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新地吏”再探——兼论秦“新地”统治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30 18:21
  为实现对新征服地区的有效治理,秦通过任命、选拔、借调官吏和征发"病免瘳者"、遣史学童诈不入试者等方式对"新地吏"进行补充。此外,秦令通过规定违令群体和行为,以"新地吏"二年或四年替代罪吏应受的处罚,令所需官吏以故秩到"新地"任相关职务。其本质是"谪"的劳役形式,是对有罪官吏的惩治。面对"新地吏"素质参差的状况,秦令在对其严格限制的同时又体现出对"新黔首"的宽容。 

【文章来源】:学术探索. 2019,(05)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新地吏”来源补论
二、罪吏为“新地吏”
三、“新地吏”犯罪与惩治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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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秦“法治”的理论困境透析——以睡虎地秦简《语书》、《为吏之道》为中心[J]. 李平.  学术探索. 2012(11)
[9]秦律令中的“新黔首”与“新地吏”[J]. 于振波.  中国史研究. 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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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09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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