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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发布时间:2017-01-02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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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摘要 宗教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 世界上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宗教。 全世界人口中, 有近 2/3 的人信仰各种不同的宗教。现代社会,宗教信仰自由己成为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 权。各民主国家也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原则。中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目前,我国 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等五种宗教,约有一亿多信教群众,

有 30 多万宗教教职人员,3000 多个宗教团体,10 多万处宗教活动场所。和世界上其他国家 信教人口占绝大多数相比,我国宗教方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不信教人口占绝大多数,再加上 我国是主张无神论的政党执政的国家,所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在我国有着更为复杂 和特殊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需要在法制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公民的宗教信 仰自由权利能否得以实现,是对我国政府履行国际国内义务的重要考验。当今社会宗教问题 更是日趋复杂,一些不法团体打着宗教的旗号,挑起民族的、种族的矛盾,制造各种恐怖事 端,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也损害了合法宗教的利益。如邪教组织、恐怖组织,让人民 闻之色变。这就需要我们既要区分宗教组织和其他团体的区别,又要保护好公民的宗教信仰 权利不受侵犯。 本文拟分析宗教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对宗教与邪教组织、恐怖组织、迷信活动进行比较 研究, 明确宗教与这些社会现象有着本质区别;概括和总结世界一些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 律保护与限制的内容。总的说来,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活动的自由,而 法律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政教分离、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 俗等方面;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对我国的宗教法律政策进行回顾总结, 探讨我国现阶段对宗 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在民族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就开始关注宗教问题,提出了一 系列的正确的宗教政策,团结了广大人民群众。建国以后,我国的宗教工作走过了一段曲折 的道路,宗教工作一度遭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公民的宗教信 仰自由权利的保障,将宗教信仰自由写入宪法和法律,并出台了一系列的宗教政策、法规和 规章,我国的宗教法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法律主要是对公民的信教,即内心的宗教 信仰自由,以及公民的合法的宗教活动等方面予以保护,并对公民的信仰活动自由的范围予 以限制,如规定了公民信仰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在违 背宗教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最后对“法轮功”的现象造成的灾难进行法律反思。 关键词:宗教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法律限制 一、宗教与相关杜会现象分析 (一)宗教的社会起源与本质 宗教是一种历史悠久、影响深远的社会现象,它在世界各个民族、各个国家都普遍存在。我 国古代典籍并无“宗教”一词。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这个外来词有两个来源,一是来源于印度佛教。佛教以佛陀所说为教,以佛弟子所说为宗, 宗为教的分派,合称宗教,意指佛教的教理;我们现在所说的“宗教”一词,来源于西方,即 refigion。意义远比佛教所谓的宗教意义广泛,而是泛指对神道的信仰。① 1.宗教的起源。宗教究竟起源于何时?现代考古证明,宗教和神的观念并非 与自然界相伴而生, 宗教和神的观念也并非自古就有。 它是原始人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的产物。 这个阶段也就是原始人进入了群居生活, 有了所谓的 “社会” 观念的历史时期。 从这时开始, 他们观察到了许多不能理解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并认为这些现象由超人间的神秘力量所

