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与朝鲜司法合作和交涉研究——以1882至1894年在朝华商相关案件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4-07-08 19:54
  清光绪八年(1882)至光绪二十年(1894)间,清朝政府同属国朝鲜签订《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成功地变通了两国间的传统封贡关系,并开始强化对朝鲜的控制。有国外学者以《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中的若干对朝鲜不平等条款为据,认为晚清与朝鲜之间的关系具有“帝国主义与殖民地”关系的性质。但是,研判晚清与朝鲜之间关系的性质不能仅以两国签订的《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为据,更应关注双方关系演变过程中的实际状态。在《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签订后的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大量华商赴朝旅居经贸,并引发相当数量的民、刑事案件。《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规定清朝在朝鲜享有领事裁判权和司法仲裁权,因此通过考察清鲜官方围绕以在朝华商为中心的民、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和交涉,能较为全面的呈现这一时期清鲜关系的真实面相,并深化对清鲜关系的认识,同时亦是对国外学者观点的一种回应。华商在朝鲜的民商事纠纷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商事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和打架斗殴等。商事债务纠纷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朝鲜人拖欠华商货款。为尽快销案,朝鲜政府一般在捉拿本国欠债者及催要债务时,同清驻朝商务委员展开司法合作。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除“李范晋案”外,其余多因...

【文章页数】:199 页

【学位级别】: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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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选题缘由
    二 研究现状
    三 研究架构、方法、概念及史料
第一章 清鲜关系变通与华商赴朝鲜
    第一节 清鲜关系变通
    第二节 华商赴朝鲜
    第三节 华商管理体制
    第四节 案件受理机制
第二章 民商事案件
    第一节 民商事案件分析
    第二节 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合作和交涉
第三章 刑事案件
    第一节 遇盗、遇火案
    第二节 命案
第四章 海事案件
    第一节 海上走私贸易案
    第二节 渔案
    第三节 海难船只被抢劫案
第五章 晚清中国在朝鲜司法审判权的考察
    第一节 纵向考察
    第二节 横向考察
结论
附录一 (民事纠纷诉讼案件汇总表)
附录二 (刑事案件汇总表)
附录三 (朝鲜官方涉案汇总表)
附录四 (命案汇总表)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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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003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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