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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空间碎片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16-03-05 10:16

  论文摘要 本文根据空间碎片损害的地理范围,援引或转化空间物体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最终确定空间碎片损害归责原则。空间碎片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损害适用绝对责任原则;空间碎片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空间物体造成损害适用过失责任原则。

  论文关键词 空间碎片 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 适用范围

  虽然《责任公约》没有关于空间碎片的明确规定,仅有对空间物体责任规定,我们可通过深入研究有关空间物体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依据空间碎片损害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和法律。

  一、空间碎片与空间物体的关系

  空间碎片与空间物体关系密切。关于这两者的关系有学者概括为:“空间碎片是指人类发射的已经失去作用的进入外层空间的物体,所有的空间碎片都是《外空条约》中所指的空间物体,但不是所有的空间物体都是空间碎片。” 因为空间碎片已失去控制功能,其所属国难以控制由其所致的损害。这是从物理角度阐释空间碎片的产生与空间物体有关。
  从事故法律责任角度看,中国空间法学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公法研究所所长李居迁先生关于这个问题有一段精辟论述:“按照民法理论上说,废弃物是可以抛弃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但是空间法领域并非如此,根据空间法有关公约,国家对自己的空间物体是永远保持所有权和控制权的……” 不能因为某一物体已经完成任务或与主体脱落于太空中而忽略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为此,李居迁先生举了一个通俗的例子:“就像高速路上停放的一辆汽车,这辆车即便坏掉了也还是车主的。” 也就是说,空间碎片属于空间物体,空间碎片的所有人仍存在。
  在国际法律制度方面,迄今为止,国际上没有明确规定空间碎片损害责任的国际条约,而五大外空条约及其他的国际文件均有涉及到空间物体责任规定,而且《责任公约》对空间物体在某些场合下还需要区分是否有过失。
  本文认为,空间碎片与空间物体的关系是,在物理层面上,空间碎片来源于空间物体,是空间物体的另一种物理形态表现。在法律层面上,空间碎片与空间物体的法律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们尝试在空间物体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基础上,提出一些解决空间碎片所引起法律问题的具体建议。

  二、空间物体损害的两种归责原则——从《责任公约》出发

  根据损害发生的地理范围之不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责任公约》规定,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发生在外空的依据过错承担责任,而发生在地球表面的损害承担绝对责任。
  (一)绝对责任原则的法理分析
  1.绝对责任原则的法理基础。绝对责任原则,属于“无过失原则,即当损害发生以后,并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作为其承担责任的依据,只要加害人所实施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就可判定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绝对责任原则作为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之一,主要考虑到外空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要求外空活动者防范风险,避免损害发生;同时基于公平和善良的考虑,受害者举证之难,应充分保障其权益。
  2.绝对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责任公约》第2条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这里明确了绝对责任原则适用的地理范围,仅限于“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航空器”。只要是损害发生在“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航空器”,不管是一个空间物体直接造成的损害,还是多个空间物体之间碰撞引起的间接导致第三国的飞行中飞机或地面的人或财产损害,发射国均负绝对赔偿责任。绝对责任原则之严格,一方面免除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发射国。
  《责任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任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前两国应在下述范围内共同和分别对第三国负赔偿责任……”该条款说明了两个或以上的空间物体碰撞损害造成第三国在地球表面范围内的损害的情况下,前两国必须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不问他们之间是否有过失。
  (二)过失责任原则的法理分析
  1.过失责任原则的法理基础。在民法中基本原则就是过失责任原则。对其他主体构成损害的行为主体只有在具备自己的过失的情况下才必须进行赔偿。过失是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在国际法上,采纳客观过失说观点,即只要行为违背国际义务,即可认定为具有过失。过失责任的构成不仅要在行为者主观上存在过失,还要求损害事实。
  2.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在外空活动中,适用过失责任的地理范围则是“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根据《责任公约》第3条和第4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一种情况是“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根据过失来确立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两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碰撞致第三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两个发射国承担连带的过失责任。
  如果只有损害事实,而发射国或其负责人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则不负赔偿责任。由于加害者和受害者均为外空物体,其活动的风险性相当,任何一方不能有特殊保护。如在“Delstan诉Gamaland案”中虽然是Delstan的空间升降机将Gamaland的“检查员”号击落,表面上看,Delstan应承担的是过失责任,应当由Delstan给予Gamaland赔偿,但是Delstan的过失是由于Gamaland的过错造成的。空间升降机的损害是由于Gamaland “检查员”号推进时的废气造成的,导致空间升降机信号传输错误,击落了“检查员”号,因此Delstan的空间升降机并无过失,在此情况下,根据《赔偿责任公约》第3条规定,考虑到Gamaland “检查员”的客观过失,应当是Gamaland给予Delstan关于空间升降机的损害赔偿。



