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有罪—抵制日货运动中的除奸团及其法律困境(1927-1937)
发布时间:2017-11-18 22:08
本文关键词:爱国有罪—抵制日货运动中的除奸团及其法律困境(1927-1937)
【摘要】:随着中华民族危机的日益加深,中国民众在抵制日货运动中制裁“奸商”的手段愈演愈烈。1932年的夏天,上海涌现出了一大批自称为“除奸团”的激进团体,他们以爱国者自居,肆无忌惮地向那些贩卖日货的中国商店和同业公会投送恐吓信和炸弹。旬月之间,这种团体迅速地发展壮大,全国的各主要城市和商埠均可发现它们的踪迹,对社会秩序和中日贸易造成了巨大冲击。虽然惊恐万状的华商采取了一些自保举措,但收效甚微。中外各方从各自的立场出发以应对除奸团带来的严峻挑战。为了阻止糟糕的形势继续发展下去,日本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强硬的举措,结果反而加剧了局势的恶化。在中外媒体的推波助澜之下,中日之间再次爆发战事的谣言的广泛流播,引发了上海居民的恐慌。为了维持和平与稳定的局面,中国当局最终决定取缔除奸团的越轨行动,但是国民党内部各派系也暗中利用这种组织形式来谋求政治利益。西方列强和租界当局一方面全力抓捕除奸团员,另一方面却默许日本人的挑衅行动。尽管有人指责除奸团公然触犯法律和破坏秩序,但是大多数中国人对除奸团报以深切同情,甚至支持他们的“爱国行动”。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严厉批评了除奸团脱离群众的鲁莽行动,还试图争取抵制日货运动的领导权。在恽蕙芳、刘崇武和潘洪生等除奸团员相继入狱后,各方力量围绕这些案件展开了激烈的较量。数百个民众团体共同组织了“上海各界援救爱国志士委员会”,该会在营救除奸团员的活动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基于公开审判原则,各家报社全程跟踪报道了恽蕙芳案和刘崇武案。在恽蕙芳案中,针对恽蕙芳的爱国动机可否作为减刑或无罪判决的依据,被告律师团和捕房律师团在法庭上唇枪舌战,使得法治原则与爱国主义之间形成了激烈交锋。各级法官们既要捍卫法律的权威,又迫于爱国主义带来的道德压力,最后艰难地做出妥协,尽量减轻了恽蕙芳的刑罚。在法庭外,社会各界争相论证恽蕙芳的“爱国行动”的合法性。还有人指出该案背后隐藏着国民感情和法律之间的难以调和的矛盾。同时,各界纷纷呼吁,让民众同政府分享涉及“爱国运动”案件的司法权。相比于恽蕙芳案,复杂的刘崇武案经过了三级法院的多次审判,竟然持续了将近3年之久。虽然众多民众团体屡次呼吁国家特赦,但迟迟得不到南京政府和国民党的积极回应。这起案子反映了中国民众对南京当局产生了一种深深的不信任感。在此期间,上海各界团体冲破了租界当局的阻挠,为病死的潘洪生举办了一场隆重的葬礼,广泛地动员了民众参加反帝爱国运动。然而,由于除奸团自身形式的固有缺陷,人们愤怒地发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爱国的旗号来谋取私利。兼具国货商人和帮派首领双重身份的张子廉组织并领导了“血魂除奸团”,从事着勒索商家的不法勾当。除奸团在中国民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崇高形象轰然倒塌。本文在占有比较丰富的历史资料的基础上,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结合历史学、法学、传播学、社会心理学和政治文化学的理论、方法和成果对除奸团进行了一番历史考察。本文揭示了如下现象:越来越多的中国民众企图诉诸暴力手段来表达爱国热情,终将陷入一种法律困境当中。希望本文有助于深化人们对于抵制日货运动的认识。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K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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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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