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树的构成要素包括_刘美萍:农民公民意识的碎片化及化解路径
本文关键词:公民意识的要素结构探新,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走向现代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国家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现代化的人需要现代公民意识。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如何培育农民的公民意识,实现农民的现代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可以说,农民是否具有成熟的公民意识,将直接影响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及构成
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自我认识,即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1]它体现着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关系的正确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公民意识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涉及法律、政治、道德等各个领域,主要包括主体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公德意识和公共精神等。
1.主体意识。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公民对自身与国家间关系的正确认识,即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作用的认同和感知。[2]公民一方面要意识到自身的主体地位,明确认识到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源泉,无论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应该具有参与社会管理的独立地位和人格尊严。另一方面要意识到自身的主体性作用,这种主体性要求公民在参与社会生活、政治生活时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自觉、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实践,既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精神权威,也不依附于任何现实的政治力量。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石,贯穿于公民意识发展的全过程。
2.权利和义务意识。权利意识是指公民对自己依法享有的各种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等的认知、理解及态度,具体包括权利认知、权利实现和权利救济意识。权利认知意识要求每个公民对自己拥有的权利及其价值有充分的认识;权利实现意识要求公民积极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漠视自己的权利;权利救济意识要求公民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地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救济。[3]义务是宪法或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或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义务意识则是指公民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对自己法定义务的认知和判断,它要求公民明确自己对国家、社会及他人应承担的责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应以不影响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也是公民意识的理性化体现。
3.公德意识和公共精神。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共同遵守的最基本、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它规范和调节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我们熟知的礼貌待人、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等都属于社会公德的范畴。公德意识则是指公民在公共交往中能够认同并自觉遵守这些基本道德准则的意识,它是对公民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共领域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理想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民众利益和社会需求为依归的价值取向。它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社会价值命题。[4]公共精神要求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时,超越自我利益的世俗樊篱,自觉尊重社会共同体中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尊严,拥有善待他人的胸怀,积极关注公共利益,致力于整体公共利益的福祉。在具体形式上,公共精神可显现为志愿精神、慈善精神、集体认同意识等。[2]公德意识和公共精神的本质特征是公共性,属于公民意识的道德之维,是公民意识的升华。
此外,公民意识还包括与上述要素有关联或者由其派生的相关内容,如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平等意识、法治意识等等。公民意识作为一个多要素组成的系统,各部分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同构成公民意识的结构框架。
二、农民公民意识的碎片化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农村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农民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政治取向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他们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开始复苏,压抑了几千年的追求个人利益的欲望终于得到了合理、合法的释放,农民的公民意识不断觉醒。但是由于小农经济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加之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等原因,我国农民在权利意识增强的同时,义务意识淡薄;自我意识增强的同时,社会责任心和公德心不足,公民意识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和倾向。
1.权利意识凸显,义务意识弱化。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相伴而生,密不可分,相互制约,互为前提,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公民履行义务必须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为保障,而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必须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
