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障机构_社会保障制度_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6)
本文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原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首先,用于为被征地农民安排足够的社会保障费用。根据上述,目前各地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了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安排了不同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在着缺陷。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我们也像西方国家那样,允许被征地农民在向国家缴纳了土地增值税税款之后,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补偿款,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原因在于,被征地农民一旦因各种原因花光了补偿款而又不能就业时,生活将陷入困境。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本文认为,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应当先针对现有社会保障费用安排存在的缺陷,为被征地农民安排足够的社会保障费用。
(1)为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也安排城镇社会保障费用。中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将逐步推进,这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为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安排城镇社会保障费用,有助于增强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向城市转移的意向,促使大多数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转移到城镇,从而不仅可以推动城市化进程,而且可以为非农产业的发展提供大量的劳动力,推动工业化进程。
(2)为不能就业的被征地劳动力安排足够的就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助费用。为了帮助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劳动力就业,应当安排足够的就业培训费、开业指导费和开业补助费。为了实现既要保障被征地劳动力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的目的,又要鼓励被征地劳动力积极就业的目的,应当从征地之时起至退休之时止将被征地劳动力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在这一段时间内,将支付给不能就业的被征地劳动力的生活补助费逐渐递减,在征地时起5年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6至10年内按照高于失业保险金和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以后按照高于最低生活保障费和低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不能只是给不能就业的被征地劳动力发放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因为,他们是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牺牲的群体,应当比一般的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享受更高一点的待遇。
(3)为被征地未成年人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为了保障被征地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应当为被征地未成年人安排从土地被征收之时起至成年时止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保险费用。为了保障被征地未成年人的发展,还应当为被征地未成年人安排教育补助费用。
其次,用于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现阶段,由于补偿标准不是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被征地农民没有获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所以,被征地农民在获得补偿款后不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补偿被征地农民时,被征地农民就可以获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了,这时,就需要针对被征地农民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征收土地增值税了。为了实施该制度,可以通过修改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方式来实现。现有的土地增值税条例的征税对象只限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获得的增值额,可以修改其征税对象,将其扩大到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所获得的增值额。
最后,剩余的款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之间进行分割。本文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分割方法。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被征地农民全部转为了城市居民时,可以由被征地农民按照2/3的多数自己决定如何分割。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时,可以将60%的剩余款项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40%的剩余款项支付给转为城市居民的被征地农民。
综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融于一体的补偿安置办法在理论上有问题,但在实践上还是可行的。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如果还延续该补偿安置办法,不仅在理论上有问题,在实践上也有缺陷。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应当先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补偿被征地农民,然后再合理地分割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款,为被征地农民安排足够的社会保障费用。
【作者简介】
邹爱华,生于1972年1月,湖北沙洋人,现为湖北大学法学院法学系主任,湖北大学法律顾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1] 对于特殊土地,如茶山、桐山、鱼塘、藕塘、桑园、竹林、果园、苇塘,可以酌情变通处理。
[2] 李运华:《社会保障权原论》,《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3] [英]洛克:《政府论》(下编),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版,第77页。
[4] 郭曰君、吕铁贞:《论社会保障权》,《青海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5] 该条英文原文是:“In order to maintain health and the ability to work, in order to protect motherhood and to prevent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age, weakness and to protect against the vicissitudes of life the Reich establishes a comprehensive system of insurances, based on the critical contribution of the insured.”
[6] 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505页。
[7]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没有直接说是用国有、公有的土地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而是说用国有、公有的土地和农民的土地进行“调剂”,其实就是补偿。
[8] 前引⑥,杨紫烜书,第506页以下。
[9] 前引⑥,杨紫烜书,第506页。
[10] 李薇薇、李柯勇、谢登科:《政协委员呼吁解决4000万“三无农民”生活保障问题》,,2008年4月15日访问。
[11] 其实,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意见》发布之前,已经有很多地方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例如,2003年8月28日,浙江省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2004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5年8月5日,黄山市发布了《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意见》发布之后,《物权法》颁布之前,有些地方按照《意见》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例如,2006年9月15日,南昌市发布了《南昌市被征收(用)土地农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物权法》颁布之后,有些地方也按照《意见》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例如,2007年7月3日,锦州市发布了《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原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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