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正义思想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27 07:10
本文关键词:休谟正义思想研究
【摘要】:休谟的正义思想具有独特的标志性,他颠覆了苏格兰传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情感主义人性学说,对于正义的产生条件、正义与美德、财产权的产生及其论证方法都具有其独到的见解。本文将按照休谟正义思想的逻辑主线对其进行解析,并阐述其论证方法及其对现实的启示。 休谟发展了前人的正义思想,建立了情感主义人性说,肯定了同情的作用,并认为正义是为解决外部自然资源有限性和内部人类自私情感的双重威胁而产生的。而自私作为人的本性是很难改变的,因此,有关正义稳定和维护人类资源占有的财产权的问题便极为重要。正义具有的不平等性,可以保障个人财产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同时注重法律制度对正义原则的保障,使正义原则有法可依。 对于正义理论的建构,休谟认为正义是作为一种人为的美德,是为解决道德的现实实践意义而产生的美德原则,是具有前提预设的人类协议,以弥补自然之德不具备的规划性和意向性。作为正义的作用范畴的财产权,休谟表明了其正义确定了个人对财产的占有的权利和对他人财产表示尊重的义务,是作为互利认可的行为关系和原则。这里,财产权诉诸的不是一个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道德问题,人权问题。 休谟其独特的正义思想是离不开其论证方式的。人性自私与对公共效用的同情两者间的共同作用作为正义起源的心理机制,形成了获得赞许的正义道德感。贯彻人为之德的“人为设计”作为正义的演绎方式,是作为对于社会环境中不利条件的一种“人为补偿”方式。正义措施得到公认后,将引发公众正义感,并形成切实可行的社会规则制度。 休谟正义思想虽有局限性,但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有重要启示。我国财产权的确立对人权的保护、法治文明的推进和增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以人的需求与感受为落脚点,在社会环境中积极协调道德情感与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使两者和谐共建,促进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正义 道德 财产权 人为之德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财经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B561.291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8
- 导论8-15
- 第一章 休谟正义思想的理论基础15-22
- 第一节 休谟生平、时代背景与著述15-18
- 第二节 休谟正义思想的理论渊源18-22
- 第二章 休谟正义思想的建构22-33
- 第一节 休谟的正义理论22-29
- 第二节 休谟正义理论的论证方式29-33
- 第三章 休谟正义思想对后世的影响33-40
- 第一节 亚当·斯密对休谟正义观的继承与发展34-35
- 第二节 罗尔斯对休谟正义观的继承与发展35-38
- 第三节 边沁对休谟正义观的继承与发展38-40
- 第四章 休谟正义思想的局限性及其现代启示40-48
- 第一节 休谟正义思想的局限性40-42
- 第二节 休谟正义思想的现代启示42-48
- 结语48-49
- 参考文献49-51
- 附录51-52
- 致谢52-5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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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0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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