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产权变迁中的结构细分特征研究
本文关键词: 结构细分特征 农地产权变迁 农地使用权 农地收益权 农地处分权 出处:《南京农业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建国之后农地产权变革的核心议题,在于农地权利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配置变化,即农地产权的结构变动问题。尤其是回望改革开放以来的历程,可以发现随着国家产权管制放松,农户对农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结构性权利的拥有与运用,日益变得多样与得到保护,即农地产权的结构配置逐渐倾向于以农户为主体。但在此过程中,农户对上述权能结构的获得,却伴随着显著的渐进性特征。首先在权利束的种类之间,先是获得农地使用权与收益权,而后才是对农地处分权的拥有。其次,在每一权利束的内部,其具体的界定内容与程度也是依次、结构性的发生变动。如农地使用权中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而后变为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置。农地处分权中先是农地流转权的界定而后才是农地抵押权的变革等等。因此,结合上述地权结构变动的渐进性,便可以通过结构细分的特征概念,对这一时期的农地产权变迁进行总结、归纳,乃至于展开研究。虽然现有文献已经明确发现并指出了农地产权变迁中的这一结构细分特征,但缺乏以此为对象的深入阐述。首先,结构细分作为地权变迁的特征抽象,其更为具体的内容该如何提炼与表述?另外,农地产权变迁之所以呈现出结构细分特征的机理或者说是原因又到底是什么?再者,随着这一特征过程的推进,在产权的界定结果上带来的是什么,又是通过什么途径影响农业的最终发展呢?无疑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回答,不仅可以弥补历史研究和理论思考的不足,而且还能为目前具有产权结构变动内涵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实践,提供历史维度的内涵解读与理论指导。因此,可以说对农地产权变迁中的结构细分特征展开研究,无论是在地权结构的理论层面,还是在历史变迁、体制改革的实践角度,都将具有重要的意义。正是基于上述思考,本文借助产权公共域、租值耗散、交易费用等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洞见,并遵循“历史提炼—机理探究—改革启示”的逻辑分析框架,在农地产权变迁的这一大背景之下,对结构细分的这一特征进行深入剖析,具体而言:首先,从农地产权的结构内涵出发,基于配置变动的客观史实,总结并提炼出结构细分的特征内容;接着基于提炼的特征内容,在特征过程和特征结果的两层面,探究特征背后的总体机理。先通过对该特征呈现的原因分析,探究这一特征过程的发生机理。再通过对该特征带来产权界定的变化,及之下影响农业发展路径的分析,探究这一特征结果的绩效机理;最后,仍然先基于提炼的特征内容,从产权结构变迁的历史角度,把握农地“三权分置”这一个改革政策所具有的结构细分内涵。然后在此基础上,借助前述已探究出的变迁机理,解答现代农业发展背景下如何实现农地三权有效分置的问题,由此作为全篇特征分析的改革启示。最终,各部分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农地产权的结构细分构成了改革开放以来地权配置变动的典型特征。农地产权的配置内涵来源于农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三项权利束,在农户和非农户两类主体之间的组合结构。改革开放之前,农地产权的权利束配置集中于以集体和国家为主的非农户主体,结构僵化,而改革开放之后农地产权的结构在配置上逐渐过渡到以农户为中心。但在此过程中,农户是先获得农地使用权和农地收益权这两项权利束,然后才是对农地处分权这一权利束的获得。另外,农户对每一项农地权利束内容的获得,也呈现出渐次变化的特点。所以,基于改革开放以来农地产权的变迁历史,站在农户的主体角度,就可以通过结构细分的这一特征概念,对农地产权变迁的这段历史进行抽象与概括。同时,可从阶段划分和阶段内容的两个层次识别地权的细分变动,以进行特征内容的提炼:首先,将农地权利束种类之间的细分变动,提炼为结构细分特征的第一层次内容,由此将1978年至2012年这段时期,划分为农地产权结构细分的第一阶段,且已经完成。而将2013年至今的时期,划分为农地产权结构细分的第二阶段,正在进行中;接着,将农地单项权利束各自内部的细分变动,提炼为结构细分特征的第二层次内容。由此,第一阶段的农地产权结构细分内容包括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地所有权分置为特征的农地使用权第一次细分(1978-2012年),以税费改革实现农地收益完全独享为特征的农地收益权完全细分(1978-2012年),还有以农地流转权分离为特征的农地处分权第一次细分(1995-2012年)。而第二阶段的农地产权结构细分则主要包括以农地承包权与农地经营权分置为特征的农地使用权第二次细分(2013年至今),还有以农地流转权和农地抵押权并重为特征的农地处分权第二次细分(2013年至今)。(2)结构细分特征出现的背景源于改革开放之初的国家管制放松,之后为了有效界定出农地相继变化的资源与资产租值,农地产权内部结构与农产品市场、农地要素市场形态间发生了互动演进,使其后续的变迁过程呈现出了结构细分的特征。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国家对农地产权结构与各种市场的僵化管制,使得农地产权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产权公共域,由此导致了农地资源与资产两类租值的大量耗散。为了降低租值耗散,提升农业绩效,国家放松的管制构成了改革开放以来农地产权结构配置变动的背景与前提。而改革开放即管制放松之后,农地产权的变迁之所以呈现出结构细分的典型特征,其背后的内在机理源于农地产权内部结构与农产品市场、农地要素市场形态间存在的双向互动,互动的目的在于界定农地相继变动的资源与资产租值。新世纪之前农地产权与农产品市场的互动演进,催生出了农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逐渐细分,以此界定出农地的资源租值。因为在改革开放之初,满足生存、再生产的农地资源功能最为迫切,但这类需求要求该类农地租值在农产品市场上得以呈现与界定。由此,产权作为市场的基础,伴随发展农产品市场需要满足农产品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上的双重市场化要求,便首先相应催生出了农地使用权和农地收益权的细分。而在新世纪之后,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渐完善,其所反映出的农产品消费(膳食)结构与农户收入结构的变化,使得需要通过在要素市场上流动农地以调整原生产结构和改变原收入结构,由此导致农地租值开始从资源属性向资产属性进行了转变。而为了有效界定这一租值,便需要相应的农地流转权及之后的农地抵押权细分,由此催生出了农地处分权的细分。