的领导下,长期和持续地致力于帮助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就业。2003年12月11日,美国劳工部长赵小兰和小企业管理局局长巴雷托签署了一份《战略联盟备忘录》,以帮助残疾人创办小企业,增加残疾人在小企业中的就业机会。

疾人教育法》、1997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在教育对象、教学管理、经费保障、教师队伍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美国残疾人教育主要包含六个基本原则:坚持零拒绝、非歧视性评估、免费而合适的公立、最少限制的环境、家长参与决策以及正当程序保护等,由特殊学校、特殊班级、资源教室和全纳学校等实施机构,采取个别化的教育方式和有针对性的课程体系。美国残疾人教育历经了隔离教育阶段、回归主流教育阶段和全纳教育阶段,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探索如何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合作关系,,构建残疾人教育的强大支持系统。[2]

转换服务是指继续中学后教育以及培养就业、独立生活的能力,以使残疾学生在中学后具有最大的独立性和创造性,从而充分有效地挖掘残疾人人力资源和创造潜力。1990年以前,研究人员就认识到其重要性,转换计划被纳入了1990年的《残疾人教育法》(EHA)修正案。1990年以后,EHA要求学校和家长必须为每个残疾学生设计个别化的教育计划,在该计划中增加一项关于接受高等教育或

2011.2

CONTEMPORARY WORLD

社 会保障在整个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也日渐提升。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文明社会共同的制度选择,自然存在着一些共同的质的规定性,而国情社情的差异又必然使得这一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各具特色,呈现出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的特征。本文对美、德、日三国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做法作一简要介绍,以期对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美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美国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形成时间相对较晚,但现在却是一个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当健全的发达国家。虽不属于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其对弱势群体尤其是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却很完善。

一、强调就业与劳动自助美国1920年制定的《职业康复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法律。1935年美国实施《社会保障法》,规定为残疾人重新就业而进行培训,联邦政府对州政府给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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