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共识”浅析及东海共同开发建议
发布时间:2018-02-19 18:09
本文关键词: 中日 东海共识 共同开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出处:《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中日两国针对东海的划界争议由来已久,划界涉及法律、政治、经济、军事等诸多敏感领域,牵扯多方利益。在经过漫长的探索和艰难的谈判之后,中日就东海特定区块的共同开发达成谅解。“谅解”的达成引起广泛关注,各方看法不一。不可否认,“共同开发”在政治、军事、经济、外交、法律等层面有着积极的影响,但不可避免的又触及到双方的“固有”利益,特别是对中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不利于今后的谈判和共同开发公平性的体现。本文对本次“共同开发”的案例进行剖析,结合国际法试述“共识”对中国造成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并参考国际共同开发的实践对中日之间如何进行共同开发进行探讨。 首先,文章从探讨共同开发的产生及发展入手,对共同开发的定义、法律基础等作系统的阐释,为中日共同开发提供理论支持。然后结合东海地理环境,两国对大陆架定义、划界原则的分歧及政治、军事等因素阐述中日东海问题的由来及发展,并归纳出共同开发是两国基于历史和现状的必然选择。 经过艰苦谈判而产生的中日“东海共识”是两国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重要实践和历史突破。“共识”是两国在国际法原则指导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现实实践,“共识”促进了中日能源的合作、缓解了中日关系、维护了地区稳定,并对未来东海问题的全面解决打下了基础。但通过对国际法和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分析来看,本次“共识”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日本和韩国关于东海的共同开发案、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关于帝汶缺口的共同开发案对中日共同开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共同开发的重要前提是共同开发区域的选择,双方关于共同开发区域选择上的分歧也是中日长久以来共同开发谈判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通过对国际法和国家实践的研究可得出结论:共同开发区一定要界定在争议海范围内。因此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共同开发区就要界定在中日“中间线”到冲绳槽中轴线的争议海域范围内。而“共识”将共同开发区域划在了“中间线”附近,这不仅不符合国际惯例,更是会给今后的东海谈判带来不利影响。通过当今国际海洋划界的发展,结合两国的划界主张,文章对在“公平原则”下划定双方界线的构想进行了探讨,认为“界线”应当是在考虑了岸线长度比例、海底地形地貌、历史人文等“相关情况”下调整了的双方争议海区的中间线,并建议双方的共同开发区域应该重点在该“界线”附近。随后,文章通过对共同开发区三种管理模式的分析,对协商共管、建立联合管理机构和划分各国管辖分区的方式在中日东海共同开发中的适用做了可行性分析,以期形成初步的共同开发方案。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指引实践,通过对上述诸问题的分析论述,文章最后对我国如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争取东海谈判的主动性提出了建议。 文章通篇以对国际法的分析和对国际共同开发实践的参考、借鉴为基础,通过对中日“东海共识”的利弊分析,结合中日东海现状对中日东海共同开发的前景做了预测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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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821;D831.3;D99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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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1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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