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治”的历史阐释及其对现实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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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的历史阐释及其对现实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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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历史/阐释/启示
内容提要: 本文针对当前亚洲“法治”建设之窘境,提出亚洲法哲学研究的理论结节点,在于重新解读现代法治的“历史”本体,后者主要是由一些西方历史哲学家(如维柯、黑格尔、斯宾格勒)以及法学思想家(如孟德斯鸠、梅因、萨维尼)在“西方中心论”的理念基础上所描述的“虚幻”的历史观念和研究范式。它贯穿在现代法治理论的全部概念、原理和体系当中。当前,只有批判并超越此种带有鲜明霸权话语烙印的“历史观念”和“世界图景”,方可推进多元化的世界法律文明体系的健康发展,实现人类共存共荣的美好前景。
一、“法治”的现实窘境解读
现代语境下的“法治”,最初渊源于古希腊罗马时代,经历了近代欧洲“三R运动”(注:即文艺复兴(Renaissance)、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和罗马法复兴(Recoveryof Roman Law)。西方社会在近代掀起的这三个(革命)运动,从不同的领域和价值层面,对中世纪基督教神圣文化形态进行了批判,共同促成了人文主义的胜利。从此,人的价值、权利和自由得到承认和解放,以此为核心的现代文明建构起来。)的积累酝酿,大约形成于启蒙运动时期,并伴随着近百年来西方世界的物质、精神以及制度文明在全球范围的扩张,逐步征服和取代了种种非西方的“地方性”法律形态,成为全球“现代化”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时至今日,无论是基于何种历史缘由与目的(法治内在生成或外部强加、维持社会秩序抑或追求国家“进步”),走向法治、实现法治都已成为世界各民族和文明社会的共同选择,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流意识形态,获得并占据着某种支配性话语权力和应然地位,并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现代”打破“传统”、进步推翻落后、文明战胜愚昧的“革命性”标志。
作出这个判断的一个重要例证,就是以“法治”为核心的西方制度文明在亚洲诸国的普遍移植和推广。众所周知,亚洲是人类文明的孕育诞生之地。巴比伦文明、印度文明、中华文明、希伯来文明及其后的伊斯兰文明、马来文明等均为人类历史增光添彩,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会调整机制。然而,在西方列强发动殖民战争之后,文明“陆沉”,亚洲大多数国家被西方列强拉进世界性的现代化进程,被迫接受并逐步按照西方模式进行大规模的社会改造,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亚洲法治”的百年实践。学者们通常称之为“外发型”或“追赶型”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这一进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为“变法改制”阶段。南亚次大陆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全面继受了英国法,日本以1868年明治维新为起点推行“君主立宪”的法制改革,晚清的立宪修律以及后来民国颁布“六法”,奥斯曼帝国解体后土耳其共和国推行的法律“西化”运动等,是其典型。第二阶段(二战以后至20世纪80年代),为“法律发展”阶段。这其中,既有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对西方国家法律的全盘移植,又有中国、朝鲜、越南等国家主动学习和借鉴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法律观念的活动(苏维埃法就其本质而言也是西方法的一个分支),还包括五六十年代欧美国家以“援助第三世界”为名,向一些不发达的亚洲国家传播西方法律模式、参与所在国立法和法学教育的法律与发展运动。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为“法律全球化”阶段,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剧,知识经济已露端倪,以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取向改革和亚洲金融危机为契机,亚洲国家愈益感受到外部形势的巨大压力,全面“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更是采取了法治“大跃进”的超常规方式推动法制改革,不断加快经济立法,制定新法、修改旧法、废除不适应形势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力度,相关的法律投入成倍增加,等等,“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口号也因之成为时代的最强音之一。
然而,瞩目当前亚洲(特别是中国)社会的法治现实,在上述法律因应运动(如追求全面法律移植、推行司法改革、严格行政执法、不断增大法律相关投入等)的作用下,人们诚然收获了一定的法制成果和社会稳定的益处,但同时也付出了相当巨大的成本代价。(注:这不仅意味着货币性成本的支付,也还包括各种显性的和隐性的社会矛盾、社会危机愈益增多。参阅拙作《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特别是“导论”部分。)事实上,无论从经验还是学说的层面,人们(特别是法学家)都面对且日益深切地感受到东西方法治理想与法治现实、法治历史与法治逻辑之间关系的紧张,感受到东西方社会文明形态及其理念的巨大碰撞。
