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买卖契约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02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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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财产关系的复杂化,社会契约关系尤其是买卖契约关系获得迅速发展。为了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维护交易秩序,在传统法制的基础上,制定了丰富的契约法律法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宋代买卖契约法律效力制度。 宋代影响买卖契约法律效力的客观要素有多方面,既有买卖契约自身所必须的要素——主体、程式和客体的影响,还有受到外在担保的影响。宋代买卖契约的主体范围较前代更为广泛,商人和佃客都可以作为平等主体参与买卖契约的签订,但家庭财产的处分权仍受到传统尊长卑幼身份的限制,卑幼、妇女等不具有独立的买卖契约主体资格,官吏由于具有行使公权力的职能,其处分权也受到限制。为了保护特定群体的利益,宋代民事法律中制定了完善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亲邻优先权、见佃人的优先权和承典人的优先权,主体资格的法定性对契约效力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和保障交易的有序化,宋代对于不动产、特殊动产及贵重物品的交易程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交易标的物种类较前代更为丰富,但基于国家利益、安全以及传统价值秩序的维护,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限制或禁止买卖产品的范围。宋代信用性买卖契约的普遍化促进了担保制度的繁荣和完善,担保成为影响买卖契约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担保财产标的物范围之广和制度之完备,是宋之前所没有的;其突破了传统的“人质”担保方式,,开创了以“人的信用”为担保的先河,体现了宋代信用经济发展的特色。 宋代买卖契约的效力还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即买卖契约的签订要遵从买卖双方的情愿,情愿原则成为宋代买卖契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宋代买卖契约的法制特色,体现了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宋代不仅立法上要求官民之间、民户之间的买卖要遵循情愿原则,禁止强制买卖行为的发生,司法中也将其作为解决买卖纠纷的重要依据,而且在实践生活中,该原则也成为买卖契约的一项内容。南宋时,情愿原则的内容更加丰富,一切非情愿性的买卖契约都不受法律的保护。 可见,有宋一代,在商品经济发展、政治需求和加强法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较为完备买卖契约效力制度。契约效力制度的确定对于宋代国家利益、民众利益和家族利益具有协同保护的政治功能;对官民之间以及民众之间产权归属的诉讼具有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在传统忠信礼仪等价值观的维护下,对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功能。特别是情愿原则的贯彻实行,体现了宋代买卖契约法律效力制度的特色。
【关键词】:宋代 买卖契约 法律效力 情愿 担保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9;D913;K244
【目录】:
  • 摘要5-7
  • Abstract7-12
  • 绪论12-30
  • 一、 契约、法律效力及相关概念12-15
  • 二、 宋代买卖契约及法律效力的研究15-27
  • 三、 研究范围的界定27
  • 四、 选题的意义和思路27-30
  • 第一章 宋代买卖契约法律制度的发达30-52
  • 第一节 宋代以前的买卖契约法律制度30-38
  • 一、 夏、商、周时期30-33
  • 二、 秦汉时期33-35
  • 三、 两晋南北朝时期35-36
  • 四、 隋唐时期36-38
  • 第二节 宋代买卖契约法律制度的发展及类型38-44
  • 一、 要式买卖契约与非要式买卖契约38-39
  • 二、 赊买卖契约、预买卖契约与即时买卖契约39-40
  • 三、 民间买卖契约与官民买卖契约40
  • 四、 一般买卖契约与委托买卖契约40-41
  • 五、 国内买卖契约与涉外买卖契约41-42
  • 六、 动产买卖契约与不动产买卖契约42-43
  • 七、 活买卖契约与绝买卖契约43-44
  • 第三节 宋代买卖契约法律制度发展的原因44-52
  • 一、 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促进了宋代买卖契约法律效力制度的发达44-48
  • 二、 政治上的需求是买卖契约法律效力制度发展的重要动机48-49
  • 三、 “法治”思想为买卖契约效力制度发展提供了前提49-52
  • 第二章 宋代买卖契约的要件与法律效力52-101
  • 第一节 买卖契约的构成要件52-54
  • 一、 契约要件是契约成立所必须的条件52-53
  • 二、 合法的契约要件是买卖契约有效性的依据53-54
  • 第二节 契约主体对契约效力的限制54-79
  • 一、 契约主体须具有缔约能力54-58
  • 二、 身份对买卖契约效力的限制58-71
  • 三、 法定优先权主体对契约效力的影响71-79
  • 第三节 契约程式对契约效力的约束79-92
  • 一、 契约程序与契约效力80-86
  • 二、 契约内在结构与要求86-89
  • 三、 契约的外在形式与契约效力89-92
  • 第四节 契约标的对契约效力的制约92-101
  • 一、 禁止流通物与契约的无效92-97
  • 二、 限制流通物与契约效力的限定97-99
  • 三、 自由流通物与契约的有效99-101
  • 第三章 宋代买卖契约中的情愿原则与法律效力101-141
  • 第一节 情愿原则是宋代买卖契约的基本原则101-113
  • 一、 宋代买卖契约中情愿原则的法制化和实施101-108
  • 二、 情愿原则成为买卖契约制度规范的缘由108-111
  • 三、 非情愿买卖的法律禁止111-113
  • 第二节 非情愿性对宋代买卖契约效力的侵蚀113-127
  • 一、 强制买卖113-116
  • 二、 乘人之急买卖116-118
  • 三、 诈伪买卖118-123
  • 四、 诱惑买卖123-124
  • 五、 盗买卖124-127
  • 第三节 情愿原则实施的法律效果127-141
  • 一、 民户经济生活的需求使民间买卖中“情愿”实施具有非彻底性128-131
  • 二、 申严赏罚的官吏考课制催化了官民交易中的强制性131-132
  • 三、 宋代官僚体制下“情愿原则”适用的司法困境132-137
  • 四、 “情愿原则”的运用与立法抵牾137-141
  • 第四章 宋代买卖契约的担保与法律效力141-159
  • 第一节 宋代买卖契约担保的种类141-142
  • 一、 买卖契约担保的特点141-142
  • 二、 买卖契约担保的形式142
  • 第二节 人的担保与法律效力142-148
  • 一、 人的担保特征142-144
  • 二、 多人共同担保144-145
  • 三、 牙保145-147
  • 四、 递相委保147-148
  • 第三节 物的担保与法律效力148-154
  • 一、 质押148-151
  • 二、 抵当151-153
  • 三、 倚当153-154
  • 第四节 瑕疵担保与法律效力154-159
  • 一、 权利瑕疵担保154-157
  • 二、 物的瑕疵担保157-159
  • 第五章 宋代买卖契约法律效力的功能159-175
  • 第一节 三位权益协同保护的政治功能159-166
  • 一、 国家利益的维护159-162
  • 二、 民众利益的重视与保障162-165
  • 三、 家族利益的保护165-166
  • 第二节 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166-171
  • 一、 定纷止争是宋代买卖契约效力制度立法追求的目的166-169
  • 二、 定纷止争是买卖契约效力制度司法适用的必然结果169-171
  • 第三节 传统价值观基础上的经济促进功能171-175
  • 一、 买卖契约效力制度中传统伦理价值的法律强化171-172
  • 二、 买卖契约效力制度扩大了交易主体范围,促进了商品的流通172-173
  • 三、 买卖契约效力制度有利于商品经济下的自由竞争,有利于公平交易环境形成173-175
  • 结语175-179
  • 参考文献179-189
  • 科研成果目录189-190
  • 后记19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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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0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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