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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模式归于二元模式——论环境公益救济诉讼体系之重构

发布时间:2021-07-17 10:58
  我国目前针对环境公益救济创设了三种诉讼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司法权介入环境公益保护,替代环境监管执法主体履行职责,会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面世后,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重合、衔接不畅暴露了现有三元诉讼模式的不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并非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或环境监管职责,而应当是政府受托代表的环境公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价值目标、制度功能、请求权基础、救济客体、诉讼对象、诉求范围等方面无显著差异,并存实无必要,应予优化整合。可考虑保留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将环保组织纳入原告范围,对执法者进行监督;去除现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改为"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由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作为原告,在环境公益受损害时请求司法救济。制度构建时应保留磋商前置程序,采用原告举证规则,并考虑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部分图文】:

三元模式归于二元模式——论环境公益救济诉讼体系之重构


三元模式下环境公益救济诉讼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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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环境公益保护领域现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存的三元模式具有显著的政策目标导向性,体现出“运动式”立法特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之间存在着内容交叉冲突和制度设计冗余的缺陷,原告和司法机关可能因此浪费不必要的成本,因而有必要予以优化整合:去除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保留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将环保组织也纳入此种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对政府环境执法进行监督。政府可运用执法权对生态环境进行监管,在行政权力有不逮时可通过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对受损害的环境公益予以救济。这样有助于理顺各方关系,较之于现有诉讼体系更为清晰明了(如图2所示)。围绕环境公益保护这一核心目标所设计的不同诉讼模式,尽管诉讼要素各有差异,但价值功能是趋同的,都对环境侵害予以填补、矫正及惩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及其制度构建[J]. 刘飞,徐泳和.  浙江社会科学. 2020(01)
[2]论环境规制中的法院角色——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说开去[J]. 何江.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1)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学理反思与法律建构[J]. 史玉成.  中州学刊. 2019(10)
[4]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本质及相关问题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视角的分析[J]. 李浩.  行政法学研究. 2019(04)
[5]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发展及制度完善[J]. 江必新.  中国人大. 2019(11)
[6]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客体之厘清[J]. 薄晓波.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3)
[7]环境利益在民法分则中的规范展开与限度[J]. 徐以祥,李兴宇.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8]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J]. 王树义,李华琪.  学习与实践. 2018(11)
[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宪法解释的视角[J]. 陈海嵩.  东方法学. 2018(06)
[1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社会组织公益诉讼之衔接[J]. 宋丽容.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05)

博士论文
[1]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D]. 罗珊.湘潭大学 2017
[2]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为中心[D]. 陈冬.中国海洋大学 2004



本文编号:328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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