长久以来,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包括农民在内的中国民众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封建社会和计划经济年代的集权统治,盛行的是义务本位,对于民众而言,义务是首要的、绝对的,它作为一种无形的指令,控制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因此,民众形成了依附型的人格,缺乏足够的权利热情,权利意识极其淡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不断发展,法制进程不断加快,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其权利意识也开始增强。即使是在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比较淡薄的农村地区,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认识到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参与村落管理的积极性也不断提高。应该说,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对传统中国重义务、轻权利问题的纠偏,是中国历史的进步。但随之而来,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又出现了新的偏离,许多农民只热衷于自己的权利,却有意无意忽略了应尽的义务,出现了权利意识有余而义务意识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把原本封闭的村落推向了一个广阔的世界,农民开始从狭隘的地域中走出来,他们面临更多的选择机会,整个市场充满了各种利益的诱惑。在这种多元利益的冲击下,一些农民更倾向于谋求自己的各种权利,对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却持一种消极或不满的态度,甚至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目无法纪。如:许多农民开矿办企业,在获取足够经济利益的同时却偷税漏税,污染环境。另一方面,经济调整带来了利益格局的变化,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其合法权利不断遭到侵害。伴随着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其维权意识也开始萌生,当权利救济的途径和维权的渠道不畅时,部分农民就采用堵路、围堵政府机关大门、静坐等制度外的方式来进行维权。近年来,随着农村征地、拆迁等问题的出现,这种用违法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这些群体性事件体现了农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但也反映出农民义务意识的缺乏,甚至忘却了最基本的守法义务。这种没有义务制衡的权利是危险的,因失却了对国家、对社会和对他人应尽的义务,公民自己的权利也会被虚化和悬空,其结果是公民在享有自己权利的同时,也成为了别人滥用权利的潜在受害者。
2.经济权利意识趋强,政治权利意识淡薄。公民的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身等各方面的权利,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支撑,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权利体系。但目前我国农民的权利意识呈现出不均衡的发展态势,他们对不同权利表现出不同的兴趣。尤其是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两个方面,其关注度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出现了重视经济权利而忽视政治权利的失衡局面。农民对经济权利的重视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他们清楚地知晓自己所享有的各项经济权利,知道自己的土地承包权限,了解自身享有种粮、购买农机等各种补贴权,明白自己在征地、拆迁补偿中所拥有的权利,等等。而且,一旦他们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大部分农民会通过上访、诉讼等途径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许多地方,就出现了农民因为征地和拆迁补偿款不到位、分配不公等问题而不断上访的案例,这说明农民非常看重自身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意识增强。与此相反,农民对自身的政治权利兴趣较低,政治权利意识淡漠。部分农民甚至不清楚自己拥有哪些政治权利,有些虽然知晓自己的政治权利,但并不十分看重这种权利。政治权利意识的缺乏必然导致政治参与意识的欠缺,参与行动的消极和被动。选举是农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之一,也是农民最主要的政治参与渠道,但许多农民在选举问题上缺乏积极的态度。在选举过程中,一部分农民直接放弃选举,还有一部分农民即便是参与选举,也是抱着随大流的心态,别人选谁我选谁,缺乏应有的主见,更有甚者,部分农民出卖自己的选票,谁给的好处多就投谁的票,完全没有行使自己政治权利的神圣感和使命感。农民在选举中的这种消极和冷漠,表明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选举是实现自己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自己应该享有的基本的政治权利。
3.自我意识觉醒,公德意识淡漠,公共精神欠缺。中国封建社会的宗法等级观念造就的是臣民意识和人身依附心理,农民自我意识极其匮乏。而计划经济年代强调集体主义至上,个人利益被压抑、被牺牲,农民的自我意识淹没于这种集体主义的洪流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促进了农民自我意识的觉醒,他们开始站在个体角度追求自身的利益和价值,这是历史的进步,也是农民主体意识萌生的开始。但是,市场经济的逐利特点使农民对个体权益的张扬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部分农民自我意识膨胀,过分强调自我,他们更多地关注自身的现实生活状况,专注于实现所谓的“自身价值”,甚至为了一己私利而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只求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忽视了自己对社会、对集体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具有的使命感。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一些农民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丧失了最基本、最起码的道德和良知。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农村市场;在订单产品中,毁约、违约等失信问题屡见不鲜;使用违禁农药现象泛滥成灾;乱扔垃圾、乱挖滥采现象日益严重;自建住房时肆意侵占公共面积,等等。这些现象说明,许多农民在满足自我要求、强调自我的同时,缺乏最基本的公德意识。另一方面,许多农民对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没有兴趣,漠不关心,对于村庄的长远发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大都抱着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认为这些事情和自己没有关系,始终把自己作为集体公共事务的旁观者和局外人。即便在某些时候偶尔参与村里的公共事务,也大多因其和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至于舍弃个人利益,为整个村落谋取福利,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情况更是少有。因此,从总体上看,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民考虑问题更多的是从自身角度出发,以自我利益为主,缺乏良好的集体观念,缺乏市民社会所需要的社会公德和公共精神。
三、培育农民公民意识的路径选择
解决农民公民意识的碎片化问题,培育农民成熟的公民意识,促使“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变,应避免单一的路径依赖,力求全方位、立体化、宽领域地推进。
