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职务犯罪侦查组织模式一体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6-03-05 10:26
论文摘要 当前职务犯罪表现出作案手段信息化、智能化、主体关联群发化等新的特点,使得打击职务犯罪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为此本文认为必须从根本上转变现有的侦查组织模式,对各种侦查资源进行科学组织和调配,以信息化平台建设为载体,建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组织模式,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力开展。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侦查模式 组织模式 侦查成本 侦查效益
一、改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组织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一)应对职务犯罪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的需要
1.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活动日益开放和活跃,除基础性设施建设外,功能性建设也日益增多,各种经济实体不断涌现,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案发因素日趋复杂。其表现之一便是发案领域增多,当期职务犯罪的发案领域涉及到城镇拆迁、城镇建设、金融活动、各种贸易活动、医疗、教育、社保等各个领域,并且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发案数量也趋于增多。
2.作案手段多样化、信息化、智能化。随着发案领域的增多,作案手段表现出日趋多样化、信息化和智能化,主要表现为:(1)作案手段专业化,由于发案领域的多样性,职务犯罪所涉及的行业日趋增多,这就导致职务犯罪的各种手段具有行业专业化的特点。(2)手段复杂化。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在其行业知识基础上,人为地增加权钱交易的环节,增加各种掩盖犯罪行为的中间链条,使得其犯罪行为、手段本身变得复杂,不易被外界所察觉。(3)腐败犯罪的高层化。
3.在当今信息化的背景下,随着通信、网络、计算机等各种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犯罪分子依托各种便捷、高效的信息平台实施犯罪。其犯罪手段日趋信息化、智能化,各种犯罪行为隐藏于无形的电子信息、电子载体之中,其不同于传统犯罪行为方式具有各种有形的物质载体,从而使得其不易被外界所发觉。
(二)改进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方式滞后的需要
在当前的办案实践中,“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之所以具有一定普遍性,其优势在于:在一定程度上能节省各种司法资源,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成本。其原因主要在于只要一旦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取得其口供,然后便能有效的展开各种纵深的侦查活动,已顺利的收集和固定其他犯罪证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文明的进步,这一侦查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1.不利于整合侦查资源,容易造成司法成本的增加。口供乃言词证据的一种,其形成源于当事人对相关事件的记忆和描述,由于犯罪与案发之间存在天然的时间跨度,加之个体差异的存在,不同的描述者对同一事件的陈述存在天然的差异甚至是矛盾。并且由于事后陈述与客观真实之间存在天然的距离,之前的客观真实在事后已经不可能复制,事后陈述只可能是无限接近客观真实,实然状态下对客观的追求无法达到其应然本身。另外,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存在虚假供述或者事后翻供的可能性。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后翻供,就可能造成误导侦查、阻却诉讼程序的后果,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成本的增加。
2.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手段的发展。证明犯罪的证据有很多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法定的7种证据,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下,对口供的重视程度是很高的,侦查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在证明犯罪成立上的作用,往往忽视了对其他种类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这就导致了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获取证据的侦查手段的单一性,导致侦查人员怠于收集其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当前的这种口供为侦查核心的侦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手段的发展和完善。
3.容易阻却诉讼程序。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下,口供往往成为能否收集、固定其他证据的前提和关键,一旦不能有效地突破犯罪嫌疑人并获取其口供,容易导致整个侦查工作陷入僵局,达不到左右逢源,多路并进的侦查效果,甚至误导和阻却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4.侦查工作中违法性风险增加。随着我国法治文明进程的发展,人权保障乃法治建设本身的应有之义。在现行的法治建设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理应在法治的框架内展开,例如当前的侦查工作从控制犯罪嫌疑人之后,必须在刑事诉讼法的12小时规则内展开。如果依然沿用旧的办案方式,则违法取证的风险性势必增加,有违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精神。
二、重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组织模式的建议
(一)建立职务犯罪信息平台,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信息资源共享
职务犯罪在同一地域内具有很强的共性,并且在一定范围内的侦查资源相对容易收集、整理,鉴于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垂直指导管理的特征,建议在一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节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人力资源和物力投入。具体而言,就是在省级院设立信息指挥中心,统一管理职务犯罪信息资源,各级院在需要时经过省级院指令认证,可以使用相应资源。
(二)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平台,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人力资源共享
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存在人员流动性大、年轻化以及队伍侦查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如何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确保年轻干警尽快成长起来,以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是当前摆在职务犯罪指挥人员面前的一道新问题。这就要求在人才的引进、培养管理等方面下功夫,其着力点在于:一是在人才引进方面,要着眼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长期的发展要求,储备相关的专业人才,比如侦查专业、法律专业、会计、审计等各方面的人才。二是强化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充分发挥挖掘传统的跟、帮、带的人才培养模式潜力的基础上,应该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从检察工作的宏观层上面适时对新进人员加以培训,不断提高新进人员理论知识,并根据新进人员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新情况,及时加以指导。在立案后的案件侦办过程中,对于缺乏的人才及时向省级院指挥中心发出请求,一经收到基层院的协助要求,第一时间进行研究,确保人力资源及时支持到位,实现各种侦查人员和力量的节约化、最优化配置,确保案件在合力时间内及时突破,证据收集固定扎实,案件办理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
(三)建立职务犯罪案例资源共享平台,实现疑难案件案例指导化
在省级院建立统一的典型案例平台,搜集详细的案例资源,以案例指导办案,时间、人力、物力资源均实现节约。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关于职务犯罪的各行业的发案情况、作案情况等职务犯罪的基本信息构建相关的信息数据库,在以往的工作所总结的经验和不足没有进行归纳、梳理和总结,这样大大降低了查办职务犯罪的效率和力度。在此前提下,各个院打破侦查壁垒,适时实现案件信息的交流和共享,这样更有利于更加全面的分析当前某一领域职务犯罪的新动向,达到全面、彻底查办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并且在全面分析该领域职务犯罪新趋势的基础上,可以实现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衔接。即使在某一时间段内,各个院侦办的案件领域不具有共通性,通过彼此信息交流,可以实现对相关领域职务犯罪动向的了解和把握,这样在下一阶段查办相关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能迅速找到案件侦办的切入点,及时高效的打开案件侦查的局面。并且,通过实时信息的沟通交流,可以相互借鉴彼此在案件侦办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所获取的新的办案经验,这样不仅有利于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在整体上的良性发展,而且有利于年轻干警的及时成长。
(四)建立职务犯罪侦查联动机制,实现重点案件专案化
重点案件专案化,也就是对于辖区内有影响、有震动,案情复杂的大要案件,在省级院的统一指挥下,整合整个检察系统职务犯罪侦查资源,实现多部门、多层次、跨地域的,统一指挥,联合行动。采用联动机制能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从而高效率的查办职务犯罪。实行重点案件专案化,具体来说:
1.加强省级院的综合指导,加强自身执法办案力度,发挥省级院的办案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办案主体和“领头羊”作用,以“六个统一”的方式具体落实侦查一体化机制,即重要线索统一备案、初查启动统一上报、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协查协作统一调动、技术侦查统一报批、督办案件统一回访。
2.以专项工作为抓手,查办热点行业、重点领域及危害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可以组织就某一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行动,合理配置人员,形成办案合力,以此形成办案规模效应。
本文编号:32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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