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梦慈善行是传销吗_慈善立法的行为心理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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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即已开启的慈善立法工作,酝酿八年,迟至今日尚未有果。其间,关于全国性慈善基本法的立法争论不断。即便是在人们逐渐统一认识,基本赞同“慈善要靠民间而不是政府、要靠大众而不是大款”的立场之后,{1}全国性慈善立法仍然没能形成有效的共识,{2}相关立法工作止步不前。同时,现实社会中的慈善与公益需求日益高涨,地方层面的慈善立法破土而发,{3}虽没有计划式地作为地方立法试点之预谋,却也有强劲的倒逼全国立法之势。至于立法上考虑的“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慈善法?”以及“是在慈善立法共识之基础上确立法典,还是以全国性之慈善立法确立共识?”这一“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社会需求和地方立法的倒逼之势并没有为此问题的解答留下太多的时间与空间。正是在此情境下,学界才忙于从传统文化、伦理道德、社会心理、个人意志等宽域视角中证成慈善立法的“基本”(共识性)原则与理论。{4}然而,仅仅通过论证慈善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并不足以论证慈善立法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以法律之手参与慈善,不仅要将慈善规则从“现实生活中的规范性秩序发现、挖掘出来”,{5}更要考虑法律介入社会生活中之后的对慈善者心理与行为的影响与效应。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本文尝试从慈善行为的现实性出发,以慈善立法的行为心理基点为中心,展开对“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慈善法?”的思考。
一、立法中的行为心理基点
任何一套作为行为规范的规则体系的有效性都必然依赖于对行为主体行为心理模式的判断与预测,因而所有立法(包括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然以某种对行为主体行为心理的预设模式为基点。这一行为心理基点或显或隐地体现在具体规则的条文表述与运作逻辑中,塑造并约束着该规则体系运行的逻辑结构,同时也作为“基调”限定了该规则体系的实效性范围,是立法所首要面临的问题。
立法上的行为心理基点的选择与法学理论研究上的人性假设相关。就法学理论研究而言,“只有对法律背后隐含的人性假定有着清晰的了解,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规定的实质;同样,只有对法律上人的具体类型进行符合逻辑规则的归纳,我们也才能了解不同法域中法律上的人的形象存在差异的缘由”。[1]因而,立法者可以借助理论工作者的研究成果,在“经济人”、“社会人”、“复合人”、“自然人”、“制度人”、“平常人”、“法律人”等等多个层面的多种人性假设与解说{6}中进行摘选,以此来解释、论证所立法律在实践中的有效性。但这样的解释论证工作往往是事后性的,并且宽泛模糊的人性假设在立法准备阶段所起到的理论指引作用并不突出,为此,立法者就需要发挥政治家的想象力,“从思考人的动机和心理状态出发”,[2]425在具体的社会活动与立法事务中发现人们行为的心理轨迹,并以此来开展立法工作。虽然立法实践中并没有为立法行为心理基点的设定留下独立的环节,但是对相关行为人的行为动机与心理的思考一直伴随在从立法准备到立法后评估的各个环节之中,是任何立法工作的潜行议题。
立法上行为心理基点的选择不仅仅是对人们行为方式的描述,更为重要的是以某种行为心理基点确立起的立法“基调”会在规则运行的逻辑中延伸,当行为主体将该规则作为行动策略考量因素的时候,不论该规则是否被行为主体所实际接纳或遵守,该“基调”都会潜在地影响行为主体的行为模式,并以隐蔽的方式直接指向行为主体的心理认知,将“基调”背后的行为心理基点悄然地“推送”给行为主体,适时地顺应、调整或改变着行为主体的行为心理模式,“以一种预言的方式去改变人们的选择或者改变他们的经济动机及行为”。[3]6这一过程便是法律对人与社会的影响与改造过程,,同时也是人的“法社会法化”的“自我改造”的过程。{7}至于立法上行为心理基点的预设是如何影响和改变现实中人们的行为心理和行为方式的,我们没办法在统计学层面上加以验证,但是既然没有人会反对法律在多元价值中的整合作用,那么也就自然会认可法律在多元心理状态中的调试与整合。因而,尽管我们对这种影响作用的认识是模糊的,并且往往将其现象看作是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人口素质表现,但是,任何立法都不得不倍加正视并重视其规则体系中的行为心理基点问题。慈善立法不能例外,也更应如此。
更为复杂的是,在现实立法之中,某一规则体系内部在以某种行为心理基点为核心和主导之外还可能竞相存在另一种或多种的行为心理基点,多种行为心理基点的冲突还可能会影响规则的实际效果。例如:在我国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相关地方立法中所展现出的“用金钱在‘经济人’的行为市场上购买一个‘自我实现式’的行为”就是一例。{8}事实上,就一般情形而言,多数立法往往是以“坏蛋”的“算计”作为主导的立法基点,只是在其中的制度细节上夹杂了其他几种行为心理预设。一方面,由于“经济人”的预设可以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做到实证有效,人们便不需要再花过多心思关注其他潜藏着的行为心理预设所产生的微小效果;另一方面,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向人们极力证明着人类行为的经济属性,而人们行为中的“算计”心理也在这一过程中被夸大成人类理性的全部表现,并被解释成现代文明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成本-效益”成为中心行为范式的今天,我们发现,一来我们想要自省式地洞悉人类心理中的非经济性动机及其行为影响力则无异于“迅速调大煤气的气焰,看看黑暗是什么样子”,{9}再者我们似乎感觉社会已经走上了以“经济性”为唯一价值指标的“单向电梯”,没有支路可寻,更无法回归各自的地方传统了。当我们开始向自身发问“金钱买不来什么?”{10}的时候,我们的回答也暧昧起来。