支配, 进而对其产生一种敬畏崇拜的感情, 于是 “山)!!之神, 则水早瘟疫之灾, 于是乎宗之; 日月星辰之神,则雪霜风雨之时,于是乎宗之。 ”表面看来原始人是因为认识的局限才走向神 灵崇拜的, 实际上这种认识差失荒谬, 同样是由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 经济关系所决定的。 此时,人还不能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 进入阶级社会后,社会内在的深刻矛盾,必然与物质的相对短缺,分配不公,形成一种不以 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盲目的社会异己力量,从而使宗教不仅得以保存,还打下了它所在时代的 烙印,获得某种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内容新发展。列宁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对 资本主义盲目势力的恐惧,是宗教存在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②换句话说,只要社会还不能 做到“各取所需” ,只要社会还不能人人平等,只要还存在科技所不能达到的领域,人类就不 可能从整体上获得自己,部分人就不可能从现实中找到自己的价值而只能到上帝或别的神灵 那里去寻找自己的本质和价值,宗教也就不会丧失其存在和发展的依据。⑧ 2.宗教的本质。长久以来,人们围绕着“宗教是什么”的问题,给出过许许 多多的回答。西方宗教学者麦克斯·缪勒曾经说:“各个宗教的定义从其出现不久,立刻会激 起另一个断然否定它的定义,看来,世界上有多少宗教,就会有多少宗教的定义” ,①“成千 上万的人信心之诚笃可以移山,但若问他们宗教究竟是什么,他们可能张口结舌,或只能说 说外表的象征, 但谈不出其内在的性质, 或只能说说信心所产生的力量” 。 ②特别是近百年来, 随着宗教学的发展宗教学者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 应用不同的观念和方法去揭示宗教的本质。 总的说来有三种较有影响的说法。一是以神为中心来规定宗教的本质。换言之,宗教从主观 上看是“超世而具有人格之力”的知觉,从客观上看是对这种力量的崇拜;二是以信仰的主体 的个人体验作为宗教的基础和本质,即把信仰者个人对神圣物的直觉性体验—“对既敬畏又 向往的感情交织” 说成是一切宗教的本质;三是以宗教的社会功能来规定宗教的本质。 ③马克 思、恩格斯提出了唯物主义宗教本质论。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 定上层建筑。 宗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 因此, 作为特殊形式的宗教, 和哲学、 文学、 艺术一样,它的产生由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人类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 。相反,邪教之所 以邪,最突出的标志就是反社会、反科学、反人类、反政府的性质,包括反对基本社会秩序 和基本道德准则。 在拯救人类的名义下批判社会, 鼓吹反社会思潮, 用极端的手段危害社会, 与现实社会相对抗,与主流社会格格不入。邪教教主表现出不可遏止的权力欲望,他们大都 有不可告人的政治野心,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他们不惜使用种种极端手段,或者以教徒的 生命作为牺牲品和赌注,或者以反社会反人类的疯狂举动来震惊世界。③邪教给社会带来的 是破坏和灾难,是恐惧和痛苦。如此巨大的负面作用与传统宗教所起到的重要社会功效是截 然不同的。邪教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威胁和破坏,己经不再是宗教,而是带有强烈 的政治色彩,具有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性质的犯罪集团。 (四)宗教与恐怖组织 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大威胁, ‘, 9.11 事件”不仅给美国及其人民造成了巨 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和心理创伤,也对整个国际社会的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当代恐怖主义 的组织和活动, 有许多打着宗教的旗号, 或带有狂热的宗教色彩, 从而产生 “宗教恐怖主义” 、 “伊斯兰恐怖主义”等似是而非的观念。使人们对宗教产生了误解。实质上宗教与恐怖主义 是有本质区别的。对恐怖主义的概念,国际社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依据恐怖主义的本 质特征,参考国际性文件、有关国家或区域性立法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恐 怖主义具备以下特征:目的通常具有政治性或反社会性;手段具有暴力性;追求社会心理的惊 惧性、 威慑性;结构上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性;行为通常具有系列性、 反复性和长期性;打击的 目标具有象征性,并波及无辜者;主体为组织、个人或者国家。①

1.从宗教的本质功能来看,宗教与恐怖主义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宗教作为一 种社会历史文化现象是十分复杂的,其社会功能也是多种多样的,但其最主要的功能是通过 共同的信仰以及相关的宗教感情和认同意识,使各个群体、个人和社会集团凝聚为统一的整 体,并以教义或传统礼仪的力量,使现存社会秩序合法化和神圣化。这就是所谓的社会整合 和控制功能。历代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一方面依靠国家政权的专政力量,另一方 面则诉诸精神的力量。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力量,具有与政治、法律共有而为哲学、艺 术和伦理所无的特点,既是观念性的上层建筑,又是体制性的上层建筑。既可以作为思想传 统去影响群众,又可以作为礼仪制度去统辖群众。宗教包罗万象的内容使其可以渗透各个领 域,整合各个阶层,还能以神圣的光环掩盖世俗的目的。看到宗教这种社会功能的统治者, 无不极力使其成为巩固统治秩序的精神支柱,而宗教自身作为一种历史文化传统,为了生存 和发展,也会依附于国家,为现实社会论证其合理性,成为既有体制的一部分。世界上几乎 所有重要的宗教都曾上升为体制性宗教或国教,这个事实证明,宗教确实是有利于维护统治 秩序的。