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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安排与风险管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5 08:25
【摘要】:近年来,随着大湄公河次区域(GMS)各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对能源及电力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而次区域国家间在电力供求方面存在互补性。通过次区域各国间的国际电力贸易可以实现国与国之间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互利共赢的目标。尽管就现状来看,GMS范围内部分国家间的电力贸易已经存在,但从总体上看尚属零星交易,而且属于双边基础上电力流的单向交易,电力贸易金额和规模均较小。GMS目前的运作模式是以各国的利益为纽带,具有非制度化的特点,尽管GMS各国付出了一定的努力,但就目前的贸易安排来看还很不完善,还无法完全适应GMS电力贸易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因此,对GMS电力贸易安排的问题进行研究很有必要。同时,与贸易安排密切相关的还有一个风险问题,因为许多风险往往都是因为贸易安排的不合理引发的。在缺乏一个全面的制度安排与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开展跨境电力贸易面临着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在涉及第三方过境国的情况下。这既可能增加融资成本,也可能延误项目进度,从而减少贸易收益。由于GMS各国之间电力建设现状、国家水平的差异,使得开展跨国电力贸易存在政治制度、环境、经济等诸多风险。若不能清晰地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对策及时妥善解决,则无法顺利实现次区域电力贸易的最终目标。因此,GMS电力贸易的风险管理问题是另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的研究的主要目的意在分析和把握GMS现行贸易安排问题的基础上为未来GMS电力贸易安排设计一个合理的制度框架,并提供政策建议。另外,鉴于GMS电力贸易存在诸多障碍,给开展贸易带来极大的风险。在设计一个使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框架的同时,对这些风险也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加以妥善解决。为了实现这两个目的,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对国内外有关GMS电力贸易的文献、数据和资料进行了梳理、归纳和分析,力图准确、客观地把握GMS电力贸易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根据GMS电力贸易的情况把该区域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分类,并根据不同风险对贸易的影响进行了排序,最后根据不同的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本文还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分析GMS电力贸易安排类型时不仅进行纵向比较分析,还进行横向的比较分析,以期选择适合GMS电力贸易的最佳形式。在运用案例分析时,也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在为GMS电力贸易进行制度设计时,同样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为了给GMS各国开展电力贸易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启示,本文选取三个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区域国际电力贸易案例即南屯2项目(Nam Theun 2)、中美洲电网(SIEPAC)和南非电力库(SAPP)进行了比较分析。由于本论文不仅仅涉及经济问题,还涉及法律问题、政治问题,因此,本文综合采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的交叉研究方法,从不同理论维度对论题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通过分析,本文认为现行GMS电力贸易安排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缺乏强有力、可执行、有约束力的承诺;(2)没有体现对国家风险问题的关注;(3)缺乏一个正式的贸易政策协调机构;(4)缺乏一个权威的贸易活动管理机构;(5)没有专门的争议解决机制;(6)忽视了私营部门投资模式对区域电力贸易的影响。(7)对外部性问题重视不够。因此,笔者在前瞻性原则的指导下,结合其他地区的经验教训,针对GMS的实际情况和现有安排存在的问题,对于GMS未来的电力贸易制度安排从规则协议、风险消减、组织机构以及争端解决四个方面进行了设想。为促进贸易、规避风险,对于贸易规则协议,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并拓展:(1)针对具体的贸易安排制订有强制执行力的政府间协议。(2)以GMS现有的制度与多国协议为基础进行建设。(3)扩大对《能源宪章条约》及其他支持贸易交易的外部框架的参与。(4)完善区域机构以推动技术、环境与监管问题方面的合作。GMS的新贸易安排需要解决大量的风险(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及金融风险)与贸易障碍。当务之急就是开展国际合作并完善制度结构。事实上,许多风险在精心组织项目的同时有针对性地予以注意就可以解决。GMS一直没有一个制度化的常设机构来推进和监督区域电力贸易的发展。笔者认为,考虑到GMS电力贸易未来的发展,应该设立常设机构。具体而言,应该从上至下分为三个层级,即部长会议、区域电力贸易协调中心及区域电力贸易中心。在争议解决方面,GMS的6个成员已全部加入WTO。然而,笔者认为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次区域电力贸易。GMS各国不是《能源宪章条约》的成员国,也不能直接适用其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就GMS电力贸易争议的解决,应构建专门的解决机制。可以借鉴中美洲电网的经验,即区分争议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解决途径。尽管贸易方案的成功实施必然要经历较长的时间,但是在创造一个有利环境并为可能随时会出现的复杂项目结构类型做准备方面,GMS各国政府目前还是大有文章可做的。笔者建议,采取措施时应优先关注风险并根据项目本身的发展适时推动风险消减方案的改进。因此,GMS各国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步骤:第一,改善贸易与投资环境。第二,确保电力部门在市场化的基础上运营。第三,为复杂的项目谈判做准备。第四,加强区域组织机构。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作为GMS最大的国家,在技术、资源还是其他方面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组建区域电力贸易协调中心方面应该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能使我国在电力供应方面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维护次区域和平稳定发展,为我国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另一方面还可以更好地利用次区域内的各种资源,保障我国的能源供应。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F416.61;F74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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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蒋Y

本文编号:274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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