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4-10-05 07:02
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诸多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改善区域内生态资源状况的有效策略——生态补偿制度,对于改善区域间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其不仅能够有效避免生态资源的“搭便车”现象,更有利于整个区域生态的持续、有利发展。京津冀的协同发展不应仅体现在经济发展上,更应体现在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实有必要制定行政立法针对生态补偿体系进行系统性的规制,并且为京津冀生态补偿活动提供充分的助力与依据。文章的主要内容为:本文第一章以生态补偿以及区域生态补偿的概念为切入点,并且界定京津冀地区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范围,同时阐述了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基本现实。从生态安全与法治环境两个领域提出对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需求,并且从政策、法律、经济角度研究该立法的现实可行性。本文第二章为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理论依据。首先,本章对生态法治行政理念、行政补偿理念以及可持续发展理念进行阐述,试图促进政府转变行政职能并加强对生态领域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其次,本章结合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对区域协同立法的主体、形式、程序进行研究,进一步梳理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理论依据。本文第三章对国外生态补偿实践与立...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概说
1.1 生态补偿的概念
1.1.1 生态补偿
(一) 生态补偿的生态学视角
(二) 生态补偿的法学视角
1.1.2 区域生态补偿
1.2 京津冀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意义
1.3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界定
1.4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4.1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基本现实
1.4.2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必要性
1.4.2.1 生态安全对生态补偿立法的需求
1.4.2.2 法治环境对生态补偿立法的需求
1.4.3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可行性
2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理论依据
2.1 生态法治行政理念
2.2 行政补偿理论
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2.4 区域协同立法理论
3 国外生态补偿实践与立法借鉴
3.1 美国生态补偿实践与立法
3.1.1 美国的生态补偿实践
(一) GPR计划等土地补偿实践
(二) 湿地银行补偿
3.1.2 美国生态补偿立法
3.2 德国生态补偿实践与立法
3.2.1 德国的生态补偿实践
3.2.2 德国生态补偿立法
3.3 其他国家的生态补偿立法
3.4 国外生态补偿立法的经验与启示
4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初步思考与建议
4.1 区域协同立法的模式选择
4.1.1 区域协同立法的不同模式
4.1.2 紧密型模式的选择
4.2 建立京津冀生态补偿常态化立法机制
(一)调整立法节奏
(二) 建立交叉备案机制
4.3 明确立法的主体
4.4 选择立法的形式
4.5 规范立法的程序
(一) 立项与起草
(二) 立法审议与通过
(三) 立法公布
4.6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基本内容设计
4.6.1 明确立法的目的
4.6.2 确立立法的基本原则
4.6.3 明确生态补偿制度
4.6.3.1 明晰生态补偿主体
4.6.3.2 统一生态补偿标准
4.6.3.3 增加生态补偿方式
4.6.4 设定立法的程序性内容
4.6.5 完善法律责任
(一) 行政责任问责机制
(二)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4.7 构建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
4.7.1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公开制度
4.7.2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听证制度
4.8 健全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实施保障措施
4.8.1 制定软法规范
4.8.2 强化行政立法的监督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07680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概说
1.1 生态补偿的概念
1.1.1 生态补偿
(一) 生态补偿的生态学视角
(二) 生态补偿的法学视角
1.1.2 区域生态补偿
1.2 京津冀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意义
1.3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界定
1.4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4.1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基本现实
1.4.2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必要性
1.4.2.1 生态安全对生态补偿立法的需求
1.4.2.2 法治环境对生态补偿立法的需求
1.4.3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可行性
2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理论依据
2.1 生态法治行政理念
2.2 行政补偿理论
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2.4 区域协同立法理论
3 国外生态补偿实践与立法借鉴
3.1 美国生态补偿实践与立法
3.1.1 美国的生态补偿实践
(一) GPR计划等土地补偿实践
(二) 湿地银行补偿
3.1.2 美国生态补偿立法
3.2 德国生态补偿实践与立法
3.2.1 德国的生态补偿实践
3.2.2 德国生态补偿立法
3.3 其他国家的生态补偿立法
3.4 国外生态补偿立法的经验与启示
4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初步思考与建议
4.1 区域协同立法的模式选择
4.1.1 区域协同立法的不同模式
4.1.2 紧密型模式的选择
4.2 建立京津冀生态补偿常态化立法机制
(一)调整立法节奏
(二) 建立交叉备案机制
4.3 明确立法的主体
4.4 选择立法的形式
4.5 规范立法的程序
(一) 立项与起草
(二) 立法审议与通过
(三) 立法公布
4.6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基本内容设计
4.6.1 明确立法的目的
4.6.2 确立立法的基本原则
4.6.3 明确生态补偿制度
4.6.3.1 明晰生态补偿主体
4.6.3.2 统一生态补偿标准
4.6.3.3 增加生态补偿方式
4.6.4 设定立法的程序性内容
4.6.5 完善法律责任
(一) 行政责任问责机制
(二)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4.7 构建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
4.7.1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公开制度
4.7.2 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听证制度
4.8 健全京津冀生态补偿行政立法的实施保障措施
4.8.1 制定软法规范
4.8.2 强化行政立法的监督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0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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