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困境与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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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困境与危机
肖建飞
如何理解“宗教”与“宗教信仰自由”?前提是需要重新分析和审视时代背景与社会生活的变化。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和道德伦理赋予“宗教”、“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西方历史与语境下的含义,并成为这一含义的理论基础。而在全球化时代,自由主义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解释不再无懈可击.本文意在区分我们所身处的时代与此前时代,自不同的维度理解既有概念,视“宗教信仰自由”为一个探寻的概念,丰富与发展“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以增强其适应性。
关键词:宗教信仰自由
作自由主义言论自由全球化者:肖建飞,1976生,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赋予。宗教”与“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西方历史语境下的含义和确定性特征,并自奉为“经典”。20世纪下半叶以来出现的全球化,已成为独特的当代背景与世界环境,全球化要求人们用新的方式理解既有概念。如何理解宗教与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前提是需要重新审视和分析时代背景与社会生活的变化。认识与分析的时代背景不同,依据的理念与解释的方法也不同。
一.宗教信仰自由与自由主义的由来
宗教是一种在人类历史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改变自身的存在形态。除包含信仰及教义体系,历史文化中的经典文献等精神因素之外,宗教与经济、政治、民族或族群等组织化因素也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由于教义信条与组织体制的整合作用,宗教本身具有社会聚合力、文化聚合力和政治聚合力。自伊斯兰教与基督教的历史看,近代以前难以严格、清晰地区分宗教与政治、法律各自在社会中的作用。要对宗教做出整体性、历史性与社会性的分析评价是极为困难的,但可对之做出一般性的描述:在传统社会中宗教所涉及的不仅是属于精神信仰领域的信条教义,同时其对共同体内部成员的生活方式、社会认同、道德思想等方面均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从社会的组织形式与治理方式的角度看,“神圣性”是传统社会和生活的特征。主流
。正教”宗教或教派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其重要的职能之一是区分。正统”与“异端”、
《世界宗教研究》2010年第1期
与“邪教”。抵触者被确定为“异教徒”、。异端”,往往是排斥与迫害的对象,对异见的不宽容态度自然成为权威、正义、是非的标准与象征。近代以前,宗教宽容甚为鲜见,更何谈信仰自由。对“宗教”进行学术研究的前提是传统社会以后产生的对宗教持有怀疑的态度,并视其为讨论对象。①
按照西方史学的历史分期,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很难以确定的事件来分界。一般认为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三者一并是对西方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它们的出现标志着近代西方世俗社会的开始。
16W:纪初,欧洲西北部的宗教改革发端于对罗马教廷的专制和腐败的批判,强调信仰中的个体自由及个体自主性。改革者们延续了人文主义者所倡导的信仰平民化与个体化的主张,但对罗马教廷体制的态度已不再是温和的变革和改良,而是逐渐转为对抗和决裂。此后原罗马教廷势力在欧洲的统一局面与至高权威被打破,独一无二的天主教会由为数众多的教会和教派所取代。各教派相互指责对方为异教徒,以捍卫信仰为名的直接宗教纷争和争夺利益的有名无实的宗教战争断断续续地为时超过一个世纪。宗教战争的持久性与破坏性使得时人认识到宗教狂热是不堪忍受的罪恶,最终使公众对传统的国家与教会之间关系的看法彻底转变。“教会的政治声望彻底破产,此后,人们便一直对教会怀有不信任与怨恨的态度。18世纪启蒙运动的许多领袖反对教会不遗余力,强调宗教宽容的美德,表现了宗教战争对人类心灵所造成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对这段时期的记忆,使现代的人们对教会产生了最为苦涩的制约性反应。