②因此,一般说来,宗教作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以继承文化传统、缓解社会矛 盾、 维护既有秩序为其使命, 在政治上偏于保守而趋向温和, 在行动上崇尚中庸而抵制极端, 在社会生活中大多谴责暴力,关爱生命,反对恐怖活动。 恐怖主义在当代的兴起,既有孵育其成长的社会温床,也有适合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其中民 族冲突、 地区争端、 宗教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 导致暴力活动的升级, 诱发恐怖主义的活跃。 有许多民族和地区冲突,是近代以来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造成的后遗症;加之大国的介入;原 宗主国的插手, 偏袒和纵容一方, 欺压和打击另一方, 使得矛盾激化, 引发大规模武装冲突, 造成更大的对抗。上述三方面的问题常常交织在一起,使得由此导致的恐怖主义呈现错综复 杂、似是而非的面貌。①但是,政治权力和物质利益的争夺是一切问题存在和结合的基础。 当矛盾尖锐化和畸形化发展后,原有的民族和宗教对立会使冲突具有异乎寻常的顽固性和偏 执性。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思潮会推动一些人走上恐怖主义的道路。 2.宗教从本质上是反对恐怖主义的。从宗教的产生背景来看,宗教在本质上 反对恐怖主义,虔诚的信仰、严格到近乎苛刻的仪式,只不过是早期人类以人自身行为的节 制来表示对先在力量尊重的尝试,也是人类试图通过人为的仪式来获得先在力量的启示,从 而缓解生存中种种恐惧的努力。宗教从产生伊始,就表达了人类对一个没有恐怖的世界的寻 求。任何一种宗教都设置了一个远离现实世界的彼岸世界,这个世界或者是上帝的天堂,或 者是人性尚未堕落的伊甸园,或者是众人皆乐的极乐世界。作为人类追求极乐世界的精神产 品,宗教是和平的力量,它不喜欢暴力带来的恐惧。从宗教的本质来看,宗教与恐怖主义之 间存在一种张力。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具有多种多样的功能。其最主要的功能 是通过共同的信仰以及宗教情感相关的体验和认同意识,使不同的群体、个人和社会集团聚 集在一个超人间、超自然权能的神的统治之下,并通过教义和形式化的宗教礼仪,使教徒之 间形成一种社会秩序。从本质上讲,宗教具有社会整合和控制功能,宗教与政治、法律等上 层建筑相比,在发挥社会整合和控制功能方面具有后者无法比拟的优势。 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力量,宗教既体现为观念性的上层建筑,又表现为体制性的上层建筑 ; 既能作为思想文化传统去影响民众,又能作为礼仪制度约束教徒的行为。②一般说来,宗教 作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以继承文化传统、缓解社会矛盾、维护既有秩序为其使命,在政 治上偏于保守而趋向温和,在行动上崇尚中庸而抵制极端,在社会生活中大多谴责暴力,关 爱生命,反对恐怖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宗教让世界更加安宁与和平。 二、世界一些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规定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近代文明国家都在宪法及相关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 “宗教信仰自由” ,

在各国宪法中存在不同的表述,如:“信仰自由” 、 “宗教自由” 、 “宗教或信仰自由” 、 “宗教信 仰自由”等。其中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将“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作为两个并列的公民基 本权利来表述,当代国家宪法普遍以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根据荷兰法学家马 尔赛文的统计,142 个国家中有 125 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占成文宪法 的 88.1%。 ①国际公约将宗教信仰归于公民的基本人权的范畴, 大多采用 “宗教或信仰自由” 来表述。如 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1950 年的《欧洲人权公约》 、1968 年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 、1969 年《美洲人权公约》等。不仅如此,许多国家 如日本、 俄罗斯、 新加坡等国家还进行了专门的宗教立法来规定宗教信仰自由。 如日本的 《宗 教法人法》 , 《关于限制进行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团体法律》 , 《关于恢复属于特定破产法人财 团的财产的特别措施法》 ,俄罗斯《 “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 ,新加坡《维护宗教和睦 法》等。 (一)一些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所包含的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内心的信仰自由:其 中又包含信仰特定的宗教自由,改变特定的信仰自由以及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内心的信 仰纯粹属于内心的精神作用,是宗教信仰的起点与归宿。 ②宗教上的行为自由:其中主要包括礼拜, 祷告以及举行或参加宗教典礼宗教仪式等宗教行为 的自由。 此外宗教或布教的自由亦属于这一范畴。 ③宗教上的结社自由:其中主要包括设立宗 教团体(如教会教派)并举行团体活动,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以及不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等方 面的自由。