现实混沌一片,围绕“亚洲法治”实践中的问题,牵涉太多因素及彼此间诸多矛盾关系,仅靠一般的理论预设或者概念判断难以解决,即便引入历史、文化、传统等与特定社会状况密切相关的因素解析法治问题,也难免挂一漏万,百密一疏。而那种将东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城市和农村、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律意识与宗教信仰以及道德观念之间巨大冲突的原因简单归咎于中国(东方国家)落后或“法制不健全”的说法,只会导致关于法治必要性的循环论证,或者对法治之可欲性的新一轮赞颂,而不会从根本上解决我们当下遭遇的问题。
当此“亚洲(中国)法治”及其学术研究的现实窘境,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真正找到“东方语境”下法治问题的“结节点”(即症结所在)。这将有助于深层检讨困扰亚洲法治的诸多难题,并对当下所面临各种多意义的问题进行综合性理解。关于这样的“结节点”,根据日本北海道大学教授今井弘道的理解,就是克服欧美中心主义的近代历史观念,并认为“这就是现代(亚洲)法哲学的最重要的任务。”(注:今井弘道教授还提出:“现在的世界处于庞大的转换期。但是,将这个转换期依照某种历史哲学理念的发展图式而定位的话,却是时代错误的做法——不论从黑格尔哲学或是马克思主义上来说,或者是从‘历史的结束’式的自由主义的观点来说,历史不是把目的论的原理内在化的,也不是从属于一般法则的。”参见今井弘道:《朝向克服主权国民国家与产业社会之“近代”——21世纪亚洲法哲学之课题与展望》(第三届法哲学大会提交论文)。)中国学者朱苏力教授提出:“现代法治的出现和发展,以及它对传统社会的‘法治’或秩序的替代,并不是如传统的政治法律哲学思想家所描述的那样,是一种一以贯之正确的道德哲学之展开,也不是所谓的人类的道德理想或理性的实现;而是现代化这个近三、四百年来席卷全球的历史性运动所带来的与这一社会结构性变迁相互契合的组成部分。”(注:朱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原载汪丁丁等:《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公丕祥教授则指出:“中国法律发展与全球法律发展是一个历史性的互动过程。前近代时期的中国法律居于当时的全球法律发展进程的中心地位,而到了19世纪中叶之后,这一中心地位逐渐地被西方所取代。”(注: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第三届法哲学大会提交论文)。)
总结各家之言,笔者认为当前亚洲法哲学的理论结节点在于重溯现代法治“历史”的本体,不仅是通过现代看过去,更通过过去看现在以至于未来,从中发现多元化的世界法律文明体系共存共荣的可能前景。换言之,只有回到西方法治“学说史”背后的历史本体论研究层面,对我们长久以来信奉不疑的西方法治传统及其哲学基础进行反思,认清我们对西方法治基于“殖民”和“依附”历史的“路径依赖”(包括现实制度的依赖和观念上的依赖),消解“西方法治中心论”的历史幻象。这样,才可能解释诸多法治冲突的成因、才可能明白西方强势文化及其文明史观对亚洲社会长时段理论型塑的本质,而不至于把西方哲人(或法学家)语境化的理论当作历史本身去看待,把“东西方”文明之“空间”并列架构想当然地置换成文明演进和法治进步之“时间”代序发展。
二、历史哲学的神话:从维柯到雅斯贝斯
历史是重要的,对法律(法治)的历史分析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只有把握了事物的历史,才能真正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但是,想让历史学家们写就的历史同客观真实的历史完全一致,却是一个永远都无法实现的难题。在很大程度上讲,法治进步史或现代法律发达史并非经验的、实际的东西,它从根本上乃是一种“观念”的历史塑造,是社会思想家、历史学家、法学家以及政治家们历时性“共谋”或者集体创作的结果。对法律以及法治文明模式的“历史研究”,主要是基于如下的理论前提: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观念。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实践中法律制度的生成和运作模式尽管也表现出显着的区别,但一般说来,这并不直接影响和改变法律对社会的实际作用效果。历史在这里,既将思想家们的“言说”放大成为某种社会流行的观念,又借助于时间对所谓流行的观念进行选择、重构和塑造,进而形成观念的历史。
纵观西方历史哲学,在不同的时代,哲人们对世界的“历史”进行了研究,“试图使历史科学的成果,成为一种世界观整体上的统一理解”,并前后形成有机的理论线索和发展脉络,此即历史本体论研究。(注:英国历史哲学家沃尔什在其《历史哲学导论》中将历史哲学划分为历史本体论和历史认识论两大部分。)
(一)基督神学历史观
由于西方历史哲学与基督教神学关系极深,我们先对基督教神学历史观进行分析。一般地看,《圣经?创世纪》以上帝造万物开局,以万物最后复归于上帝结局。这种历史认识和信念与更早的古希腊历史循环观相比,“第一次真正打破了循环的观点……在这里,历史第一次被理解为进步。”圣?奥古斯丁在基督教神学历史观的定型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认为,上帝的国在地上,相对于“千年王国的降临”来说,在上帝创世和末日审判之间的无数个时代里,人类的作为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在这里,基督教神创说历史观虽然给历史以方向性的最后拯救,但(人的)历史在其中却是被悬置或被虚化了的。换言之,这种史观只有上帝的时间和对上帝的信念,没有人的作为和人的任务,历史没有其真实的主体,主体缺位,注定这种“基督神学”的历史是虚无缥缈的、不存在的。但无论如何,后世西方历史哲学基本上就是在基督教神学救世史的图式上建立起来的。维柯的天意,康德的自然意图,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费希特的世界计划,汤因比和雅斯贝斯的神,等等,莫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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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时间:2014-02-23 最后更新:2014-02-23 投稿网友: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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