这一新精神的胜利,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象征,该和约确立了主权在于国家的原则,从而结束了宗教战争的时代。”②为争取信徒,打击异端分子和异端行为,冲突各方都不得不依靠世俗权力及其军事力量。刚从统一的欧洲基督教共和国中分裂出的各准民族国家的君主们理所当然不会漠视动荡的政局,于是便把维护王国的安定和实现王权的有效治理视为使命。这时正值欧洲资产阶级力量上升的时期,资产阶级有统一市场与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的要求,而多数王公只有通过与工商业阶层结盟以寻求财政支持才能打败封建诸侯的地方势力以强化王权,于是,在王公贵族、教会组织和新兴资产阶级之间,社会资源被重新分配。在宗教改革后期,人人自危的时局使得冲突的各方接受了宗教宽容的主张,同时由于宗教分歧与政治、经济利益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宗教问题越发陷入世俗利益的争夺之中。自从宗教迫害走向宗教宽容,世俗势力介入宗教纷争,在世俗权力与资本的力量的交互作用之下,宗教改革的走向与世俗利益的争夺发生重叠,加速了宗教宽容观的形成。欧洲宗教宽容的历史进程表明,不得以的政治妥协先于理性的认知和反思;冲突及斗争先于宽容与和谐;先有实用的目的,之后才有学理的解释。
宗教宽容更深的意义在于尊重和保障个人的信仰自由和宗教自主性。宽容观念是近代西方社会思潮,尤其是自由主义的宝贵财富,,并成为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个人的自由、自律与尊严的根源性的精神潜流。宗教改革时期亦是欧洲民族国家形成和资本主义发展的时期。因此,宗教改革不仅是宗教性的,其影响延伸至现实的道德领域和社会的生产生活等诸①在传统社会中,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宗教”都是一个无所不包的生活系统。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都浸染了神圣色彩,从政治组织,法律制度,到日常生活准则、风俗习惯,都与神相关,并不存在教之“内”的私人世界和教之。外”的公共生活。有关从传统的神圣社会到近代的世俗社会的转变参见郑家栋:《[作为历史陈述的。宗教”》,载Ⅸ读书》,2005年第5期,第66~73页。
②【美】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著,黄辉、杨健译《: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46页。?2‘
◎自由主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困境与危机
多领域。这一历史过程大致展现了宗教个人主义与世俗个人主义两者之间历史脉络的交叉和实质性的关联,即信仰自由和宗教个人主义对早期世俗自由和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影响,信仰自由的波及效应达至世俗自由的实践,开启了西方社会世俗化的进程。
自由主义思想的前提和基本预设是先验的、准宗教性的、享有自然权利的个人,世俗化的政治、国家和政府是人为的、衍生的,个人优先于权威;政府以有限权力来保障私人权利,以及个人享有反对政府的权利,这些成为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基础。自由主义传统中各种变体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关于人与社会的确定观念具有独特的现代性。这一观念包括如下的几个要素:它是个人主义的(individualist),因为它主张个人对于任何社会集体之要求的道德优先性I它是平等主义的(egalitarian),因为它赋予所有人以同等的道德地位,否认人们之间在道德价值上的差异与法律秩序或政治秩序的相关性;它是普遍主义的(universalist),因为它肯定人类种属的道德统一性,而仅仅给予特殊的历史联合体与文化形式以次要的意义,它是社会向善论(meliorist),因为它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与政治安排都是可以纠正和改善的。正是这一关于人与社会的观念赋予自由主义以一种确定的统一性,从而使之超越了其内部巨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④自由主义在欧美各国均有不同的表现,但是无论英、美、法、德哪一个国家,在反对传统教权,反对迷信与宗教非理性的偏见和狭隘方面却有共性。
宗教信仰自由中的“宗教”,属于现代性视域中的问题。“宗教”与“世俗”之间的截然区分是西方社会历经宗教改革、资本主义发展、启蒙运动及民族国家确立之后的产儿,此种区分是晚近的事情,后面隐含的是有关自由主义与理性主义的现代文化的种种预设。在这些现代社会形成的关键运动发生之前,久已存在的宗教统合着社会生活与个人生活,是社会认同的依据;此后宗教成为怀疑、讨论和讽刺的对象。在18至19世纪,西方社会逐渐完成了“世俗化”,于是“宗教”与“世俗”的对峙便支配着西方人对于“宗教”的理解,上帝与恺撒之分的性质彻底转变:一方面是“神圣”的个人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内);另一个方面是宗教逐渐淡出公共领域和社会生活。
