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明商业资本的筹集方式、经营机制及信用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17 13:17
本文选题:晚明 切入点:商业资本 出处:《东北师范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互动的视角下观察,晚明时代的社会经济商品化动向与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稳固或强化呈现为一种不和谐的现象。那么,这种“不和谐”的境况为什么是可能的?是否意味着明清社会经济不能发展?或者,明清社会是否为停滞的社会?如果想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考察和评估晚明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和潜力,这项考察具有讨论传统中国社会发展前景的意义。 以往针对晚明时代的具有传统中国社会发展前景意义的讨论多在“资本主义萌芽”的框架下进行,这个角度的考察注重工业生产部门的生产关系,对商业的发展尤其是商业资本运作的体系、方式并不注重。 本文的研究围绕着商业资本而展开,具体考察晚明商业资本的筹集、经营和信用关系方面的运行实态,以此解释晚明商业资本为什么发展和怎样发展,认识商业资本和商业的发展潜力。通过考察本文认为:家庭筹资的畅通为晚明商业化的发展提供了前提,社会化的资本筹集使晚明商业化有了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商人利用和发展了既存的社会因素服务于资本经营,超出资本主个人能力的经营活动成为可能。服务于商业交往的具有商业信用特征的交易形式得到了发展,商业活动的范围因此超过原本的能力所及,使晚明商品经济更加活跃。商业资本的运营活动受“家族主义”的影响,得到了“家文化”的支持。自由自愿的协议契约关系在资本运营中得到发展,形成为“稳定态”的商业惯例和商业规则,它们与司法体系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冲突,在这一点上,国家法律也不构成对商业发展的阻碍。国家的法律制度总体上为粗放式状态,因而商业活动保有更多的自由空间。在较多地涉及国家法律制度的个别领域中,也有合法经营的空间和非法经营的发展。国家的政治体制具有一定的弹性,虽然这个体制是专制的和集权的,普通百姓仍实际保有相对的自由。国家的经济政策以“重农抑商”为基调,但其实质不是要禁止商业发展,因而抑商的程度十分有限;随着商业的发展,非但没有出现国家强权对商业资本和商人的抑制的日趋严重,相反一些主要的经济性政策却更多地表现出对商业发展的适应与顺应。总体看晚明商业资本的发展,是有机的、具有自己特点的和充满活力与潜力的。因为这样的发展,晚明社会的商业生活呈现出繁荣的景象,实现了引人注目的商业发展,使晚明商品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并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给这一时段的中国社会带来了新的气象。 经历着商品化发展的晚明社会,呈现出一种变动性,这种变动以社会生活和社会诸多要素的商业化倾向为特征,探讨这种变动是意味着传统社会的变异或解体还是一种具有“近代性”的发展并不重要。明清社会不是停滞的社会,但它的发展也不会按照“近代化”的某种标准和模式进行。 在以往的研究中,关于“资本主义萌芽”的讨论认为中国社会会内生地发展为资本主义,因而旨在探讨传统中国社会的资本主义方向的发展。通过考察小农经济而形成的 “过密化”认识试图对“资本主义萌芽”模式进行反驳,然而在采用“近代化”的劳动生产率标准的衡量下走向另一个极端,导致了明清社会没有发展的结论。本文的研究从商业的发展能够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认识角度出发,关注于在商业资本运作中形成的体系、方式和制度对促进社会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变动和发展的意义,指向探讨传统中国社会以非西方资本主义方式发展的纹理。在此意义上,本文的研究超出“资本主义萌芽”与不发展、停滞论的两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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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K248.3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陈辰;明代私债探析[D];辽宁师范大学;2010年
2 楼茜;明清江南地区的牙人与牙行[D];华东师范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162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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