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
发布时间:2020-04-06 11:34
【摘要】: 社会契约是一种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存在原理”。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旨趣是:国家何以合法?社会何以可能。按价值取向的不同,社会契约可分为同意型社会契约、互惠型社会契约、平等型社会契约、人本型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视域下的弱势群体可相应界定为:没有实际参与同意过程而使缔约目的没有充分实现的人群;没有从社会契约中受惠并与契约伙伴共同发展的人群;没有在立约时被平等对待并予倾斜保护致使其基本人权受到侵害的人群;没有在契约重大变更(即利益结构重大变更)时处于有利地位而被作为功利考量牺牲品的人群。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责任基础包括:同意型社会契约政府责任之自由基础、互惠型社会契约个人责任之功利基础、平等型社会契约社会责任之正义基础、人本型社会契约动态完善之人道基础。 社会契约理论形态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变奏。但其基本精神始终不散:政治权威源于人民的同意,政府基于人民的委托。同意型社会契约政府责任有其内在的生成逻辑:政治国家是理性型构的产物;自然状态的非自足性是进入文明社会的逻辑起点;人民一致同意是政府合法性的前提;政府合法性更在于信守承诺、履行责任,遵守自然法;社会契约终极关怀是保障人民的安全、自由和财产;政府的合法性还在于自身应是一个道德体;当政府合法性丧失时人民可以行使抵抗权。社会契约论虽非历史的,但不减其合法性判准的实践现实性。弱势群体保护是同意型社会契约视域下政府责任的必然诉求;政府责任的重心所在;政府良善的集中体现;政府安全的社会基础。 互惠型社会契约的契约机理是:社会契约是缔约各方建立在合意基础上的一种共识;每个人必定从协议中获利;互惠是一种回报合作的道德义务;契约通常是一连串的行为需要各方不断地践约。互惠型社会契约的价值取向是完善后的个人主义,即“合作性个人主义”。互惠型社会契约的人性基础是:社会之可欲在于对每一个立约人都有改善;“人类独占性危机”决定互惠性“社会强制”的必要;个人效用最大化之“自然理性”的非自足对“正确理性”的诉求。互惠型社会契约的理性标准与“人性悖论”消解的理路是:个人必须信守有限的效用最大化;把有利于效用最大化与有利于每一个人调和起来。互惠型社会契约蕴涵了弱势群体保护的价值精髓:契约团结;契合了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意义:系统最优;标示了弱势群体保护的发力源泉:个人责任;明晰了弱势群体保护的有效路径:规则之治。 平等型社会契约之道德平等诉求在于互惠型社会契约之功利诉求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局限。平等型社会契约下平等对待的基本理据是:缔约主体平等;缔约贡献平等;种属尊严平等;人权权利平等。平等型社会契约平等对待的价值在于创造良善的生活与良善的共同体。平等型社会契约须树立正确的平等与正义、平等与自由关系观;弱势群体保护下平等型社会契约平等之真义是主体地位与人格尊严的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统一。平等型社会契约下弱势群体特殊保护首先需要公平正义原则的择出,而此原则其所以有对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诉求,首先是建立社会合作体系的需要;其次是人之为人的尊严;再次是在“无知之幕”下对某一个人最好的就是对所有人最好的。而对公平正义原则之“差别原则”的质疑是可辩护的。 人本型社会契约的生成逻辑在于人本主义与社会契约在理论逻辑与历史演进上深刻的内在契合。在这一意义上人本精神是社会契约的基因与核心价值。提炼人本型社会契约概念意义深远:使人从抽象的契约中解脱出来,实现“从契约到身份”的地位转变,这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出路。人本型社会契约的基本特征是以人为中心、以满足“人的需要”为根本目的的社会。人本主义的精神意涵包括:人的价值高于一切;人是目的不仅是手段;尊重人格和人的主体性;承认人性保障人权。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是“个体主义下的整体主义”。人本型社会契约下的弱势群体生成与现代化进程中以人的异化为主要表征的“现代性悖论”有着深层次的关联。因此,现代性语境下人本型社会契约的弱势群体保护,其要害是对以物为本的修正与对人的救赎;其实质是对现代性危机的破解;其诉求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契合。 弱势群体保护下社会契约的动态完善需要社会契约人本主义向度的理念沉淀与原则坚守:即坚持在个人、社会、国家三者共生基本原则,既要对自由放任主义防范,又要对“功利”侵害“权利”之社会功利主义保持警惕。坚持“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基本原则,反对以物为本的“生产主义”。坚持“人是中心主体而不是客体”的基本原则,反对“生态中心主义”,防止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误读。坚持“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公平正义原则,反对“精英豪强社会”。坚持“凸显人性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反对“恶法亦法”的形式法治。弱势群体保护诉求下完善人本型社会契约的技术草图和制度型构包括:创新保护模式;着力后续调整;突出经济权利;完善利益表达制度;建立诉讼制衡机制。
【图文】:
图 1税前,R(富人)挣得的收入是 P(穷人)的两倍。图 1 显示了 之间由 R 向 P 的再分配结果。X 点是极点,为 58%,,过了这个点的税收就所剩无几了。有人根据罗尔斯的原则做了这类计算, 58%这个数字。这个点就是极端保护的度(以美国社会为背景通过对富人征税来对社会最不利者的补救不可以超过 58%,否平均主义,而且穷人的收入也会减少。从图 1 来看,大致上说个百分点之间浮动较为适宜,既可以避免收入差异过大,又可避带来平均主义负面作用。但须指出的事,实际上 R(富人)挣穷人)的可能远远不止两倍,这种情形就不适应固定税率,而别原则是否是真正的公平克认为,“差别原则”是“把评价社会制度的问题还原为最不幸发展的问题”;501不是普遍合作的公平条件,它不利于条件较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09
本文编号:2616457
【图文】:
图 1税前,R(富人)挣得的收入是 P(穷人)的两倍。图 1 显示了 之间由 R 向 P 的再分配结果。X 点是极点,为 58%,,过了这个点的税收就所剩无几了。有人根据罗尔斯的原则做了这类计算, 58%这个数字。这个点就是极端保护的度(以美国社会为背景通过对富人征税来对社会最不利者的补救不可以超过 58%,否平均主义,而且穷人的收入也会减少。从图 1 来看,大致上说个百分点之间浮动较为适宜,既可以避免收入差异过大,又可避带来平均主义负面作用。但须指出的事,实际上 R(富人)挣穷人)的可能远远不止两倍,这种情形就不适应固定税率,而别原则是否是真正的公平克认为,“差别原则”是“把评价社会制度的问题还原为最不幸发展的问题”;501不是普遍合作的公平条件,它不利于条件较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09
【引证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佟雪峰;;学校教育对学生弱势群体生成的实然影响和应然态度[J];教育探索;2011年07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梁德友;转型期中国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1645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zhengzx/26164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