二.自由主义——后宗教时代的世俗宗教
“信仰自由”是自由主义者最早提出的口号,实现个体的精神和信仰的需要就如实现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需要一样,并无特异之处。正如马克思所言,宗教纷争问题,一定程度上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神权主义的民主革命中早已解决了的问题,“当基督教思想在18世纪被启蒙思想击败的时候,封建社会正在同当时革命的资产阶级进行殊死的斗争,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思想,不过表明自由竞争在信仰的领域里占统治地位罢了。”④但是,任何社会的存续无疑都需要一定的道义认同与价值共识。在某种意义上,自由主义在后宗教时代的西方成为基督教的替代品。其在欧洲文化的智识背景与传统中孕育而生,天赋人权理论、①约翰?格雷认为,自由主义的历史文化依据、政治环境及欧洲近代早期的人文主义语境,都表明其来源于西方的政治思潮。自由主义并没有单纯的,一成不变的性质,并且在理论与实践中表现为不同的流派,多种自由主义具有一些松散的。家族相似”性。尽管经历了种种的改变和重塑,但源于17世纪英国的独立、平等的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观念,成为自由主义与众不同的特征,并未因挑战而面目全非。参见【英】约‘
翰?格雷著,曹海军、刘训练译((自由主义》,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1页。?1。
《世界宗教研究》20104第1期
理性个体的自律及其独立的道德和政治主张均来自先前的基督教思想资源,例如个体生命的独特性和尊严、精神世界的崇高,以此为给养汲取灵感。“自由主义的观点非但没有超越宗教差异的立场,而且本身就起源于一种非常特别的宗教传统,因此不能被当作一种普遍的超原则用来挑战其它的宗教传统,虽然那些传统更为支持宗教与社会组织之间相互渗透。”④自由主义并没有摆脱宗教,它仅仅使人们享有信仰宗教与否的自由。
继信仰自由之后,表达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获得了信仰自由后的副产品。但是,在西方的历史中,对言论的限制不只是出于宗教的理由。17世纪以后,教权势力衰弱,政府的权力日益增强,对自由的限制更多来自世俗政府。争取自由权利的重心从宗教信仰自由转向言论自由,自17世纪的斯宾诺莎、弥尔顿和洛克,1Silt纪的著名代表人物伏尔泰、潘恩,直至19世纪的密尔和马克思,这些为言论自由辩护的斗士继续同政府制定的各种形式的书报检查制度和许可制度做斗争。
光荣革命时,辉格党人将《(权利法案》的目的定位于“保护宗教、自由和财产”,这成为自由民主时代开始的标志。对“自由”和“财产”的强调表达了世俗社会的价值取向,其实质意义更为重要。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申冤请愿的权利。”第一修正案本身即表明上述自由权利的首要地位。19世纪以来,丙方世界拥有着经济、政治、文化上的优势。宗教的功用日益地世俗化、公民化,现代化。②可将这种对宗教的理解称之为“后宗教时代”的理解,这种理解对于西方主流社会的成员可以心领神会。“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已是最为一般的常识。
“宗教信仰自由”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文本和国际人权文书中有不同的表述,有的称“宗教自由”,有的称“信仰自由”,有的称“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有的称“良心和宗教的自由”。④凭借宗教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权利,多元价值并存与互动的现象在西方社会受到高度肯定与正视,许多不同甚至互斥的价值得以并存,这有赖于宽容和权利理念的阐扬与落实。但这里的多元仅是就个体而言的多元,暗含的共同立场是自由主义及公民权利的①[英】C.W.沃特森著,叶兴艺译《多元文化主义:》,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②所谓宗教的世俗化即非神圣化。西方社会经历了自宗教文化形态社会向世俗文化形态社会的转变,相伴而生的社会治理模式是自神治到人治再到法治的转换,传统的神圣观念被祛魅,其符号与象征色彩被逐渐淡化。信仰仍在,但代之以清醒理智的理解。宗教的精神价值与道德意义也因之保留,强调宗教的现实意义与社会关切,回归现实,直面人生,加强社会参与。世俗化未去除宗教,反而促使宗教更加全面广泛地深入到社会生活,在社会存在与发展的诸多方面直接或间接、公开或潜在地体现自身,所谓宗教的公民化,即宗教的国民化、市民化。在西方社会政教分离趋势为主导,宗教的制度化、建制化、组织化渐弱,宗教已经不复在传统社会的精神生活,乃至社会生活中的统治与主导作用,代之以一种公民宗教。这种公民宗教并非英国教会意义上或某些国家宪法(例如希腊、阿尔及利亚等)中确立的正教,而是在国家法律秩序之下寻求身份认同与利益保护,以公民的身份表达价值观、人生观、社会观,实现对社会的监督与批判,视信仰,良心与宗教为个人的私事;所谓宗教的现代化,即宗教现代意fll的产生和对现代进程的积极适应,包括在组织结构与教阶体制上实行改进,以宗教的理念、价值解释与论证平等、民主的现代观念,完成自神本向人本的转变,为现代社会提供精神动力与思想资源。参见卓新平:
