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典吏考
发布时间:2017-11-25 05:06
本文关键词:唐代典吏考
【摘要】:"典吏"是唐代官府职员的类属称谓,学界以往倾向认为其并未有特定所指。新出《天圣令·杂令》有关"典吏"的规定提供了探讨这一问题新的切入点。唐代行用的"典吏"称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典吏"与"主典"、"典"等称谓意义一致,是对主要从事文书起草、文案检请等工作而有着各种名目的官府低级职员类属称谓。基层官府和新出使职官府相应职位以"典"命名,即"职典",是狭义的"典吏"。职典未有品阶,唐令以"其称‘典吏’者,‘杂任’亦是"对职典属性进行规范,确立了其在行政体制中与州县府、史、佐等杂任一致的职权与待遇。实际上,广义的"典吏"更为常见,成为文书运作高度程式化和官、吏分途日益明显时代背景的一项印记。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基金】: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建项目“唐宋之际身份性赋役除免制度变迁”(2015-2016年度)
【分类号】:K242
【正文快照】: 唐前期一般被视为律令制时代,唐令对国家各方面制度进行详尽而缜密的规范。新出《天圣令》所附唐令有诸多以往未见的令文,因而成为研究唐代制度极其重要的新材料,是探讨唐宋间制度演进的重要切入点1。《天圣令》卷30《杂令》唐15条是对唐代诸色人所下的定义[1](P433),为其他史,
本文编号:122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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