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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代表:从主权、政府和社会三个层面深化对代表的认识

发布时间:2017-09-19 12:50

  本文关键词:理解代表:从主权、政府和社会三个层面深化对代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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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代表是政治学理论中的基本概念之一,它同自由、平等和民主等概念一样,是西方的政治家、政客与一般宣传家所喜欢使用与最长使用的概念之一。在日常政治话语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代表的宣称:“我(们)代表……”或“我(们)是……的代表”,如何判断这些多种多样的代表主张在何种意义上是有效的(或无效的)呢?为了判断各种代表主张的有效性或无效性,传统的以议会为中心的代表观无法给我们提供答案,本文试图超越传统上以政府(尤其是议会)为中心的对代表的理解,拓宽对代表的认识层面。为了达到此一目的,本文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来理解代表:即主权层面的代表、政府(议会)层面的代表和社会领域层面的代表。三个层面的代表各自有着不同的内涵、不同的判断其有效性的标准以及发挥着各自不同的功能。我们唯有区分清楚各个层面的代表的承认规则、功能和目标,才能防止不同层面的代表的混淆,才能识破不同层面的代表者对“代表”一词的偷梁换柱:以A层面的代表身份来僭称B层面的代表身份,用A层面的代表的承认规则来苛责或操纵B层面的代表的产生。 在讨论三个不同层面的代表的内涵之前,我们首先简要回顾了代表观念的历史演变过程,因为,历史总是我们认识现实的一面镜子。通过历史的考察,我们发现,代表的不同含义是先后出现的。但是“先后出现”并不意味着先前出现的含义完全被后来出现的含义所覆盖甚至消失,相反,它们依然存在着,是将多重含义同时叠加在同一个词汇上,即“代表”。含义的叠加使得同一个概念有了多种不同的含义,,这就为混乱语言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性,人们运用同一个词,却是在完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可以说,代表观念在历史不同时期呈现的不同面貌,是我们当代人混淆或滥用代表一词的历史渊源。因此,我们必须首先识别出它有哪些面貌,然后才有可能辨别其是否出现了情境的滥用。 对主权层面的代表的分析,我们主要借鉴了霍布斯的代表理论。在霍布斯的理论中,主权层面的代表的产生方式是逻辑上的虚拟的授权,授权者是虚拟的自然状态下的抽象的个体,主权者代表的目的是保全个体生命和维持基本秩序,其基本结构是:代表者是主权者,被代表者是国家,而非人民,也不是人民产生之前的个体的聚合物。主权层面的代表,其功能在于维护国内基本秩序,使个体生命免受暴死之恐惧。主权层面的代表身份的确认,事实上是一种后果确认,即只要某人或组织有效地垄断了国内最高权力,基本维持了国内统一和秩序,而不管他是如何达到这一目的的,我们便承认其主权代表身份。主权层面的代表,回答的是“为什么要国家”或“为什么不要无政府”的问题,用西蒙斯的话来讲,它回答的是证成性的问题,而非正当性的问题。 政府层面的代表,我们主要以议会为中心展开讨论的。在当代民主语境下,议会中的代表的产生方式必须是自由而公平选举产生的结果。对于议会层面的代表的有价值的讨论是如何保证代表的负责性。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我们在借鉴协商民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协商问责制原则。协商问责制认为代表和选民的关系应该是基于公共理性的公开的对话和互动的过程,协商问责制的新意在于以下几点:第一、从代表负责的对象来看,协商问责制原则要求代表向全体选民负责,而非有限选民负责。第二、从代表负责的方式来看,协商问责制要求代表就其行为向选民给出理由,代表们有义务给出能够为选民所接受的理由。第三、协商问责制向公民提出了更高的责任要求,要求公民在公共理由和公益观念的指引下而非私利私意的指引下参与讨论、并在此基础上评价代表的行为,同时要求公民对所有人负责。第四、从代议机构的角度来看,协商问责制要求代议机构更具包容性,以保证协商的代表性以及协商质量的提升。总之,政府层面的代表回答的其实是公共权力的运行方式的问题,针对的是如何保证政府的民主性和负责性的问题。 社会层面的代表,由于人们需求的多样化,其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其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社会层面的代表的产生方式,不同于政府层面的代表,它不是来自于选票。利益集团或互益——倡导型NGO的代表身份的获得是来自于其会员的明确认可(表现形式是交纳会费)。而公益——倡导型NGO(或公共利益集团)的代表身份的获得则没有明确的被代表者的授权,但并不能因此而质疑其代表身份,它们自有其它的合法性来源,如组织声誉和影响力、专业知识以及隶属于更大的正式组织等等。公益——倡导型NGO也面对问责的问题,本文从内部问责和外部问责两个角度对其进行了讨论。社会层面的代表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社会的自治功能和代表被忽视的群体争取权益的倡导性功能。其中,实现自治是发挥好代表功能的必要前提之一。很难想象一个受政府操纵和摆布的组织能够在政府面前代表公民的利益和诉求。社会层面的代表身份的获取与政府层面的代表身份的获取非常不同。政府不能以“没有选举,就不是代表”为名,来“民主化”发挥代表功能的社会组织。相反,政府应该尊重社会领域的自治权,接纳社会中不同组织根据自己的组织原则所产生的站在政府面前的代表。 总之,只有从主权、政府、社会三个层面来理解代表,才能够对其有全面的把握,才能看见“代表”的全貌以及“代表”的不同面貌。
【关键词】:代表 主权 政府 社会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08
【目录】:
  • 中文摘要4-7
  • Abstract7-14
  • 导论14-45
  • (一)问题的提出14-19
  • (二)文献回顾19-41
  • (三)研究思路与分析框架41-45
  • 一、代表观念的历史考察45-61
  • (一)Repraesentare 的拉丁词源考察45-47
  • (二)中世纪教会对代表理论的贡献47-52
  • (三)英国政治实践对代表理论的贡献52-59
  • 小结59-61
  • 二、主权层面的代表:霍布斯代表理论的当代启示61-85
  • (一)霍布斯代表理论的源起和目的61-63
  • (二)霍布斯对代表的建构:授权、人格与代表63-70
  • (三)主权者代表的构成:聚众、授权、主权者70-78
  • (四)主权者代表的评价标准:证成性,而非正当性78-84
  • 小结84-85
  • 三、政府层面的代表:代议制民主下的代表与选民85-113
  • (一)传统的二分法:委托论和独立论88-95
  • (二)超越委托论/独立论95-102
  • (三)协商问责制102-111
  • 小结111-113
  • 四、社会层面的代表:代表身份的来源及其问责113-144
  • (一)社会领域中代表的必要性114-121
  • (二)社会领域中代表形式的多样化121-128
  • (三)公益——倡导型 NGO 面临的代表困境及其回应128-135
  • (四)公益——倡导型 NGO 代表的问责135-142
  • 小结142-144
  • 结语144-147
  • 参考文献147-164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164-166
  • 后记166-16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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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8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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