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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6-11-21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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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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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宗教作为意识形态,首先表现为一种特定形式的思想信仰;同时宗教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是世界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宗教与人类文明同步。世界上一切国家,一切民族,都有不同的宗教存在,不同的宗教也反映了不同的社会文化、民族习惯、法律意识和政治制度,宗教是人类社会普遍的文化现象。在宪法和法律中确认宗教信仰自由,是法治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这项权利,对于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进步、有序公平,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人旨在从宪法和法律角度初步探讨实现这项权利的途径,以期为法治理想的实现略尽绵力。

第一章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概念、宗教的本质及社会历史根源
一、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概念和本质

(一)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概念
“自由”一词,源于拉丁语liberlas,原意为“从束缚中解放出来。”《现代汉语词典》对它作了这样的解释:“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②哲学上把人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自觉地运用到实践中去,叫做自由。③不受拘束,不受限制。”,《现代汉语词典》对“自由”的三个不同释意,分别是从法律、哲学以及原意三个不同方面给定的。
笔者要讨论的宗教信仰“自由”,自然是法律上,尤其是宪法意义上的自由,是法律所要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然而,并非所有的自由都能成为公民的权利,自由能否成为一种权利,关键要看这种自由是否是个人生活、发展之必需,是否是社会进步之必要,是否不妨碍他人对自由的追求。对于这一点,法国思想家和法学家孟德斯鸿早就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在一个有法律的国家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①可见,自由的实现既要看它的本质中是否包含“应该,,和“合理”,又要受该自由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和其他自由主体间的关系的制约。撇开具体内容和具体关系的自由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存在的。
宗教信仰能否成为一种法律规定的自由,同样要由宗教信仰的本质和功能来回答,同样要在人与人结成的社会关系的背景中来回答。
应该说,宗教之所以能从远古走向现代,能在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并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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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作为特殊意识形式的宗教,和哲学、文学、艺术一样,它的产生、发展都由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人类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
宗教究竟起源于何时?宗教和神的观念并非与自然界相伴而生,宗教和神的观念也并非是自古就有的,它是原始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个阶段也就是原始人进入了群居生活,有了所谓“社会”观念的历史时期。从这时开始,他们观察到了许多不能理解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并认为这些现象由超人间的神秘力量所支配,进而对其产生一种敬畏、崇拜的感情,于是“山川之神,则水旱瘟疫之灾,于是乎宗之;日月星辰之神,则雪霜风雨之不时,于是乎宗之。’,①表面看来,原始人是因为认识的局限才走向神灵崇拜的。实际上这种认识的差失、荒谬同样是由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此时,人还不能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获得自己”。
进入阶级社会,社会内在的深刻矛盾,必然与物质的相对短缺、分配不公,形成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盲目的社会异己力量,从而使宗教不仅得以保存,还打下了它所在时代的烙印,获得某种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内容、新发展。所以,列宁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对资本主义盲目势力的恐惧,是宗教存在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换句话说,只要社会还不能做到“各取所需”,只要社会还不能人人平等,只要还存在着科技所不能达到的领域,人类就不可能从整体上获得自己,部分人就不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自己的价值,而只能到上帝或别的神灵那里去寻找自己的本质和价值,宗教也就不会丧失存在和发展的根据。事实正是如此,因为人类达到“大道之行,天下为公,,。①的大同世界和对自然界的绝对自由之境只是一种理想,人类社会可能永远是一个有缺陷的社会。所以宗教必定是人类社会一种长期存在的特殊现象,难以认清的“彼岸世界”存在一天,宗教就存在一天。即使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一样有人“向宗教寻求慰籍和精神支柱。’,②现在看来人数还很众多。
其次,宗教具有能满足个体和社会需要的某些积极功能。
众所周知,存在并不代表合理,存在的根据并不是合理及需要保护的根据。宗教信仰之所以是人类社会普遍保护的一种人权,是因为它具有合理的内在特性,表达了一种使人向善的目的,能够满足群体和个体的某种需要,对于社会整体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正是在宗教的目的也是要造福人类这个意义上,爱因斯坦才说“在这个时代中唯有严肃的科学工作者,才是深刻的宗教信徒。’,③宗教从一开始就旨在满足人类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一般来说,在人类的这种需要中,起先是为着满足求食与延续种群的需要,其中物质的因素多一些;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能力的提高,精神的因素随之增多,且逐渐演变成一种强烈的需求。故我国宗教研究的先行者谢扶雅先生在论及宗教为何物时说,“宗教者,一种精神上极热烈的欲求也。’,④认为真正的宗教是出于对“我究自何而来,我究为何而生,我究向何而去”的执着追索。
然而宗教不是化肥或药方,可以直接满足求食和延续种群的需要。
故有论者由此推论出宗教的“自欺欺人”,从而为否定宗教的价值提供佐证。这种推论貌似有理,其实未免失之偏颇,不能直接解决问题,并不意味着不能发挥积极作用。其实宗教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是一种隐性方式,而且需要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宗教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发挥自己的社会功能的。

