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立法的意义_慈善立法的行为心理基点.pdf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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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双月刊
2014年第 3期 总第 117期
慈善立法的行为心理基点
王 霞
吉林大学 法学院 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长春 130012
摘 要:任何立法工作都应 当细致考察其所规制行为的现实心理状态,立法上对行为心理基点的选
择与预设也将对现实中人的行为心理产生影响。我国慈善立法面对的现实中存在着的两类心理倾向分别
是:“资本的逻辑”下的慈善 “投资”倾向和 “需求的逻辑”下的慈善 “消费”倾向,在现实立法中也
对应性地生成了 “本息模式”和 “德义模式”两种行为规制模式。两种模式机理不同、不一而足,在 实
际立法中需要混合适用。以 “本息模式”主导的混合策略会产生 “资本逻辑”对 “需求逻辑”的侵蚀,
忽视并损害慈善行为的 “利他”动机.因此,对 “德义模式”为主导的探索成为必要。
关键词 :慈善立法;行为心理 ;慈善投资;慈善消费;本息模式;德义模式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 2014 03-0183-10
2005年即已开启的慈善立法工作,,酝酿八年,迟至今 日尚未有果。其间,关于全国性慈善基
本法的立法争论不断。即便是在人们逐渐统一认识,基本赞同 “慈善要靠民间而不是政府、要靠
大众而不是大款”的立场之后,全国性慈善立法仍然没能形成有效的共识,②相关立法工作止步不
前。同时,现实社会中的慈善与公益需求 日益高涨,地方层面的慈善立法破土而发,④虽没有计划
式地作为地方立法试点之预谋,却也有强劲的倒逼全国立法之势。至于立法上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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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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