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理藩院对外藩蒙古的法律管辖——以直隶口外地区为例

发布时间:2024-12-22 22:59
   清代理藩院对外藩蒙古的法律管辖,主要体现在其掌握全部的立法权和部分的司法权。此外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特殊的政治场域和特殊的人群,清廷有时会抛弃"因俗而治"的原则,专门制订有针对性的法律并审判之。但是所谓的"蒙古律"在清代已经大大"常规化",这一趋势使得直隶口外地区的外藩蒙古完全内化于中央集权的国家之中。量刑加重主义、对"内地""边外"的重新诠释、在一些领域清廷不分族群而制订专律以为因应,都证明外藩蒙古在法律上没有获得任何特权,更不可能谈及什么"自治"。蒙古在清代的臣服,是清朝有效的实际统治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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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引言
一、理藩院负责制订“蒙古律”
二、理藩院掌有针对外藩蒙古的部分司法权
三、理藩院对特定类型、特定场域和特定人群案件的立法与审理
    (一) 特定类型案件的管理——以偷盗、抢劫蒙古牲畜案为例
    (二) 特定场域的管理——以木兰围场为例
    (三) 特定人群的案件——以喇嘛为例
结论



本文编号:401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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