②还有学者将宗教信仰自由内容分为两方面:①公民内心对教义的信仰不受干涉, 公民有信仰任何宗教与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即信仰自由,这种存在于人内心意念之中的 自由是绝对的;②公民宗教信仰的外部表现,举行或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即宗教活动自由, 国家不得强迫公民 二、世界一些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规定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近代文明国家都在宪法及相关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 “宗教信仰自由” , 在各国宪法中存在不同的表述,如:“信仰自由” 、 “宗教自由” 、 “宗教或信仰自由” 、 “宗教信 仰自由”等。其中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将“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作为两个并列的公民基 本权利来表述,当代国家宪法普遍以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根据荷兰法学家马 尔赛文的统计,142 个国家中有 125 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占成文宪法 的 88.1%。 ①国际公约将宗教信仰归于公民的基本人权的范畴, 大多采用 “宗教或信仰自由” 来表述。如 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1950 年的《欧洲人权公约》 、1968 年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 、1969 年《美洲人权公约》等。不仅如此,许多国家 如日本、 俄罗斯、 新加坡等国家还进行了专门的宗教立法来规定宗教信仰自由。 如日本的 《宗 教法人法》 , 《关于限制进行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团体法律》 , 《关于恢复属于特定破产法人财 团的财产的特别措施法》 ,俄罗斯《 “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 ,新加坡《维护宗教和睦 法》等。 (一)一些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所包含的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内心的信仰自由:其 中又包含信仰特定的宗教自由,改变特定的信仰自由以及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内心的信 仰纯粹属于内心的精神作用,是宗教信仰的起点与归宿。 ②宗教上的行为自由:其中主要包括礼拜, 祷告以及举行或参加宗教典礼宗教仪式等宗教行为 的自由。 此外宗教或布教的自由亦属于这一范畴。 ③宗教上的结社自由:其中主要包括设立宗 教团体(如教会教派)并举行团体活动,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以及不加入特定的宗教团体等方

面的自由。②还有学者将宗教信仰自由内容分为两方面:①公民内心对教义的信仰不受干涉, 公民有信仰任何宗教与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即信仰自由,这种存在于人内心意念之中的 自由是绝对的;②公民宗教信仰的外部表现,举行或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即宗教活动自由, 国家不得强迫公民举行或参加宗教活动,公民享有参与宗教活动的自由。①我们认为将宗教 信仰内容分为两个方面更为妥当,这与宗教的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构成是一致的,而宗教结 社自由, 实际上是宗教外在自由的一种表现。 学者们对此达成的共识是:信仰自由是指人们内 心里对超自然神灵的确信和崇拜,以及由此获得的内心的情感体验,这种内心的自由是绝对 的;宗教行为自由是指人们举行宗教活动和参加宗教团体的行为, 是内心信仰的外部表达, 这 种行为的自由是相对的,因为它涉及到世俗的利益,是要受到法律规范的②。 1.信教自由。即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公民有信仰任何宗教与不信仰任何 宗教的自由。 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属于公民个人的思想、 精神范畴、 思想自由、 信仰自由、 精神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尊重他人的不同信仰,保护个人的思想自 由,对私人的精神生活持宽容态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人类从专制走向民主的标志 之一,是开明政府的必然姿态,在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建立和保持互相尊重、友善和睦 的良好关系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⑧因此, 世界很多国家都用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认并保护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肯定信仰自由的天然合理性。在国际公约文书,国际公约将公民的宗 教信仰自由规定为人权内容。 (l)公民的信仰自由在国际文书中的体现。