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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蒙化土司的里甲制度与“土流并治”

发布时间:2021-03-20 19:24
  蒙化左氏土司在明初被授予土职,具有世袭职衔及特权,并因军功上升为土府,统辖境内三乡三十五里土地。中央政府在蒙化土司设置了流官,实行土流并治。文章通过对契约文书、碑文及相关史料的爬梳分析,认为明清时期,在蒙化土司里甲制度的运作中,土官与流官职权有所不同,具有历时性变化的过程。围绕着里甲制度的实施与管理,流官的权力在土司地区逐渐加强,在土司地区已经实现较高程度的有效治理。 

【文章来源】:贵州民族研究. 2019,4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土司地区里甲制度的推行
二、里甲制度的改革与土流关系的变化
    (一)明至清初里甲的职能
    (二)清初里甲制度的改革
        1. 土流合并管理
        2. 民赋与屯赋的定则
        3. 革除流弊,均田均役,摊丁入亩
    (三)清中后期的改革与合粮均摊
三、里甲制度下的人地关系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明清时期黔西南的“土流并治”与赋役征收[J]. 张楠林.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19(01)
[2]土流兼治地区中的土官施政:以滇西蒙化府左氏土官为例[J]. 唐立.  清史论丛. 2016(02)
[3]“土流并治”:土司制度推行中的常态[J]. 杨庭硕,李银艳.  贵州民族研究. 2012(03)
[4]土流并治的典范──清末民初西双版纳土流并治研究[J]. 胡绍华.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05)
[5]土流并治在近代云南边疆的全面确立[J]. 王文成.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3(04)



本文编号:309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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