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主义者政治哲学探要
发布时间:2017-11-14 17:34
本文关键词:联邦主义者政治哲学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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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首次从哲学视角以美国独立与建国时期的卓越精英人物群体——联邦主义者(Federalists)的政治哲学为研究对象,决定了本论文选题上的开创性。由于无论是《独立宣言》还是《美国宪法》抑或《联邦主义文集》都不是个人英雄主义的产物,执笔者身上带着不同程度的群体烙印,国父们制宪建国之功是集体之功,他们留下的思想遗产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因而,较之对这一群体中的个别人物的研究,对这一群体的整体研究或许能让我们更真实地把握美国的历史。第一章 对联邦主义者和联邦主义者的政治哲学的概念辨析,对本文具有基础性的重要意义。首先,本论文对联邦主义者的辨义,以联邦主义为基点,以联邦党人和反联邦主义者为参照。联邦主义者(Federalists),上世纪误译为联邦党人。这个失误在于把联邦主义者这个思想共同体与后来出现的严格意义上的政党——联邦党混为一谈,不仅不符合历史,而且与联邦主义者视政党为结党营私和恶性竞争的代名词相矛盾,从而造成更大的误解甚至曲解。联邦主义者秉持联邦主义理念、倡导联邦主义政制,在美国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政治实验,成为美国革命和创新的代表人物,因此而被世人敬仰。其对手反联邦主义者在思想观念上与他们存在较大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联邦主义者主张联邦政府主权高于州政府主权,要求改变邦联(Confederation)议会时期所谓的联邦政府主权名存实无的事实。而反联邦主义者主张州政府主权高于联邦政府主权,不希望做根本的制度变革。但是在爱国和忠诚于人民方面他们和联邦主义者并无二致,所以不仅联邦主义者本身受益于与反联邦主义者的争辩,所谓“真理越辨越明”,他们的国家和人民也受益于这种智慧的较量,美国宪法之所以成为世界上最稳定和服役期最长、至今尚在发挥其巨大作用的宪法,无不与此有关。因而在肯定联邦主义者的巨大贡献时,也不能否认反联邦主义者做出的“默默无闻”的贡献。其次,联邦主义者的政治哲学作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质的政治智慧,秉承欧洲18世纪政治哲学的优秀传统,回应那个时代的政治实践问题,既有理论的阐述,但更多的是对现实的思考回应。联邦主义者根据他们所理解和追寻的政治价值去设计、制定和安排美利坚合众国的政治制度与权力机构,从国家来源、主权在谁、政府机构设置、权利如何分配和监督、政治的价值等基本的问题入手,回应时代提出的关于政治的本质和根本价值、国家的合理性正当性以及权力的构成、结构等等问题。其最大的特点是理论和实践合一,它本身即为美国立宪建国的国家哲学,在政治哲学史上具有独一无二的价值。联邦主义者对制度细节不厌其烦的斟酌背后是他们深刻的政治哲学关怀,“理性”、“经验”这些近代哲学的核心词汇频繁出现在联邦主义者的思想中,人性与政治的关系,自由与幸福的关系,民主和自由的关系,公民个人和国家的关系,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主权、地方自治、公民自治及其三者关系,政治权力的本性,权利及其保障,权力和权力的制衡,甚至当代人与子孙后代的利益关系等问题都是他们关注和回答的主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制度设置构成联邦主义者的政治哲学的主要内容。其中,人性论是逻辑起点,自由的幸福是目的和终极价值,政体论是主体,权利论是核心。第二章联邦主义者的政治哲学具有深厚的思想渊源,既有宗教思想的价值性和神圣性的指引,也有哲学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法论指导。首先是基督教新教特别是加尔文主义的影响。尽管出席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其宗教背景多元化,但加尔文主义占大多数,即便是参加圣公会活动的麦迪逊和汉密尔顿,通过考察我们发现其思想也属于加尔文主义。加尔文主义中原罪的观念与救赎期冀、“圣约”的观念、有限政府的观念、对《圣经》律法的强调、信徒皆祭司的观念和清教的工作伦理等等对美国制宪建国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文以约翰·威瑟斯彭、麦迪逊和汉密尔顿为代表,进一步论证加尔文主义与联邦主义者的宪政制度的密切关系。其次,以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为代表的当时欧洲近代理性主义政治哲学对联邦主义者产生了深远影响。联邦主义者在制宪过程中主要充分吸收运用了洛克如下政治哲学思想:第一,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论。