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硕博论文 > 工程硕士论文 >

基于司法参与的证券交易所内部监管行为研究(2)

发布时间:2014-09-12 09:41

二、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纠纷的司法介入理论
司法介入理论是近来学术界创设的比较新的理论,司法介入理论首先要解决定义,纠纷的司法介入也即纠纷可被提起诉讼来解决的属性,也常常用纠纷的“可诉性”来表示,是指纠纷产生之后,纠纷争议主体可以将该纠纷诉诸司法的属性,也可以说是纠纷能被诉诸司法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属性。①而在实践中纠纷的司法介入表现为争议主体之间因纠纷而诉至司法的行为,同事也包括司法机关的行为,也即纠纷作为司法的对象而由司法机关审判的过程。但是即使判定某一纠纷能够由司法介入,也并非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为并非任何时候司法途径都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在民事而非刑事领域内,几乎所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其他诉讼外的方式解决。有些纠纷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解决也许更为合适,优点更为明显,当事人可以选择更多的替代诉讼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②司法介入本身的定义因为系最近数年学界创设的新概念,除上文提到的几种解释性定义外,截止目前尚无权威定义,笔者以为,可以综合学术界尤其是诉讼法学界对司法介入的使用及说明的情况,可以给司法介入下一个表述性的定义:存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后能够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法定方式解决争议的属性。
........

(二)交易所自律监;管现状及问题——司法介入的必要性分析
1.我国证券交易所监管现状——立法体系视角
在前文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内容中已经介绍了目前我国交易所的整个监管体系规则,按照交易所自律监管权的权源来说,包括了法律直接赋予的监管权、证监会授权的监管权以及证券交易所依据自律规则权限所自创的监管权。而从立法体系的角度来说,有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现行立法,首先是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首次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规定一一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并且对于“会员制”予以强调,《证券法》第110条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此条中直接将将“证券公司”的称呼改为“会员”,而会员这一主体的范围要大于证券公司,体现了交易所有权根据条件自主扩大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范围。此外,对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权限放宽尤为明显,除了将证券发行和证券上市两个审核程序分开之外,把原本属于证监会的上市审批权交给了证券交易所。连带的暂停、终止上市的决定权也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条件,沪深两个交易所甚至可以在上市规则中规定出高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这给了交易所更大的监管空间。还在第113条中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即时行情发布权,为证券市场信息的获取提供了可靠来源,是市场信息安全的保障。同时证券交易所还具有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账户交易等措施。这些修订后的规定都给了交易所更多的自律监管权和更大的自律监管空间,使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效率有了明显的提升。
..........

三、比较法考察:国外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司法介入..........21
(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司法介入制度..........21
(二)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司法介入制度..........22
(三)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司法介入制度..........23
(四)小结..........23
四、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司法介入的制度构建..........25
(一)司法介入的前置程序一一诉讼阻却机制的建立..........25
(二)司法介入方式的选择: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29
(三)司法审查范围与审查原则..........32

四、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司法介入的制度构建

(一)司法介入的前置程序——诉讼阻却机制的建立
1.建立证券交易所诉讼阻却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鉴于之前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的司法介入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有限的司法介入”结论,而在司法介入过程中又该如何去限制诉讼?也就是本部分首先要讲的通过设置司法介入的前置程序,建立“诉讼阻却机制”的方式来限制对交易所的诉讼。诉讼阻却机制,也称作诉讼阻隔机制,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为防止滥诉或保护特殊主体免受诉累而在诉讼程序开始前设置的某种机制和程序,以阻却诉讼的启动。诉讼阻却机制的建立实质上也是完善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一种途径,而对于是否应当采取这种方式,学界存在不同的声音。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建立诉讼阻却机制,包括以下几种理由:第一,证券交易所涉诉问题专业性较强,而审判法官依靠法律和个人社会经验无法做出专业而准确的判断,因此不适宜诉诸司法解决;第二,证券交易所的特殊地位决定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其自治性,而不应由司法的频繁介入而影响了自律监管的高效性;第三,倘若交易所涉及标的额较大的诉讼,还有可能承担赔偿的风险,这与自律监管的初衷相背离。这种观点基本上是否定了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的可诉性,即否认司法力量的介入,也就是建立完全的诉讼阻却机制,将司法的力量排除在外。与此相反,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一篇研究报告中所指出,“鉴于我国目前监管相对人救济途径的缺失以及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对交易所监管手段的有限性,建立诉讼阻隔机制的时机尚不成熟。”
.........

结语
本文通过对证券交易所以及自律监管行为进行定性,分析证券交易所与各个监管对象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探讨不同的司法介入程度与方式,在理论价值分析以及借鉴域外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具体诉讼制度做出安排,着重论述了三种不同的诉讼阻却机制:内部救济、仲裁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将诉讼阻却机制之外的自律监管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最后一部分对于司法审査的诉讼性质进行了讨论,选择了民事诉讼作为解决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引发纠纷的救济机制,最后论述司法审查的范围以及原则,至此,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的司法介入问题从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的理论上以及具体的制度建设上都得到了解决。诚然,在深化改革大背景下,证券市场的变革与转型也将给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活动带来更大的挑战。在新的形势下,给交易所一个能够充分发挥自律管理职能的空间,完善交易所履行自律监管职能的司法环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882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oufeilunwen/boshibiyelunwen/8824_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885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