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开元四年(716)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8 19:03
本文关键词:《唐开元四年(716)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研究
【摘要】:本文以目前保存最为完整的唐代西州户籍文书——《唐开元四年(716)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为研究对象,在对该文书进行逐行梳理、剖析和解读的基础上,试图从中窥探出本籍所反映的关于户口和土地等方面的历史问题,并探讨一二。 1.本籍的格式与内容。 本籍以户为单位,登记了7个家庭,每户均先后包括户口与土地两部分内容,并且各自有着相对固定的格式和相对完备的登记内容。 户口登记中均先顶格登记户主(登记各项依次为姓名、年龄、丁中、身份、健康状况、户口变动、户等、是否课户、见(现)输与否),再空格登记户内其他家口以及贱口(登记各项依次为与户主关系、姓名、年龄、丁中、身份、健康状况、户口变动);土地登记中均先记该户已受、应受、未受田总数额,再记该户已受各段田地的具体情况。 另外,骑缝注记也是本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本籍中各户的家庭结构。 本籍中各户的家庭规模以小家庭为主,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为主。本籍所记的已婚妇女中寡妇较多,成年男子丧失严重,也是当时当地的户口现状之一。 3.本籍中户口虚挂现象。 本籍中存在多处户口虚挂现象。户口虚挂的主要原因是唐代官员的考课标准与户口增减有关;其次,州县官员的官品与所辖地区的人口数量有着间接关系;再次,州县官员为了邀宠或捞取物质利益等,也有可能在籍面上造假。 4.本籍户口登记中反映的社会观念。 本籍户口登记中主要反映了良贱有别、男尊女卑、长幼有序三种社会观念。良贱有别的观念主要表现在户口登记中将户内贱口登记于普通家口之后。男尊女卑的观念主要表现在:(1)户主以男性为主,且由男性优先担任;(2)索住洛之妻的身份随其夫而定;(3)对于嫁入夫家之女性,只记其姓氏,不记名字;(4)登记某对夫妇之时,先记夫后记妇。长幼有序的观念主要体现在:(1)户主一般由户内辈分最高年龄最长者充任;(2)户口登记中,首记户主,其次记户主之寡母。 5.从本籍看唐代西州均田制的实施依据。 首先,本籍受有农田的各户中均登记有已受、应受、未受田数额,这不仅标明了政府授田的目标额,而且具有限制民户占田的作用。其次,本籍中各户的应受田数额均符合唐令相关规定和狭乡的授田标准。再次,在本籍登记的具体田段四至中,多处记有“还公”字样,以及白小尚户中“右件壹户放良其口分田先被官收讫”的字样,均表明唐代西州的确按照唐令规定进行土地还授工作。 6.从本籍看唐代西州均田制的实施状况。 首先,不论是农耕田还是居住园宅,本籍中各户受田均普遍严重不足。其次,本籍中土地种类有着双重划分标准,即永业田与口分田之分,以及常田、陶、菜与部田之分。再次,均田制下存在一定条件下的土地买卖。 总而言之,经过本文研究发现唐代开元年间的户籍制度、丁中制度、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等在西州地区均得以贯彻实施,这足以说明这一时期吐鲁番地区完全处于唐朝中央政府的管辖范围之内,执行着唐朝中央发布的相关政令。只是由于西州地区地处边疆,相对闭塞,而且地处狭乡,地少人多,使得均田制度施行的并不十分彻底,而且与当地风俗习惯相结合,具有地方特色。
【学位授予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691;K2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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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5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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