  三、空间碎片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用范围

  本文尝试在转引空间物体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空间碎片损害的地理范围,确定空间碎片损害的归责原则。
  (一)空间碎片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损害适用绝对责任原则
  因为空间碎片与空间物体一样具有高危性,同样会造成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或给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损害。其次,受害人举证之难,形成相对弱势,所以,为了保护弱者,,让受害人尽快得到赔偿,本文认为,这种情况应适用绝对责任原则。具体来说,可以适用于这两种情况:
  第一,空间碎片对飞行中航空器造成的损害,以及空间碎片坠落地面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应当由空间碎片的所有人承担赔偿的绝对责任。这就是《责任公约》第2条在空间碎片损害责任方面的转化。
  第二,空间碎片对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或两者之间碰撞损害,从而导致对第三国的飞行中航空器以及碰撞产生的碎片坠落地面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时,空间碎片的所属国与空间物体的发射国对第三国应该负连带的绝对责任。这就是对《责任公约》第4条第1款第1项在处理空间损害碎片责任问题的转化运用。
  (二)空间碎片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空间物体造成损害适用过失责任原则
  据上述分析,当损害发生在外层空间,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空间物体,适用过失责任原则。同理,空间碎片在外层空间与另一国的空间物体发生碰撞,或者两者的碰撞对第三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适用过失归责原则。即适用于这两种情况:
  第一,空间碎片在外层空间与另一国的正常运行空间物体发生碰撞,可参考《责任公约》中有关空间物体过失责任的规定,根据空间碎片的所有人和空间物体发射国的过失来确定责任。因为,空间碎片和正在执行任务的空间物体都处于外层空间,具有同样的高度危险性,虽然《责任公约》没有规定空间碎片是否属于发射国的财产和也没规定空间碎片回收的义务,但空间碎片的所有人仍拥有空间碎片的所有权,不因抛弃而丧失。所以,如果空间碎片所有人未尽此义务,并给正在运行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即构成过失,适用过失归责原则,依据过失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2009年2月11日凌晨,美国铱星公司正在使用的‘铱33’商业通信卫星和己报废多年的俄罗斯‘宇宙2251’军用通信卫星在西伯利亚北部上空相撞。” 本文认为,俄罗斯报废卫星与美国正在运行的卫星相撞是发生在外层空间,双方都是《责任公约》的缔约国,应按照过错责任来处理。国际空间法没有规定发射国对报废卫星或产生的碎片进行回收的义务,也没有规定空间碎片是否属于发射国的财产,但这不能证明俄方不存在过错。前面提到过,空间物体的即使功能终结或者废弃了,它仍然是这个国家的。所以俄罗斯没尽到监管卫星的义务, 任由报废的卫星占据轨道资源本身就是一种过错。俄罗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空间碎片与空间物体的碰撞对第三国的正常运行空间物体造成损害,要根据它们的过失而定,并责令空间物体的发射国承担较大的注意义务。理由有三点:首先,虽然处在外层空间的空间碎片处于非控制状态,但其所有人不应以“非可控即无过失”来免责。其次,考虑到空间物体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可控性,责令其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促使其减少自身的过失,减少损害。再次,加大对第三方利益的保护,使第三方所受损害尽快得到有效赔偿。
  据此,本文建议如果空间物体的发射国不存在过失或无法确定是否有过失,则由两国共同承担责任;如果空间物体的发射国确定有过失,则应负主要责任,而空间碎片的所有人负次要责任。在证明责任方面,按照一般的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于绝对责任原则,过失责任的受害人要获得赔偿比较难。可见,未来的外空责任制度尽可能减轻或转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编号:3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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