第二,起源于自由人的同意并以保护个体自然权利为目的的政治权力论。第三,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权分立理论。第四,关于宗教自由、宗教宽容的思想。洛克的分权理论被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为三权分立学说,包括:第一,为什么要实现三权分立:第二,三权分立如何保障自由。孟德斯鸠对联邦主义者的政治哲学的另一个贡献是他对联邦共和国的讨论。不仅多次为联邦主义者引用,并直接被应用到联邦主义者的制宪实践之中。第三,理性主义政治哲学虽可为宪政解决政治的合法性问题,却不能替宪政解决政治的有效性问题(包括宪政制度在实际政治运转中的可行性、可靠度以及政府效能等),为此必须走出理性主义的限制。在这个问题上,给联邦主义者最大启发的应数大卫·休谟。与洛克等人不同,休谟强调入的利益需求和自然状态,否定契约的必要性;从自爱人性出发,提出著名的制度设计中的“无赖假设”和党争的人性基础;指出大共和国的观念不仅是现实的,而且是正确的,并讨论了大共和国的各种优点。休谟的“无赖假设”、党争和大共和国的理论,为联邦主义者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设计为宪政制度提供了有效的思路。第三章对人性和政治之关系的深度思考是联邦主义者政治哲学的基础和逻辑起点。这一关系在联邦主义者那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罪”与对罪恶控制的政治法律机制的关系。原罪人性论从保罗到奥古斯丁再到加尔文主义一脉相承,认为人的原罪是人类依靠自身无法摆脱的属性,只能在信仰中依靠上帝的恩典或基督耶稣重返人世的拯救。联邦主义者的基督教信仰使他们对人类的原罪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有深刻的体认。由于人的原罪的存在,使得人本身及其选择的一切都是不完美的,在政治生活中,堕落的人类的选择不可能是最完美的善,而只能是在最坏的可能性与相对不那么坏的可能性之间进行选择。相应地,政治制度的选择不是建立在对人的德性的凭持或假定之上,相反,是建立在对人的原罪性的防范和控制之上。麦迪逊的名言:“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党争根植于人性的原罪,因而不可避免,只可控制。二是自然法自然权利与自由平等的关系。《独立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人人生而平等和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的观念以政治宣言的形式展现出来。对于政治哲学而言,“人人生而平等”的真理性在于:任何人都无权在不经别人同意的情况下统治别人。因此,政治权力来源的合理性基础在于政治社会中公民个体的同意和授权,政治权力统治的合理性基础在于公民个体及地方保有自身基本权利的自治。对于联邦主义者而言,任何可以接受的政府必然是公民的自然权利转让的结果。当政治权力侵犯人民的权利、成为人民的对立面时,人民有权推翻这种政治权力,组建新的政治社会。以上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是联邦主义者独有的特点。第四章联邦主义者政治哲学的主体部分是其政体论。出于既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又防范人的原罪的考虑,联邦主义者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发展为细致而系统的操作性政治制度理论,建立起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先例的民选的自由政体。其基本思想如下:第一,以对人的自由和权力的保护为政体的目的。联邦主义者的自由政体一一大代议制共和国是一种自治的政治体制,即自我管理、自我治理、自我统治的政治体制。人民的自治仍然是大代议制共和国的精神实质,也是大代议制共和国区别于专制国家的根本所在。借用以赛亚·柏林关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说法,在联邦主义者那里,消极自由高于积极自由。从政体属性上看,认为政府是人民权利的受托机构,政治权力来自公民授权;联邦国家的政治权力之所以是神圣的,原因就在于人民的权利是神圣的。第二,强调政体的两种防范功能:防范人民的罪恶和防范从政者的罪恶。为此,联邦主义者特别强调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主张设置使权力分散的政治机制在于防范专制独裁。第三,联邦主义理想的政体是新型联邦主义,提倡建立强大而又不至于危及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政府。为此,他们充分论证强大联邦政府的必要性,力促美国从邦联转变为联邦;主张建立具有实际主权的联邦政府,构建新型的具有联邦统一主权和州主权相结合的二元复合型联邦共和国。第四,主张政体结构优化,实行三权分立和制衡。