3期,第4—5页。
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均将之表述为“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I《美洲人权公约》将之表述为。良心和宗教的自由”。?4?Ⅸ全球化与当代宗教》,载((世界宗教研究》,2002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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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成为个体之间共享的术语。《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将“宗教信仰自由”解释为“一项重要的公民自由权利,用以指坚持和尊奉任何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包括用语言或礼拜仪式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④将“言论、表达和出版自由”解释为“最重要的公民自由或权利之一。它意味着通过口头、书写或印刷以及其他手段进行交流的自由。它和思想、道德及宗教自由联系在一起,因为如果没有表达思想的机会,拥有思想的自由就会失去意义。它也和集会自由联系在一起,集会自由允许许多个人聚集在一起行使其结社和言论自由权。”②“宗教”可以与。自由”结合,“言论、表达、出版、集会”也可以与。自由”结合,之后如何排序各项自由?一旦发生权利冲突又如何协调?时间在先或顺序在先并不意味着在价值序列中占先,并得以优先保护。
三.“信仰神圣”与“言论自由”的抗衡
不同于后基督教的西方世界,在伊斯兰世界中宗教和社会、政治、司法等领域交互影响,奉伊斯兰传统教法为最高的指导原则。晚近以来,面对由西方主导的现代化与世俗化,伊斯兰世界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转型上一度被动,不曾获得相对独立、主动的身份。这一边缘化的整体境遇使得伊斯兰社会面对后基督教的西方,诸如“漫画事件”一类的刺激性事件时,难免有过激的反应。
在伊朗的巴列维时代,急速的世俗改革和西方化倾向导致强烈的社会冲突与价值混乱,致使人们对世俗化和西方化的法律十分反感,传统的宗教情感与民族主义情感开始复活。伴随伊斯兰教复兴运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放弃已经实施的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法律,恢复了传统的宗教法律。在当代的国际舞台上,伊斯兰世界对西方的挑战以不同于先前的方式予以回应,旨在以独立的姿态形成与西方相抗衡的力量。在一些新兴的法律领域,伊斯兰世界试图创制反映自己传统价值的原则与制度,典型的表现是在人权领域。一些伊斯兰教国家主张,《(世界人权宣言》及许多联合国的人权文书都是在西方国家操纵下制定的,体现的是西方的文化价值观,并不能代表普遍的人权价值;故拒绝承认《世界人权宣言》,而主张在世界所有国家平等参与和协商之下创制一部世界人权宣言,而非将西方的人权标准强加给在文化传统上千差万别的世界各国。④1990年8月5日,众多伊斯兰教国家聚首开罗,通过了((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即《开罗宣言》),该宣言将一切权利与自由归于真主的命令。申明伊斯兰教法的至上地位,儿童权利、受教育权、言论自由权等均依据伊斯兰教法,以之与《世界①[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英文版主编,邓正来中文版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页。
②同上,第291页。
③1979年,伊朗的宗教领袖霍梅尼领导了“伊斯兰革命”,倡导全面伊斯兰化,恢复伊斯兰政教合一的传统,遂出现了一呼百应的局面,巴基斯坦、利比亚、苏丹等国成为伊斯兰教法复兴运动中的骨干国家。参见高鸿钧:《冲突与抉择:伊斯兰世界法律现代化》,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第4一13页。有关伊斯兰教法的复兴亦可参考高鸿钧:
351—387页。?气?((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修订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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