但由于农地承包权的成员权和社会保障属性,对农地要素市场的运行和农地处分权的行使附加了额外的交易成本,于是为了推进农地要素市场的发育与完善,在细分农地处分权的同时便需要更进一步的细分原有农地使用权和收益权。所以,这一时期出现了农地处分权与农地使用权、收益权并重细分的变迁特征,直至目前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3)伴随结构细分的特征过程,在地权界定的结果上预示着农户排斥其他主体干预程度的不断变化,这一变化通过作用农业生产要素经济效率的内在路径影响了农业发展。伴随农地产权结构的逐渐细分过程,在结果上农地产权的界定得以不断完整与清晰,同时农地的租值耗散程度也会得到逐步降低。对于前者,因为产权界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不同主体提供相互行为间的边界与行为选择集,而边界的有效性又取决于主体行为的实际排他程度,因此,便可以通过构建“内容实质—主体干预—排他边界”的理论框架,对农地产权结构的细分程度进行具体测度。对于后者,作为农业用途范围内的农地使用,其租值耗散程度的降低也将反映在农业发展的绩效上。但对于前后两者发生联系的内在路径问题,即细分的农地产权结构到底如何影响农业发展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却并不能有效的回答。借助发展经济学的理论,通过1978年-2010年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伴随农地产权结构的逐渐细分,农户产权排他性的提高,将通过作用农业生产要素经济效率的内在路径,最终影响农业发展。并且在该段时期内(隶属于第一阶段的农地产权结构细分),但由于生产要素效率变动的程度最终来源于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变化的双重叠加,所以在最终的呈现结果上,不同种类的农地权利束在影响农业生产要素效率的方向与程度上存在差异。表现为随着农户对自主决策经营农地的行为日益具有排他性,农业生产中的土地要素和劳动力要素效率均受到了正向的显著影响,但影响幅度却在逐渐降低;在农地收益权方面,随着农户行为排他性的增强,土地要素效率同样受到了持续增强的正向显著影响,但劳动力要素效率却受到了持续弱化的正向显著影响;在农地处分权方面,随着农户对自由处置农地行为排他性程度的提高,农业生产中的土地要素和劳动力要素效率均将受到持续增强的正向显著影响。随着使用权的细分程度接近顶点,其对土地要素边际贡献率的激励作用出现下降趋势。该结论也从侧面论证了当前以农地流转和抵押为核心新一轮农地改革(第二阶段的农地产权结构细分)的合理性与紧迫性。(4)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内容,在地权变动的历史与理论角度上,具有结构细分的特征内涵当前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在政策内容上一方面是要实现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置,另一方面是要在农地经营权分置的基础上,活化农地经营权。对于前者,因为农地使用权和农地经营权具有相同的实践与理论内涵,故而农地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分置也就是农地使用权的分置,只不过这一次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所有权已经分置(农地使用权第一次细分)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再次分置而已。因此,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此项政策内容,具有了农地使用权第二次细分的特征内涵(以农地经营权与农地承包权分置为内容)。而对于农地经营权的活化而言,因为在现代农业发展的背景下,其实现需要借助农地要素的流转与抵押处分。所以,后者对农地流转权和抵押权的内在需求,使得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这一政策内容,同样具有了农地处分权第二次细分的特征内涵(以农地流转权和抵押权并重为内容)。(5)在结构细分特征的机理启示下,实现农地“三权分置”需要保障农户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以及协调农地经营权在要素流转与抵押两类市场上的活化方式。土地股份合作社可能是应对上述启示的较优组织选择。因农地“三权分置”具有结构细分的特征内涵,对其如何有效实现的探讨,便可借鉴已分析的结构细分特征机理:首先,循着结构细分特征结果的绩效机理,可知农地经营权分置是否有效在于能否改善农业生产要素的总体经济效率。在集体成员权仍然受到管制的背景下,虽然农地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分置,利于提高农地要素的配置效率,却容易在改变农地使用权主体的结果上,受到农业产业特性的影响而降低农地要素的生产效率,造成分置结果于要素总体经济效率变动上的两难。所以,基于特征的此项机理启示,在分置农地经营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障农户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其次,循着结构细分特征过程的发生机理,可知农地经营权活化是否有效在于能否实现与农地要素市场之间的协调互动,即农地经营权的活化需要通过在农地流转与抵押要素市场上的具体处分。但农地经营权在农地流转市场上的部分活化方式(债权方式),虽然可以促进农地流转权的细分,却并不利于农地经营权在农地要素抵押市场的活化和农地抵押权的细分。所以,基于特征的此项机理启示,在活化农地经营权的过程中,需要协调农地经营权在要素流转与抵押这两类市场上的活化方式。农地入股作为物权流转可能更有利于农地经营权在抵押市场上的活化。土地股份合作社因其核心股权的物权设置,利于保障农户经营主体地位和促进农地流转和抵押的同时开展,而成为应对上述启示的较优经济组织选择。由此结合上述研究结论,便可以从:(1)继续放松农地产权管制,坚持农户在地权结构配置上的主体地位;(2)渐进性的探索农地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农地要素市场交易的形式活化农地产权;(3)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社立法,保障其有效建设与发展等方面入手,为实现农地产权结构后续的有效配置,提出原则性的政策建议。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农业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F32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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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6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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