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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便宜权的授予

发布时间:2017-11-14 04:36

  本文关键词:历代便宜权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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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便(pián)宜有价钱低、实惠、不应得的利益等意思,便(biàn)宜则是方便、合适的意思。便宜权是后者,可以斟酌事宜,不拘陈规,自行决断处理。中国古代在便宜权授予方面有多种形式,授予的便宜权大小也有区别,并且形成严格的制度。总体上看,拥有便宜权,一是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办理各种事务的时候有较大的自主权力,因为不符合政务运行程序,所以要特别授予;二是可以拥有较大的专断权力,因为有较为独立的权力,必须经朝廷授予。由此产生的特殊授权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无奈的,还是必然的,而且是制度予以规范的,在具体政务上往往能够发挥官员的主观能动性,其利弊得失,值得认真总结。
【作者单位】: 青海民族大学政治学院;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基金】:司法部重点研究项目“中国古代巡视制度”(14SFB1002)
【分类号】:K23
【正文快照】: 所谓的“便宜者,盖谓便于公,宜于民也”。(1)即是以方便、适宜来斟酌处理的意思。古代设官都有一定的职掌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事情,不能够称为“便宜”,而超过自己职权范围,或者拥有某方面独断的权力,只要通过朝廷授予便宜权,被授予者就可以按照便宜权而全权处置。便

本文编号:118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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