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发布时间:2017-12-05 06:12
本文关键词: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摘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的规定了中国特色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及2014年消费者者权益法中对于消费者领域诉讼主体资格的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逐渐成为了建设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该问题没有解决将直接影响公益诉讼中的主体权利的行使。在法律中完备的主体资格的界定,对于日后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就目前关于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立法状况看,仍然存在着极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过于笼统,部门法律没有对上位法的笼统规定进行解释和相应修改,从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导致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后,因法律无明文规定诉讼主体资格,而无法行使正当合法的权利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导致我国公益诉讼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鉴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界定主体资格的具体范围的情况,本文笔者试图通过对西方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以两大法系公益诉讼制度中内容进行梳理和比较分析,意图从中总结规律,找出解决我国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建构中存在的问题的答案,从我国实际的国情出发,并与目前学界的主流理论和研究相结合进行讨论,目的是能够针对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提出合理化建议,助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发展一臂之力。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界定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概念、特征以及研究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价值意义,提出当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的核心问题。 第二部分,考察西方的公益诉讼制度,重点详细研究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之间的公益诉讼制度内容,试图深入的对两大法系中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特征等进行详细分析比较,总结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和相似部分,讨论差异的原因,总结当今先进西方国家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先进理念和规律。 第三部分,针对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讨论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民、有关组织等诉讼主体的职责范围以及赋予民事公益诉权的合理性等方面,试图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现行的全部诉讼主体作深入的认识。 第四部分,就我国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的核心问题即现行法律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界定范围争议给出合理化的建议,明确划定哪些主体作为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并试图描绘出关于今后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各个主体的角色定位、职责权限、诉讼程序等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轮廓。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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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5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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