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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环境协同治理制约因素与推进路径

发布时间:2020-10-18 00:07
   通过对粤港澳大湾区环境合作相关新闻报道的统计分析和对粤港澳三地环境规制政策文本的对比分析,梳理大湾区环境协同治理历程,研究其特点、问题与限制因素,寻求进一步协同治理的可能。研究发现,大湾区环境合作逐步深化,但以小范围的合作为主,区域性合作较少;以会议会谈和相关文件签署为主,实质性行动合作较少;且多关注水体和大气的保护和治理。粤港澳三地环境治理各成体系,治理模式和负责执行主体、规制对象、执法途径和力度、监管内容和标准、信息获取范围均有不同,是限制协同治理与环境合作的主要因素。为此,未来大湾区环境协同治理可以从多尺度推动环境治理的协同联动、多种形式提高合作的可操作性、多领域拓展环境协作内容等方面予以推进。
【部分图文】:

港澳,数目,事件,参与方


(2)粤港澳大湾区环境协同治理以小范围的合作为主,区域性合作相对较少。图1显示,2000年以来,粤港合作在大湾区内部环境协同治理中占据重要地位,该类合作既包括在大陆与香港合作推动下的粤港合作,也包括邻近城市深圳市与香港的合作。同时,珠三角内部城市间的环境协同治理事件数目也相对较多,并以广佛、深莞合作为主。相对而言,澳门在大湾区环境协同治理中处于边缘地位,粤澳合作、港澳合作事件报道都较少。涵盖广东、香港和澳门的区域性合作在2017年及之前相对较少,每年不足5次。2018年后在大湾区建设的带动下,区域性环境协同治理事件报道增加,但仍有待进一步推动。(3)粤港澳大湾区环境协同治理以政府间会谈和文件签署为主,实践行动事件相对较少。图2显示2000—2019年大湾区环保合作相关新闻事件类型变化。在大湾区环境合作事件中,通过召开合作小组会议、合作研讨会、论坛等各类会议会谈,就双方或多方环保合作问题进行总结、探讨并提出进一步合作计划是区域内环境合作的主要形式,在大多数年份中均占合作事件总数的40%以上。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联席会议、港澳环保合作会议、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会议、珠澳环保合作工作小组会议等都是大众关注的焦点。粤港澳各地就环境合作问题签署相关协议、专项规划、合作方案等,是环境合作的第二类主要形式,事件数量占比约30%,但合作协议存在缺乏法律强制力、内容不完整、可操作性较弱、效力等级较低等问题,执行能力和实施效果有待提高[30,31]。环保联合执法、环境事件联合演习等实际操作性的事件则相对较少发生,占比通常不足10%,且绝大部分发生在珠三角内部,以广州和佛山、深圳和东莞等邻近城市间的协同治理实践为主。广东和香港的联合治理非常少,广东和澳门、香港和澳门间基本没有联合治理事件的新闻报道。

港澳,环境,新闻,事件


(4)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是粤港澳大湾区环境协同治理的焦点,其他领域的合作相对较少。水体污染和大气污染是目前大湾区内主要的环境问题,对水和空气的保护和污染问题的治理较为紧迫。同时,大湾区内河流、海水跨界污染问题的存在和大气污染的跨界流动现象[32]也促使水体和大气的跨界污染治理成为大湾区环境合作关注的重点。图3显示,除了整体的环境保护合作外,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大气环境保护与治理事件发生频率最高,是大湾区环境合作中最受关注的领域。大湾区在环保产业合作、环境科学技术合作等其他领域的区域合作事件相对较少,每年不足2次,环境协同治理的多元化还有较大提升的空间。3.2 粤港澳大湾区环境协同治理的限制因素与问题

路径图,港澳,环境,路径


尽管粤港澳大湾区环境协同治理逐步增强,但现有合作以省府和城市间合作为主,区域性合作较少;以会议会谈和文件签署居多,合作实践事件较少;主要集中在水体和大气的协同保护和治理,合作的多元性较弱。而该现象产生的核心原因在于粤港澳三地行政体制不同导致的环境治理体系相互独立,规制内容、标准和执法方法力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针对上述环境协同治理问题及限制因素,大湾区环境协同治理应在尺度、形式和领域三个维度进行拓展,推动环境的协同联动,提高协同治理的可操作性,扩展环境合作的多元性(图4)。4.1 多尺度推动环境治理的协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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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4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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