可见,面对“这样的‘经济人’式的行为心理预设会对民众与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时,我们几乎要“失语”了,我们很难对其进行直接的分析,因为我们很难通过在“立法上理性假设”与“现实中经济行为”之间找寻预设与现实间的行为落差,来确立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然而,以慈善行为为代表的利他性行为却与一般行为不同,该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所展现出的是人类行为中“有限的利他主义”,其行为心理部分地表现为“好人”的“善义”。其既不同于家庭成员内部间的“奉献行为”,也不同于亲朋好友间的“人情行为”,更不同于陌生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其内在包含的“善义”之心虽不及“亲情友谊”而“爱有差等”,{11}但也有着“不独亲其亲”{12}的“大同”理想,这与利害“算计”的行为心理形成了鲜明对照。而这种“算计”与“善义”间所存在的落差恰好为我们提供了一块检验行为心理基点对现实行为影响力的试验田。相应地,本文恰可以借此检验“算计”作为慈善立法之行为心理基点的适当性,进而探索适格于慈善立法的行为心理模式。
二、慈善捐赠中的两类行为心理倾向
当《》在以“社会捐赠数额大幅上升。2006年社会捐赠总额首次突破100亿元,以后逐年上升,2008年……社会捐赠总额突破1000亿元,创历史之最”来为“十一五”时期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做注解时,并没有忘记要“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将“人道主义精神、现代财富观、社会责任感”作为今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重点任务”,但是在述及实施策略的时候却又不可避免地回到了金钱刺激的手段上来。{13}慈善事业中的两类行为心理倾向也在此得以展现,共同影响着慈善立法的行为心理基调。{14}
(一)“资本的逻辑”下的慈善“投资”
一种行为心理向是基于“资本的逻辑”产生的。这里的“资本的逻辑”,并不是马克思哲学原理中所说的“以资本为中心构造的一种社会基本组织和经济权力”的政治哲学意义上的“资本基本主义”原则,而是心理上的行为逻辑。即,行为者将行为本身看成是某种对预期经济利益的投资,因此,行为本身具有某种经济利益属性,并由所获利益大小作为标准来评价行为意义的大小。换句话说,行为人的行为心理基点在于利益的计算。在这里,具体而言,慈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心理出发点在于慈善行为的结果为其带来的利益,不管这些利益是否被直接的表现为经济利益,还是表现为荣誉、名誉、声望、社会影响力等非物质性利益,最终都会在行为者处统一“结算”“化约”为经济利益。在这种行为心理倾向下,慈善行为是一种“投资”的手段。
国外有学者以英国1985年至2000年间企业慈善的发展为样本,分析归纳了企业慈善行为的动机,其中除了纯利他主义的动机之外,还包括战略动机论和政治动机论。{15}其中,战略动机论是指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动力来源于慈善行为可以改善公司竞争环境,有利于公司长远目标的实现,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环境中获得竞争上的战略优势。企业慈善捐赠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企业战略行为。政治动机论则是指企业慈善捐赠行为是为了适应当时当地的政治氛围,希望通过慈善捐赠行为获得政治集团的认可与支持而从中获利,或者为先前的不正当行为在政治上得到救赎,从而减少或避免外部惩罚,抑或者是以慈善捐赠行为换取政治上的优势地位,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加以铺垫。与国外的慈善实践相似,我国的企业慈善捐赠实践亦验证了此论。有学者通过对汶川地震捐赠数据的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发现:我国政府控股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低于私人企业,这是由于目前我国政府控股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其不需要通过捐赠来加强市场地位、获得战略性好处,而响应政府号召可能是它们实施捐赠的重要原因;而民营企业由于缺乏和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其通过积极的捐赠行为来获得战略性好处。{16}同时还有学者指出,行业垄断程度与捐赠之间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赠一般高于非上市公司,并与企业的上市需求和状态有正相关关系,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强、规模越大、上市时间越短,就越有可能进行捐赠,而且捐赠金额也会更高;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捐赠要显著地低于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且媒体关注和舆论监督会使上市公司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17}这都从实证角度验证了企业慈善捐赠行为背后的“投资”意图。{18}