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在各种国 际公约中体现出来,如《世界人权宣言》第 18 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 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8 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 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以及单独或集体、 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 戒律、 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1993 年就 《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 18 条通过的第 22 号一般性评论, 认为该公约的第 18 条中的宗教自由包 含了两个层次的人权,一是宗教和信仰自由;二是表明宗教和信仰自由。 《欧洲人权公约》第 9 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其宗教信仰以及单 独地或者同他人在一起的时候,公开地或者私自地,在礼拜、传教、实践仪式中表示其对宗 教或者信仰的自由。 《美洲人权公约》第 12 条规定:人人都有权享有良心和宗教的自由。 此种权利包括持有后者改变个人的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以及每个人单独地或者和其他人在 一起,公开地或者私下里宣称或者传播自己的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 从上述国际文书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宗教信仰自由,不论如何表述,宗教 信仰自由基本涵义:一是基本人权。 每个公民有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 有维 持或改变他的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有表明他的宗教信仰的自由。二是平等、不歧视原则。每 个公民均不得因为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以及宗教信仰的不同,而改变限制或剥夺一个人应享有 的一切权利。反对基于宗教信仰原因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国际社合认为在涉及宗教信 仰自由的问题时,必须促进谅解、容忍和尊重。当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 里,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时,有关国家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消除。 (2)公民的信仰自由在宪法、法律中的体现。相对而言,国际公约因世界各国国情的不同,民 族状况、宗教状况的不同,对宗教信仰自由规定得较为粗泛,各国宪法、法律则根据本国的 实际情况对公民宗教信仰作了具体规定。 宗教信仰问题最早出现的宪法性文件是 1776 年美国 维多利亚州的《权利宣言》 。杰弗逊 1777 年起草并为弗吉利亚州 1786 年制定为法律的《宗教 自由法案》 ,成为世界上保护宗教自由的首部法律,而作为美国 1787 年的宪法修正案的《权

利法案》则使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走向世界。总的看来,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包含有以 下内容:一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有选择自己宗教的自由, 即可以选择 这种宗教也可以选择那种宗教的自由,可以选择这个教派也可以选择那个教派的自由。如 1993 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单独地或与他人 一道信仰宗教的自由, 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据这些信念进行活动的权利; 日本宪法第 19 条规定:思想及良心的自由, 不得侵犯。 第 20 条:对任何人均保障其信教自由; 德国宪法第 4 条规定:信仰良心的自由, 宗教或世界观的信念不受侵犯;意大利宪法规定:全体 公民,不论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信仰个人地位及社会地位如何均有同等的社会 身份,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①二是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法律地位上平等,公民不因信教或 不信教受到优待或歧视。 如菲律宾宪法规定:不得通过任何关于设立宗教机构或禁止其活动的 法律,不抱歧视或偏见,自由信奉宗教及举行宗教仪式,应受到允许。公民权利或政治权利 的行使不得附带宗教考察的要求。 美国宪法第 6 条最后一款规定:不得对出任公职者进行宗教 方面的测试,也不能以宗教信仰作为衡量出庭作证者的信誉的凭证和依据。日本宪法第 14 条规定: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关系中,不得因人种、信仰、 性别、 社会身份及门第不同而有所差别。 德国宪法第 3 条规定:??三、 任何人都不得因性别、 门第、种族、语言、籍贯、血统、信仰或宗教或政治观点,而受歧视或优待 ;法国宪法第 2 条规定: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 或者宗教,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它尊重一切信仰;瑞士宪法规定, 思想和信仰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人不得被迫参加宗教团体接受宗教教育、履行宗教仪式,也不得因宗教信仰蒙受任何性 质的处罚。①三是公民信仰自由受到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需要通过国家的有关立法和相 关社会措施予以实现并加以保障。国家有义务通过立法和社会政策等途径,实现和保障公民 的此项自由。