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社科论文 > 社会学论文 >

浅析我国建立环境警察制度构想

发布时间:2016-03-05 09:01

  论文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在打击上缺乏经验;(4)警察参与环境执法的具体程序还处在混乱的阶段。
  (二)立法路径更新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中,,已经有零星法律规定涉及到需要公安部门参与环境执法的条文,成为支持环境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提供了设立我国环境警察新警种的可行性路径思路分析。
  首先,在环境行政管理执法方面,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长期以来处于弱势执法部门,由各地环保局实施的环境行政管理以及处罚并没有达到理想的强制性。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强化了执法部门的行政强制权。为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环保部和公安部在1月5日相继出台了《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实施移送行政拘留办法》等首批配套的实施办法,赋予环境保护执法部门4项新的行政强制权:对非法排污的企业可以实施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现场停产;移送司法拘留。这些执法手段的若有公安部门参与,实效性无疑更好。
  其次,在环境刑事犯罪执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专门一节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条-346条);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338条和343条作出进一步完善;2013年两高公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这些也都成为公安机关参与环境保护案(事)件的法律基础。

  四、构建我国环境警察制度的建议

  第一,科学设置环境警察编制。或在公安机关内部成立单独的环境警察警种,或由公安机关派员进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笔者更倾向于仿效我国的海关缉私警察,它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我国的环境警察机关可以设置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同时纳入公安序列,在执法和有关警务方面的活动受公安部的业务指导,在环境保护技术方面受环保部门的管理。
  第二,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提供环境警察制度法律依据。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经明确赋予环境执法部门4项环境行政强制权,若交由环境警察来执行,实效性会大大增强。
  第三,明晰环境警察职权。环境警察作为一个特殊的警种,在职权配置上不宜过于宽泛,主要应限于环保执法。具体可以包括:执行围绕《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的各项环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预防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的发生,侦办各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查处涉及各种环境污染破坏的治安行政案件;调解关于污染的民事赔偿纠纷;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四,构建适合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案件特性的执法办案程序。由于环境案件的特殊性,比如损害后果的滞后性,因果关系的不直接性,取证专业技术性强,难度大,应该在警察办案时,特别是接受案件投诉,损害调查,保存证据等方面有特别的时限规定,和设置提前保全的执行措施,有利于防治污染发生的进一步扩大。另外,加强对区域性的环境排污情况的掌控,协调环境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等多政府部门之间联系,防止类似2015年天津塘沽事件的再次发生。
  在我国建立环境警察制度,是全社会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保障,也是我国公安工作的巨大挑战,我们应该吸取环境保护专业、公安专业的高素质人才到环境警察的队伍中去,保障环境执法。



本文编号:3270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shgj/3270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245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