1.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为农民公民意识的发展奠定经济基础。物质决定意识,公民意识必然会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离开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空谈农民公民意识的提高,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市场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总体水平不高,许多农民仍在温饱线附近徘徊。物质生活不太丰裕的农民,他们更关心如何提高自己的物质生活水平,关注的焦点是物质利益和经济权利,而对于政治生活、政治权利则无暇顾及。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无需为生存和温饱而奔忙,他们才会去参与政治,才会有更多的参与热情,其认识自我、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的意识才会更强烈。因此,农民公民意识的发展,必须有成熟的市场经济为其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而且,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开放型经济,更是一种契约经济和理性规则的法治经济,它崇尚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这有助于培育农民的参与精神、守法精神和诚信意识,也有助于农民自由、平等和民主等政治理念的形成。总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农民会逐渐明确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使命和责任,并形成稳定的观念体系,最终发展为成熟的公民意识。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推进:第一,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一方面要在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明晰土地产权,创新土地制度。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没有实际的所有权,这不利于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因此,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调整农民和土地之间的关系,增强农民对土地的自主权,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经营主体和产权主体,成为土地的主人,以提高其主体意识和竞争意识。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乡村企业,有效引导农民直接进入市场。兴办乡村企业,就地消化农村劳动力,不仅可以直接提高农民的收入,还可以使农民在与他人的合作中,增强其集体合作意识。[5]第二,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首先要健全和完善农产品市场。通过建立开放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打破地区分割和封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提高市场运转的效率和水平。其次要推进农村土地市场的逐步形成。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必然要进入市场流转,为此,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法规和制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农村土地入市的管理,使农村各种不同类型的土地以合适的方式进入市场,保证农村土地市场的规范运行。最后要培育成熟的农村劳动力市场。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政府既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二元户籍制度,消除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障碍,又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完善劳动力市场立法,加强对劳动力的法制管理。
2.强化民主政治,扩大民主实践,为农民公民意识的发展提供政治保证。完善的民主政治和成熟的民主生活是塑造理性健全的公民态度和公民人格的重要环节。民主制度一旦在某个社会确立并有效运作,就会直接或间接作用于该社会中具有相应权利义务的主体,使其感受到民主制度与自身利益的关系,从而对民主制度的合法性作出回应,培育和催生出相应的公民意识。[6]广大农民通过参与民主,参与政治,不断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可以强化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其角色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因此,要强化民主政治,扩大民主实践,为农民公民意识的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第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逻辑起点和现实基点。我国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民依法自主管理本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制度,其核心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则是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农民通过村委会可以实现最基本的政治参与。我们应当完善村民自治管理的各个环节,在民主选举中,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直接选举的操作程序,对选举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管;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中,要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行“一事一议”制度和村级事务听证会制度等,保证农民能真正参与村中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真正体现民主自治原则;在民主监督中,一方面要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使其更好地对村干部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实行干部工作报告评议制度,村干部要定期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其民主评议,并实行问责制。第二,拓宽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公民意识的产生离不开实践,通过拓宽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探索新的方法和途径,使农民的政治参与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可以为农民公民意识的形成提供政治实践机制。因此,除了村民自治外,还应该健全县乡人大代表制度,提高农民代表的比例,增加农民代表的名额,并进一步完善农民代表的产生方法,确保选出的代表真正具有代表性。改革信访制度,明确信访问题的受理范围,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建立科学的信访激励机制,引导访民有序上访,构建信访网络平台,[7]使农民的信访更便捷、更高效,为农民提供更顺畅的政治参与渠道。完善舆论性民愿表达制度,大众传媒是民主社会政府与民众之间不可缺少的桥梁,大大扩展了民众了解政治运作过程的可能性,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规范和完善大众传媒,为农民的政治参与提供对话平台。具体说来,大众传媒一要增加涉农媒体,拓展覆盖范围,倾听农民的声音,为广大农民搭建政治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平台;二要加大介入力度,参与到农民利益表达的过程中去,强化舆论监督功能。[8]