如美国 1791 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其中第一款规定:国会不得制定设立宗教 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日本的《宗教法人法》 , 《关于限制进行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团 体法律》 , 《关于恢复属于特定破产法人财团的财产的特别措施法》 ,俄罗斯《 “良心自由和宗 教协会”联邦法》 ,新加坡《维护宗教和睦法》等都属于用专门立法来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 2.宗教活动自由。即所谓的宗教活动上的行为自由,主要有宗教结社自由, 宗教仪式活动自由,有礼拜、祷告以及举行或参加宗教典礼宗教仪式等宗教行为。 川宗教结社自由是实现宗教信仰自由的方式。我国学者何华辉把结社自由界定为,人民为特 定共同目的而组织维持团体的自由。②《世界人权宣言》第 20 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 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被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法国著名的思想家托克维尔在他的 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结社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⑧结社自由 使行使宗教自由的方式之一,宗教结社自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应有之义。在很多国家宪法条 文中也有反映。如意大利宪法第 20 条规定:不得以某一团体和机关之教会性质、宗教目的或 礼拜目的为借口,用专门立法去限制或用特别税法去阻止该社团和机关的成立,限制和阻止 它们行使其法律上的权利能力以及任何活动。西班牙宪法第 16 条规定:西班牙人民依合法宗 旨并根据法律规定, 自由地集会结社。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九条规定:所有德国人都有 结成社团和团体的权利。 (2)宗教仪式自由是公民参与宗教活动的基本形式。宗教仪式主要包括:履行本教仪节,举行 祈祷和典礼。也有将其概括为:言词的讨论与宗教仪节的履行或不履行。根据《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8 条规定设立的由 18 名人权问题专家以个人身份选出和组成的“人权 事务委员会”认为,宗教或信仰的戒律和实践不仅包括仪式活动,也包括一些风俗如饮食戒 律,穿戴特殊的服装和头饰,参加成长的某个阶段相关的仪式和使用该群体通用的语言。这 些都属于将个人基于内心的宗教和信仰等精神性活动向外表达,形成社会交往层面的宗教活

动。 宗教仪式自由在宪法上也有规定。 如日本宪法第 20 条规定:对任何人均保障其信教自由。 任何宗教团体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不得强制任何人参加宗教上行为庆 祝典礼仪式或例行活动。 葡萄牙宪法规定, 信仰宗教和礼拜自由不受侵犯;教会及其他宗教机 构同国家分离, 并可自由地组织宗教活动和举行礼拜仪式;意大利宪法规定, 所有人均有权以 任何形式,个人的或团体的自由信奉其宗教,自由进行宗教宣传以及私下或公开做礼拜,但 其仪式不得违反良好的风俗。 墨西哥宪法第 24 条规定, 任何人都有信奉自己最喜欢的宗教信 仰和在教堂或私人住所举行各自宗教信仰的典礼祈祷或仪式的自由,只要这些活动不构成法 律认为应予以处罚的犯罪或违法行为;①俄罗斯((’ ’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第 3 条 规定, 任何人都没有义务报告自己的宗教隶属, 而且木可以被强制做以下事情:决定自己对宗 教的隶属、信仰或是放弃宗教信仰,参加或不参加礼拜、其他的宗教仪式和典礼、宗教协会 的活动和宗教教育。 (3)其他的宗教活动自由。 根据法律的规定, 宗教活动还包括因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之自由以 及为此目的设立和保存一些场所的自由;有设立和保持适当的慈善机构或人道主义性质机构 的自由;有适当制造、取得和使用有关宗教或信仰的仪式或习惯所须用品的自由;有编写、发 行和散发有关宗教或信仰的刊物的自由;有在适当场所传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有征求接受个 人和机构的自愿捐款和其他捐献的自由;有按照宗教或信仰之要求和标准, 培养、 委任和选举 适当领导人或指定领导接班人的自由;有在国内和国际与个人和团体建立和保持宗教或信仰 方面联系的自由等。如俄罗斯宪法规定,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其中包括个人或 与他人一起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以及其他信仰并根据信仰进行活动的 权利。 葡萄牙宪法规定:各宗教团体对各自教徒会众进行宗教教育的自由, 以及使其拥有的社 会传播手段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受到保障。瑞士宪法规定,在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许可的限 度内,宗教礼拜自由应予以保障。 (二)一些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限制 从世界各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来看,宗教信仰自由制度是一个内容丰富的体系,政教分 离、宗教信仰绝对自由、宗教行动受限制三大原则构成了这一制度的支柱。宗教信仰自由是 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所谓的“宗教行动相对自由原则” 。 各国在确认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又规定了对宗教活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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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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