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议事以制不为刑辟”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18 22:24

  本文选题: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 先秦时期 ; 参考:《陕西师范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


【摘要】:普遍认为,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件有转折意义的大事,标志着中国成文法历史的开始。《左传·昭公六年》中叔向所讲的"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后有昭公二十九年孔子、史墨评论晋国"铸刑鼎"的话作印证,是认识"铸刑书"之前法制状况的重要依据。《左传》传统注疏者认为,"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就是"临事制刑,不豫设法"。对此如何进行阐释解读,学术界迄今争议仍然很大。在如何借鉴传统法律资源问题上,或称要重视被认为是"活法"的本土资源,坚持走"本土化"道路,或对"礼与法的完美结合"而称颂不已,或将传统贴上专制的标签而大肆怒斥,但综而观之,无论哪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以此为题,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借鉴古今中外众多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传世文献材料、出土材料、民族学材料相结合的"三重证据法",进行合理和适度的中西历史比较,就是希望经过认真研究,来取得对"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制度的内涵、特征和性质的正确认识等创新性的理论成果。在此基础上,希望能够进一步深化对法治观的认识,正确理解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提供正确的理论参考,从而为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文章首先从文字意义的变化分析入手,分析了"刑"、"法"、"律"三字分别出现的时间、意义的变化,为全文的研究在词意概念上奠定了一个基础。接着从对叔向"诒子产书"的原文分析、孔子和史墨对晋国 "铸刑鼎"的态度、《左传》和历代《刑法志》等历代注疏,结合各民族早期的普遍情况,来对"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进行释义。叔向这封信的中心内容非常突出,铸刑书就是"弃礼征于书",而"礼治"就是不需公布法律,以此来达到"民可任使"的目的;孔子和蔡墨讥讽晋国"铸刑鼎"时,孔子反对"铸刑鼎"就是为了维护"贵贱不愆,所谓度也"的等级秩序,蔡墨认为是"擅作刑器",违反传统做法。结合各民族早期的普遍情况,能够得出"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制度是真实存在的结论。既然认为其为真实存在,就要从宏观上把握其基本特征,认为存在兵刑无别、随意性、残酷性、等级性、"货狱"现象等几个。兵刑无别是认识先秦法律制度的一个总的前提。其随意性表现为少数贵族掌握"议罪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尚未分离,贿盗杀人、鸩杀、令家宰杀之、诅咒杀人等原始残余依然存在,刑民不分,口头盟誓的随意性,在听狱时,并不依据法律条文,而是"临事制刑",随意擅断,以及"议能"来减免刑罚的存在。在残酷性上,"刑"即为对肢体的伤残,在死刑上使用车裂、醢刑、火刑等残酷方式,陈尸三日,对死人也肆意用刑,不是"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而是存在以族论罪的连带刑。在等级性上,上下无狱,以等级来区别刑罚的轻重,贵族享有一些特权,比如有死罪要"磐于甸人",公族无宫刑,"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大多会判以流放刑,其贵族身份仍然有效,可以带走财物,回来可以恢复其爵位、田里。在"货狱"问题上,存在"纳贿"、"求贿"问题,影响了听狱的公正性。为了对"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有更加明确的认识,需要与铸刑(书)鼎即成文法进行纵向的比较。从标准的确定性、残酷性的增强、等级性的淡化、连带刑的扩大等几个方面,对"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与"铸刑书(鼎)"即成文法进行比较。法家反对"法先王",主张不法古不循今,反对人治、以私废公,要"一断于法",公开法令,使民知趋避,以法治国,令行禁止,保持法令的稳定性,由国君"生法",以吏为师,来保证法令的统一性、权威性。要"壹刑","法行所爱,不避亲贵",要"以刑去刑",轻罪重罚,并把军中的"什伍制度"运用到普通生活中,实行"夷三族"、官员连坐、什伍连坐的全面连坐制度。因为起源于军法,因此,其天生地就带有不畏强暴,不避权贵,公平、公开、公正等优点以及酷虐残暴的缺点。通过比较,可以得知"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不成文法性质。在此基础上,对目前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县p 象魏"、"五刑之属三千"以及部分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中对相关史料的运用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商榷。历史已经证明,因矫秦之弊而"引礼入法"的结果是"以礼代法"、"以礼坏法"。法治是"人类所能够选择的最佳治理方式",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因此不应有此疆彼界之分。在法治建设中,在对传统法治资源借鉴时要正确处理礼与法的关系,只有以法治为中心,才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K2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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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7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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