3.发展农村非政府组织,培育农村公民社会,为农民公民意识的发展提供社会土壤。公民社会是公民意识产生的土壤,而非政府组织是公民社会的主体,因此发展农村非政府组织,培育农村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农民的公民意识。非政府组织的成员按平等自愿的原则结合起来,按照一定的章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他们不仅积极参与组织内部的事务,也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在这种参与和管理的实践中,农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会大大提升。而且,非政府组织的使命大多是公益性的,作为一种具有志愿精神和浓厚伦理色彩的社会自组织,它致力于解决被主流社会组织所忽视的某些重大社会问题,能够有效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农民在这种社会实践中可深刻感悟和体验社会责任,深化对自身社会责任的认识。与此同时,非政府组织的志愿活动也会对社会产生一种道德倡导和感召力量,接受服务和帮助的人们也会潜移默化受到很好的道德教育和感化,这样全社会的公德意识会得到有效的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政府组织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而农村非政府组织,更是其发展的薄弱环节。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促进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为农民公民意识的发展提供有力条件。第一,转变观念,统一认识,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成长空间。政府要改变过去那种把非政府组织视为政府的附属物的观点,对非政府组织进行重新定位,明确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是合作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促使非政府组织功能回归,并让渡出足够的空间和领域,使非政府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首先是放松规制,降低非政府组织的准入门槛,现存的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准入门槛设置得过高,阻碍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而农村非政府组织因其资金少、规模小,受到的影响更大;其次是加快人事、社会保障以及财税制度的改革,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不能孤立进行,这些配套改革能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和资金支持;再次是建立健全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优化其发展的法律环境,目前的工作重点是制定一部完整的非政府组织法和相关的单行法。第三,重点扶持培育农村非政府组织。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很不均衡,为农民服务的非政府组织不仅数量少、规模小,其实力和影响力也较低,这对于培育农民的公民意识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政府必须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村非政府组织。具体说来,政府要加大对这类非政府组织的政策支持,进行政策倾斜,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进行更多的投入,促使农村非政府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当然,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也离不开自身的努力。
4.强化农村教育,提升农民素质,为农民公民意识的发展提供思想保障。公民意识不是天生的,是在后天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我国农民的文化水平总体较低,文盲半文盲还很多,这严重制约着农民公民意识的形成。列宁指出:“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9]当然,也不会有成熟的公民意识。所以,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素质,是培育农民公民意识的基本条件和手段。
第一,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较之城市,农村教育基础比较薄弱,因此在教育投入上政府必须向其倾斜。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村中小学基础教育的投入,为农村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为农村教师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使农村学校的硬件和软件水平都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从而提高农村的教育质量。此外,政府还要采取更为积极和优惠的政策,吸引大学生到农村任教,为农村中小学提供充足的教师资源。通过高质量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可以避免新文盲的产生。另一方面要增加对其他各个年龄段和各个群体的教育投资,中小学教育的受众是有限的,夜校、农闲学习小组等形式可以为成年农民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提高他们的基础文化水平,减少已有的文盲半文盲数量。第二,注重对农民的公民意识教育。在各类教育中,要把公民意识作为其重要教育内容,着重向农民阐释权利义务统一观念、法治观念、公德意识等。通过系统的公民意识教育,使其懂得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既不能重义务轻权利,也不能重权利轻义务;培育农民自觉的守法和护法精神,将遵守法律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变被迫守法为自觉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10]提升农民的道德水平,使其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具备基本的道德良知,谋求自我利益时不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并形成良好的集体观念和公共精神,关注农村集体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农村各项公共事务管理。第三,创新教育形式和途径。农村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提高其成效,必须创新教育形式和途径,力戒空洞的说教。尤其是在公民意识教育中,应根据农村和农民自身的特点,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宣传公民意识的内容,以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在教育途径上,要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作用,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工具进行公民意识内容的宣传,拓宽农民公民意识教育的范围,把对农民的公民意识教育延伸到田间地头、工厂车间、家庭院落等各个地方,使其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从而帮助农民形成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的公民意识。
参考文献:
[1]孙玉华,宋富华.强化公民意识: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条件[J].学术交流,2009,(10).
[2]傅慧芳.公民意识的要素结构探新[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12,(2).
[3]雍自元,黄鲁滨.论公民意识的内涵和特质[J].法学杂志,2010,(5).
[4]彭继红.公共精神生活管理引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6.
[5]陈方南.影响农民公民意识形成的障碍及其解决途径[J].山东社会科学,2010,(9).
[6]冯留建.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阶层公民意识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理论月刊,2009,(9).
[7]刘美萍.论信访制度的异化及其克服[J].理论与改革,2010,(5).
[8]陈松友.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现实意义与完善路径[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1,(2).
[9]列宁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5:590.
[10]陈明.我国农民公民意识的培育路径[J].理论导刊,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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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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