基于对权力腐败天性的警惕,联邦主义者主张实行三权各自独立同时互相制约,在人类历史上首创总统制、赋予司法系统违宪审查权、坚持立法权不得让渡,参议院和众议院实行不同的代表选举制等等,即强调三权各自的独立,又通过制衡机制的设置,避免权力的不正当使用,超越了以往的三权分立学说,具有极大的创新意义和理论贡献。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从联邦主义者的三权分立政治架构中可以看出被很多人称为“精英政治”的意味,但是,美国联邦政治的关键不在于是精英政治,而是如亚当斯总统所言,是道德的政治。美国这一套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是建立在宗教和道德的基础之上的。在这个彼此制约的政治架构中,每一个权力都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些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都有赖于使用者的德性和智慧。因此,在权力与权力的相互制约、彼此对抗的格局后面,是公民德性或政治德性的支撑或指引,目的也是在于发挥政治生活中的公民德性或政治德性。第五章公民权利论是联邦主义者的政治哲学的精髓和核心。联邦主义者将维护公民个体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视为政治的根本目的。虽然制宪会议上否决梅森权利法案的提议事出有因,然而笔者以为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失误,这个失误通过联邦主义者大量的纠错工作之后而得到弥补。麦迪逊起草的第一宪法修正案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纠错工作。随后权利广泛受到宪法保护,本文限于篇幅,选取当时最有现实意义和急迫性的财产权和宗教自由权为例。某种意义上说,新闻言论出版自由和自卫权是前两个权利的衍生。与洛克一样,联邦主义者把财产权视为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对于联邦主义者来说,财产权是个体拥有自由和安全的重要保障。剥夺了个体的财产权,无论其实际能掌握多少财产或能运用多少财产,他的安全和自由都不过是空中楼阁。不保护财产权的政府绝不会是正当的政府,主张政府的存在目的就在于保护以财产权为基础的公民个体的各种权利。联邦主义者自觉意识到建立尊重人民的财产权的政治和法律体系,将使美国联邦政府拥有不同于以往的政府的特质和价值。联邦主义者既接受洛克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的思想,又在立法实践中完成休谟关于财产权是一种公正的法律或政治规则体系的思想。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出台的相关条文对财产的征用、损害及其补偿做了详细法律解释和规定,充分表明对财产权的高度重视。宗教自由的出现是美国人吸取人类历史和美国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宗教迫害的教训的结果,受到洛克宗教宽容思想的很大的影响。麦迪逊在讨论财产权时就将宗教自由视为人们的财产权,这说明宗教自由在他与财产权一样,是人类天赋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政府要像保护个体的财产权一样,保护每一个体的宗教自由,因为,良心是个体最神圣的财产。他们明确将宗教信仰与政治权力尤其是暴力分隔开来,坚决反对世俗的政治权力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干涉。杰佛逊在起草《独立宣言》三年后写下了《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对宗教自由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在麦迪逊看来,基督教并不是依靠政府的支持而真正发挥其功能的。人民仅仅给予政府政治权力,并不给予政府宗教权力。可见联邦主义者讲宗教自由,不是排斥基督教或降低基督教的地位,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基督教的积极社会作用。不了解基督教在美国社会中的作用或基督教对美国社会的意义,就没有办法真正理解美国社会;同样,不理解联邦主义者的宗教自由政策对于基督教的重要性,也就没有办法真正理解美国的基督教。最后,在结语部分,通过对联邦主义者政治哲学的意义及其得失的评析,总结和深化研究主题。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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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雪莲;西方公民道德研究[J];伦理学研究;2003年04期
,本文编号:1186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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