由于相应法律法规的缺失,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错位,以及慈善捐赠的监督不足等因素,加速促发了企业及个人慈善“投资”的行为倾向,在迎合企业战略慈善行为之外,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在慈善捐赠上形成了某种利益关联上的默契,这种利益关系对这一慈善“投资”倾向进行了强化,而当这一利益关系不再默契时,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将慈善搞成一种企业责任摊派,强制慈善捐赠,{19}将企业作为慈善事业的“提款机”,反而一方面影响了企业和个人慈善的积极性,但另一方面更加深了企业和个人对“投资”回报的渴望和期望值。从而,“资本的逻辑”下的慈善“投资”倾向在现实社会中逐渐增强。
(二)“需求的逻辑”下的慈善“消费”
另一种行为心理倾向是基于“需求的逻辑”产生的。这里的“需求的逻辑”缘自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在马斯洛看来,“人的需要”一共分为五个层次,从低到高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当低层次需要等到满足后会产生高层次需要,而这种新的需要开始主导人的行为,直到这种新的需要被满足。{20}因而,在这样的心理倾向下,经济利益不是行为者行为的唯一支配力量。具体而言,慈善行为的目的在于满足生理和安全需要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需要,慈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心理出发点更加关注行为本身的价值,而不是行为的利益结果;更加关注行为本身对自身需求层次的满足,而不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满足。在这里,慈善行为则是一种“消费”的方式。在“需求的逻辑”支配下的慈善“消费”行为往往展现出一个“自我实现人”的形象。这种“自我实现人”的行为心理基础在西方社会心理学与行为理论语境中,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个人主义文化之下“个人取向的自我实现”,将“自我实现”看作成慈善捐赠的主要动机。而与西方社会文化情境不同,在中华儒道文化的影响下,这种“自我实现人”则展现出了不同的心理结构。{21}在中华文化“圆满人生”观的影响下,慈善捐赠表现出“己立立人,己达达人”,“自我安适,兼善天下”的人生观,这是华人的“自我实现”观念。{22}慈善捐赠者在行善的过程中体验到了自身的社会价值,并借此获得他人及社会的认可,从而在内心中获得了自我满足感,表现为一种“社会取向的自我实现”。{23}
尽管此类基于“需求的逻辑”而产生的慈善行为都是为了达致自我满足(抑或“自我实现”)的一种“消费”,从而获得内心的愉悦或缓解内心的不适,是“助人”“为乐”的表现,{24}但是在这种以满足“需求”内部也存在细节上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基于个人痛苦(Personal Distress)的慈善行为,另一种是基于移情(Empathy)的慈善行为。前者是指当人们目睹他人的困境后,沉浸在自身的情感反应中,从而产生了心理上的焦虑、烦躁或困扰等痛苦与不适,为了减少自身的这种痛苦而为的慈善行为。后者是指人们出于对他人的同情与关心,间接性的体会到他人的痛苦状态,为他人的处境而感到怜悯,从而为了减轻他人的痛苦而为的慈善行为。{25}可见以满足自身减轻痛苦之需要为动机的慈善行为在本质上是利己的,而以满足他人需要而为的移情式慈善行为尽管也满足了自身的需要,但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利他性特征。
以上不论是基于“资本的逻辑”而为的慈善“投资”还是基于“需求的逻辑”而为的慈善“消费”,不论是纯粹利他主义的慈善行为还是夹杂着或充斥着利己主义动机的慈善行为,都作为社会现象的事实存在着,都应在立法过程中得到重视与细致考察。
三、慈善立法中的两种行为规制模式
尽管慈善事业中存在着的基于“资本的逻辑”和“需求的逻辑”的两种行为心理倾向在本质上都是利己主义的,以满足自身物质或非物质需求为目标的有限的利他行为。但是在行为规制模式方面,相关立法却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地采用“经济人”的规制模型。{26}其中原因正是本文开篇所论说的,既然慈善事业在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行为心理模式,那么相关立法就不能够视其一而不见,否则必将影响其中一类行为者的心理动机与行为倾向,甚至渐进影响行为的情境,从而在不具预测的情况下大大影响或改变个体的行为,要知道“情境力量的效果远大于只针对个人的错误纠举”。考虑到并针对以上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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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1]胡玉鸿.“法律人”建构论纲[J].中国法学,2006,(5).
[2][美]理查德.A.爱泼斯坦.简约法律的力量[M].刘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美]理查德.H.泰勒,卡斯.R.桑斯坦.助推[M].刘宁,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
[4][美]菲利普·津多巴.路西法效应:好人是如何变成恶魔的[M].孙佩妓,陈雅馨,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
[5][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M].张月,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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