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从:正义的自然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8 10:04
【摘要】:由于只有法治社会才有平等的公民机会,只有法治社会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规制国家的权力为目的,因此公民不服从是法治社会特有的现象。公民不服从从不是破坏法治,而是为了维护法治的一种有效选择,因此不能将其同历史上反抗国家的暴力行为相提并论,也不能将其同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同视之。 作为一个特殊的违法现象,“公民不服从”很容易被理解为法治的对立面。因此本文在西方学者和国内学者对此已有的研究基础之上,力求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公民不服从”予以全面的、科学的认识。这就需要结合西方社会的法治实践对“公民不服从”的概念、特征予以把握,从而区别于其他相近概念。但仅仅从概念角度入手并不足以破除人们对它的误解,故而,本文还要着重挖掘“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通过论述其对形式正义的遵守和对实际正义的增进,尤其是对正义制度的推进,使其契合于当代政治哲学大家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的自然责任”的语境范畴之中。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08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0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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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3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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