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社科论文 > 生态环境论文 >

论涉林刑事案件“复绿补种”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完善路径

发布时间:2021-07-16 16:23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对生态环境资源不断开发、利用,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正逐步出现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严峻挑战。在司法领域如何采取相关手段,既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代价”,也要通过“谁破坏,谁修复”,让“人与自然”的关系得到正视,正确审理、处理好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生存环境的关切,实现司法正义与社会效果,成为新时代司法实践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经济社会发展“五位一体”布局的战略高度,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为人民法院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带来新的指导思想。人民法院开展生态审判修复工作是探索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其兼具了惩处、修复、警示“三位一体”的功能。具体是指通过发挥案件审判职能既实现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惩处,又切实恢复受损的自然生态环境,同时还对社会公众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其中,“复绿补种”制度又是生态修复司法机制中发展相对成熟的一项制度。本文拟依据吉林省长春林区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联合制定、施行的“复绿补...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复绿补种”的概念与价值
    (一)生态修复司法机制与“复绿补种”制度
    (二)“复绿补种”的概念与目的
    (三)“复绿补种”的价值
    (四)“复绿补种”的适用方向
二、“复绿补种”的当下现状
    (一)“复绿补种”的基本框架
    (二)“复绿补种”的运行情况
三、“复绿补种”运行中的存在困难
    (一)“复绿补种”的法律渊源不明
    (二)“复绿补种”的拓展方式不足
    (三)“复绿补种”的裁判方式把握不准
    (四)“复绿补种”的强制履行措施不到位
    (五)“复绿补种”的各方权责不清
四、“复绿补种”的完善路径
    (一)从立法角度架构生态司法修复机制的总体原则和价值理念
    (二)拓展“复绿补种”的运作范围和修复方式
    (三)统一“复绿补种”和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裁判方式
    (四)加强“复绿补种”的强制履行力度
    (五)明确“复绿补种”运作的分工与配合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28734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ngtaihuanjingbaohulunwen/328734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5449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