(二)宗教的社会功能
宗教有哪些社会功能呢?对此,陈麟书教授有比较完备的论述。①这里略择一、二。
一是群体认同的功能。每个人都有归属的需要。宗教通过宗教教规、教义、礼仪、组织、活动将信教者紧紧团结在自己的周围,有利于地区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当然,因这种宗教结成的团体也许会和另一种宗教团体之间有着隔核、争斗。但从总体上来说,有利于形成民族的向心力和疑聚力。
二是社会控制的功能。它通过运用超自然的神秘方式来实现社会控制,通过宗教礼仪来规范人们的行动,,通过界定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来巩固社会的现有秩序,从而有利于维持社会秩序和巩固社会制度。当然,历史上也不乏利用另类宗教或通过宗教改革来打破一个旧世界的例子。
这是宗教社会功能二重性的表现之一。
三是行为规范功能。每一个民族都会以法律和伦理的形式,对人的行为作出特定的规范。一般来说,以追求彼岸世界的幸福为目标的宗教,所奉行的宗教规范是“善,,的和“忍,,的,符合社会进步的需要,与社会的基本行为规范互为补充。不仅如此,它在通过律法规范和宗教道德绳引宗教徒行为的时候,还借用神的名义,增加规范的庄严神圣感,从而具有强化规范的作用。
四是心理调节功能。宗教的心理调节功能是指通过特定的宗教信念把人们原来心态上的不平衡调节到相对平衡的心理状态,并由此而使人们在精神上、行为上和生理上达到有益的适度状态。一些西方学者把这种心理的调节功能称为信仰治疗,并指出:如果个体付出较多的努力,而又得不到正常的回报,一些基本的正常需要无法在现实中得到满足,因而他就紧张、不满、苦闷、痛楚;这时他很可能求助于超现实的力量,躲进“宗教这样一个避风港”①来获得自慰和心理平衡。事实上,宗教的心理调节功能确实能起到这方面的作用,甚至本来有病理现象的人也会因相信神灵治病的虔诚而使体内免疫功能得到提高,并由此减轻甚或消除原来的病痛。但是,这种信仰治疗也具有一定的负面作用,如果不能把握好度,过份痴迷,就可能使人丧失生活的热情和勇气,延误正常的药物治疗,有的甚至走火入魔,变得痴痴呆呆。
五是心灵净化功能。在宗教意识领域中,上帝、真主是真善美的化身,宗教的象征物是神圣的,未来世界是美好的,宗教环境是洁净的,置身其中,人们往往会获得一种心灵圣洁的美感。当今美国,教堂已经成为对公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节假日上教堂做礼拜则成为许多公民净化心灵的自觉选择。
六是文化熏陶功能。笔者认为,宗教还具有文化熏陶的功能,因为“宗教作为一种不断变化的社会历史现象,一方面固然最终取决于社会经济、政治的状况,另一方面,它也以自己特有的方式,曲折而内在地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哲学、艺术、科学知识的状况。’,@从而给人们以文化启迪和浸润。在我国宗教史上,魏晋佛教是中国哲学中的逻辑思辨之源,宗教建筑曾推动了中国绘画艺术的发展,现存大量的珍贵古建筑很多也是宗教寺庙,就连中国道教的炼丹术,也是中国医药学和化学的一个重要源头。一个国家的宗教的演进史,实际上也是这个国家文化传统的发展史。
综上所述,一般意义上的宗教尽管从其功能上来说,也有麻醉人民的斗志,消解人民在现实生活中追求幸福的自觉性和被反动阶级及其政府利用阻碍社会进步的一面。但从总体上来说,它有助于个体调节心理、消除苦闷,有助于社会保持稳定,不仅为个体所必需,也为社会所必要。
宗教的存在理由和价值,既体现在社会历史的深刻矛盾中,也体现在人本身的需求中。然而,总体上如此,并不表明具体的宗教都是如此。不同的宗教在同一社会所起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同一宗教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时期对于社会的进步也许扮演着两个完全不同的角色。因此,我们在法律上对宗教信仰自由提供种种保障的同时,亦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限制性的规定,这正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两个方面。国际社会也正是基于这些,在法律上对宗教信仰自由作出有关规定的。

第二章世界上一些国家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一、世界上一些国家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原则
宗教信仰自由是国际社会关心的一个重大问题。作为基本权利的宗教信仰自由,最早见于罗马帝国统治者在公元311年发布的((宽容救令》。
该救令宣称“为确保社会安宁规定:信奉各种宗教都享有同样自由,不受歧视。礴后来人们把这个救令视为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滥筋。经过一段时期的反复,人类社会首先在欧洲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宗教信仰自由。那么,这些国家根据什么原则来进行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呢?总的来说,依照的是以下几项原则:(一)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相适应的原则。
当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时,统治阶级就会对该项权利加以保护。反之,当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破坏社会稳定,危及统治阶级的统治时,统治阶级就会对其加以限制和取消。某一国家的统治者是否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及怎样解释这一政策完全取决于其政治和经济的需要,这是显而易见的,不难理解。这些国家的新政权在建立之初,为了镇压旧政权残余势力的反抗,总是要取缔旧政权下不利于自己的宗教而强行推广有利于自己的宗教。而当新政权己基本上获得巩固时,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它就会转而对各种己有宗教和教派表示宽容,即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譬如,西欧资产阶级革命高举“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登上历史舞台时,斗争矛头就首先指向中世纪政教合一的天主教会。这时他们所使用的武器,既有从天主教会里分裂出来的新教,也有无神论。而当其取得政权之后,便开始认同各种宗教而扼杀无神论,1872年的《德国刑法典》便规定了“宗教罪”,以严格控制无神论者的反宗教宣传。①(二)自由的相对性原则。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在关于宗教信仰的立法当中,世界各国都遵守自由的相对性原则。在各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条文中,都可见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性条款。这种原则的思想源头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的前后。“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力的权力。它以正义为准则,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以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②这种关于有条件的自由的思想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于自由的主流思想。对此,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理论家约翰·密尔在其名著《论自由》里将其表达得更为明确:“惟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我国一些法学理论工作者认为,权利和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对 ……(未完,全文共19806字,当前仅显示521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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