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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权及其证成

发布时间:2018-05-25 10:00

  本文选题:领土权 + 财产权 ; 参考:《吉林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


【摘要】:在当代世界,每个国家都控制特定的领土,并且声称享有对其领土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属地管辖权,即有权利制定并执行适用于领土上所有人的规则;资源权,即享有领土上的资源并管理这些资源的权利;边境控制权,即控制人员和货物跨边界流动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领土权(territorial rights)。领土权是将民主和正义等政治价值的制度化限定在国家边界之内的直接原因,以及国家在一些旨在解决日益严重的全球性问题(气候变化,难民危机和恐怖主义等)的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此外,国家间的领土争端也不断地被用以煽动民族主义情绪,并成为区域安全的潜在威胁。政治理论学者试图检视这种权利的道德基础,以使人们有更丰富的智慧资源来反思政治现实和全球性问题。在过去的十多年中,领土权研究领域吸引了一些政治理论学者投身其中,成为政治理论中的新兴领域。领土权研究的核心问题是领土权的证成问题: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为什么领土权能够成立?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解释国家与其领土之间的特殊关联,即为什么一个国家应该拥有一块特定的领土。虽然领土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但是传统的正当性理论主要关注国家对公民的权力的正当性问题,忽略了国家对领土的权力的正当性问题。因而,在证成领土权方面,传统的正当性理论存在局限,不能直接用以解释国家与其领土的特殊关联。为弥补这种局限,政治理论学者或进一步挖掘传统的正当性理论的潜力,或借鉴自由民族主义理论,发展出三种证成领土权的理论路径:个人主义理论、国家主义理论和民族主义理论。个人主义理论深受洛克的同意理论和财产权理论的影响,认为和其他的国家权力一样,领土权首先归个人所有者,国家从个人手中间接获得领土权。有的学者认为个人同意可以证成领土权: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个人通过同意将这种权利让渡给国家而进入政治社会状态;再经过国家间的契约,每个国家都垄断在其领土范围内执行自然法的权利。这个理论能够解释为什么一个国家应该拥有一块领土,但是并不能解释为什么一个国家应该拥有一块特定的领土。为解释这种特殊关联,个人主义理论诉诸个人的财产权。它认为国家的领土是由公民的土地财产拼合而成,因而国家应该拥有这块特定的领土,而不是其他的领土。但是个人主义理论面临的难题是,公民的土地财产如何先于国家的领土而确定,也就是说,在缺少公共权力情况下,个人的财产权如何得到确证和保障。国家主义理论继承康德的自然责任理论,认为作为一项公共权利,国家的领土权对于维系社会的权利体系不可或缺。有的学者认为,一个国家如果能够在一片土地上执行正义的制度,那么应该获得对那片土地的领土权,换言之,对其公民拥有权威的正当国家自动地获得对所辖土地的领土权。但是这种观点仍然是局限于国家对公民的权威,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果一群人非法占领一块领土,即便他们在那里成立一个贯彻正义制度的国家,这个国家也不会拥有对那片土地的领土权。因而只有在公民有权利占有相应土地的情况下,国家才有可能基于对公民的权威来获得对所辖土地的权威。有的学者因此诉诸公民的居住权利来弥合两种权威之间的间隙,认为如果公民有权利居住在国家管辖的土地上,并且国家拥有对公民的权威,那么国家应该获得对所辖土地的领土权。这一观点可以解释为什么非法占领不能获得领土权,但是并不能解释为什么合法的占领也不能获得领土权:二战后初期,美国合法地占领德国的一片土地,但即便美国给予德国人以平等的公民权利,它也不能获得对那片土地的领土权。为解释这类现象,国家主义理论诉诸了人民的集体权利,即对其领土的元管辖权。因为拥有这种权利,一个国家的人民可以调整国家的管辖权,当他们的原有国家失败后,他们有权利重新组建国家。因此,其他国家即便能够正当地占领他们的领土,也不能获得相应的领土权。但是,这种观点与国家主义的理论主张相矛盾:根据这种观点,领土权实际上首先归属于拥有元管辖权的人民,而国家主义理论认为,领土权直接归属于国家,所以,国家主义理论并不是一种融贯的领土权理论。民族主义理论借鉴了自由民族主义的思想资源,认为领土权首先归属于民族,国家从民族手中间接地获得领土权。自由民族主义者认为民族通过集体行动改变了土地,增加了土地的物质价值和象征性价值,为保护民族享有这些价值,应该使他们拥有对相应土地的领土权。民族主义理论能够成功地解释一个民族与一块特定的土地之间的关联:是这个民族增加了这块土地的物质价值,并且这块土地对这个民族具有历史或文化意义。但是民族主义理论面临的难题在于:为什么形成这种关联是民族的功劳,而不是个人的成就;毕竟,所有改变土地的行动都是由个人直接实施的;如果这是个人的成就,那么领土权应该首先归属于个人,而非民族。要解决这个难题,民族主义理论需要坚持,上述价值是民族的集体行动所创造的,因而应该归属于民族这个集体。但是民族主义理论并未对民族的集体行动给出有说服力的论证。本论文遵循民族主义的理论框架,并且借鉴个人主义理论和国家主义理论,对集体行动及其价值做了更完善的论证,最终发展出一个更完备的领土权理论:领土权旨在保护集体所创造的物质价值和象征性价值,以及集体自决权,同时享有这两种价值和权利的集体是积极的地域性政治共同体,领土权首先归属于这类政治共同体,正当的国家从它们手中间接地获得领土权。这个理论能够解释国家与其领土之间的特殊关联,同时保持理论的融贯性。
[Abstract]:In the contemporary world , each State controls specific territories and claims the enjoyment of the rights to its territory . These rights include :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the right to formulate and enforce the rules applicable to all persons in the Territory ; the right to resources , the right to resources on the Territory and to manage those resources ; and the right to control of the border , that is , the right to control the movement of persons and goods across borders . Such rights may be 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collectively as territorial rights . In the past decade , the theory of territorial rights has attracted some political theory scholars to reflect on political reality and global problems . If a group of people illegally occupy a territory , even if they set up a state to carry out the justice system there , the State will not have the right to land the land . The ultimate development of a more complete doctrine of territorial rights : the right of the Territories to protect the material values and symbolic values created by the collective and the collective right to self - determination , while the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the two values and rights is a positive regional political community , the right of the Territories to belong first to such political communities , while the legitimate State derives its territorial right from them indirectly . This doctrine can explain the particular relevance between the State and its territory while preserving the coherence of the theory .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815.3


本文编号:193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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