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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环保民事公益诉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6-03-05 10:46

  论文摘要 我国自2012年8月正式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第55条明确规定“对于环境污染、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等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机关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条规定的出台正式宣告了我国有关于环境保护民事诉讼问题有了法律的依据。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称赞的成就,但是在辉煌的成就背后是环境问题的日益尖锐,我国自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后,将环境保护列为一项基本的国策,从这个角度上讲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法是对于基本国策在法律层面上的大力支持,也是社会公众维护自身基本生存权益的有力保障。但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环保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的规定仍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表达的明确程度不高,并且在制度的设计上也相对简单,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对于环境保护的问题应该更加予以重视,本文就有关环保民事公益诉讼问题作出若干的探讨,以期能够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问题作出一定的贡献。

  论文关键词 环境保护 民事诉讼 公益诉讼 法律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30年间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辉煌成就,经过短短30余年的发展,我国基本摆托了落后和贫穷的面貌,国民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但是在回顾这三十年间经济上的辉煌成就之余,我们不禁发现,在经济发展的背后却是环境破坏的代价,近年来有关于重大环境污染的问题频频爆出,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要加以遏制的程度,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也成为了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国在二十世纪90年代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列为了一项基本的国策,但是相关的法律却迟迟没有出台,这就使得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困难,在具体施行上存在着一定的短板。我国自2012年正式出台了有关于环保民事公益诉讼规定之后,我国的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有了法律层面的支持,也有效的弥补了单靠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法不足的问题,让全社会都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创建生态文明社会的主体中来,真正的将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落实到了公民层面的社会实践之中。

  一、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内容分析

  我国虽然在2012年正式确立了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目前在学术界对于环保公益诉讼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我国著名法律学家吕忠梅教授对于环保公益诉讼作出过这样的解释,任何行政机关、其他相关的权利机关、其他组织、法人组织或者是个人都可以根据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任何行政机关、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危害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吕忠梅教授的解释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是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或者是个人的侵害环境行为,针对于其提起的诉讼就是环保民事公益诉讼,而如果是对于行政组织或者是其他权利组织所作出的环境侵害行为,则提起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在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客体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个人或者是许多个公民联合起来的环境利益,第二类是整个社会的环境利益,可以说两类客体并没有存在着明显的界限,虽然在个体数量上有所不同,但是所针对的目标基本相同。

  二、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分析

  (一)广泛性
  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广泛性体现在起诉主体的广泛性,一般的民事诉讼之中,我国秉承的是“无利益不起诉”原则,即公民只有针对损害自身利益的民事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但是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突破了传统的这一局限,任何公民、其他组织以及法人组织都可以针对环境侵害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局限于该环境侵害行为是否损害了公民、其他组织以及法人组织的切身利益。
  (二)预防性
  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预防性特色主要体现在,公民、其他组织以及法人组织可以针对可能出现的环境侵害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一般民事诉讼中规定的“只有出现了实质性的损害才能提起诉讼”。这主要是因为环境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问题,很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问题是完全不可逆的,也就是说,环境一旦遭到了污染或者是破坏则很难得到有效的治理和恢复,即便是能够治理和恢复也会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要具有预防性,即在环境危害尚未实施或者是还未达到出现明显后果的时候及时加以制止,避免难以挽回的损失。
  (三)公益性
  公益性特点主要体现在,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所维护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一般民事诉讼所维护的个人或者是集体的利益,其目的具有公益性质。

  三、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我国诉讼理论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健全
  我国有关于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制度的发展也相对的欠缺,之前对于有关于环保问题的民事诉讼完全是参照传统的民事诉讼或者是刑事诉讼的制度来处理,这就使得很多问题的判定背离了出发点,而环境保护的问题越来越迫在眉睫,对于环保诉讼制度建立的需要也越来越强烈。因此我国环保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有效的弥补了这一缺陷,使得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的健全,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随着该项制度的确立,我国有关于环境保护立法问题的研究也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随着各项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理论的研究也会更加的深入,在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会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适合于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环保民事诉讼理论体系。


  (二)有利于生态文明的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战略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有关于这一点在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中都明确的提出并进一步的完善。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以及文化建设等同等的地位。经过进一步的发展和部署,生态建设已经成为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总布局之一,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性需要。在党和国家的战略性指示提出之后,我国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是将该项指示落实到了实处,从法律层面给予了生态文明建设以强有力的支持。
  在此之前虽然我国很早就提出了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基本战略,但是都是局限于行政监督层面,而行政监督的职能范围相对有限,很难从民众的层面做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的保护,而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有效的弥补了这一缺陷,使得环境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问题成为全社会性质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有关行政部分的监督执法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我国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落实。有关于这一点可以参照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实践经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化程度领先于我国,而环境破坏的问题也十分严重,在公民品尝工业化发展带来了生活便利之时也饱尝着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社会危害,西方国家最先也是采用行政监督的方法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但是收到的效果非常不明显,自采用了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环境保护问题得到了非常有效的解决,在社会民众的参与之下,政府行政监督部门的执法效率更高,生态文明的建设脚步也越来越快。

  四、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问题分析

  在2012年我国正式颁布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前,在我国贵州、云南以及江苏等地也曾出现过有关于环保民事诉讼的案件,各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经过地方性的实践,环境保护问题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和解决,其中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两湖一库管理区、各级环保局、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公民个人、法人组织均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诸如此类的规定在江苏省无锡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也有过相关的规定。此项规定一经实施,当地的环境保护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根据地方成功的经验,我国在2012年正式出台了全国范围的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关于原告资格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代表着国家的利益,,也代表着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唤起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方面应当首当其冲。我国宪法规定检察院是法律监督的机关,这一规定就确定了检察机关在各项法律监督和执行中的地位。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的主体,作为监督主体,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行政监督主体的原告资格应该由行政诉讼法进行规定,但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监督方面具有更为专业的理论知识和监督实践经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适当的介入,以为原告提供相应的专业支持,以确保能够有效的解决有关于环保民事公益纠纷问题。
  (三)公民个人
  环境是每一个公民赖以生存的外部条件,环境的破坏关乎着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并且公民作为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元素,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为广泛的基础,因此我国的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公民个人明确的确定为原告主体,既发挥公民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监督作用,同时又有效的唤起公民的环保意识,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积极的参与环境保护实践,让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能够拥有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法人组织及其他组织
  法人组织作为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其自身本来就具有着不可推卸的环境保护责任,而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的法人组织以原告的资格更是强调了法人组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意识,并且让法人组织之间相互的监督。这在一方面能够发挥法人组织的环保积极性,同时也能够有效的遏制经济发展中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降低成本的恶性竞争,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除了法人组织之外还有如环保团体等公益性的组织,法律同样也赋予了他们以原告的资格,让这些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能够更好的发挥环境监督的作用。

  五、结语

  环境保护问题是关乎着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公民、法人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而言,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就是对于自身生存问题的关注。我国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从法律的层面确定了全社会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监督的责任,有助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在环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支持之下,我国的环境问题必然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本文编号:3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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