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5 17:22
本文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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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网络和科技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或单位肆意获取和利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经常受到威胁。为打击肆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重新修整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扩展了犯罪主体,严格了立法用语,对犯罪情节作了层次区分,是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大进步。但法律完善与法律体系的完全建立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时隔两年,关于本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终于亮相于人前,犹如揭开本罪的面纱,倾情展现它的魅力。本次司法解释共十三条,主要涉及本罪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认定,“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处罚规则等。对法院、检察院准确认定本罪,避免法律适用混乱,惩治与有效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有重大意义,也为理论界研究本罪提供了宝贵的素材。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这些信息具有的统一的也是本质的特性是识别性,包括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本文总结理论和实践经验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与公民人身与活动紧密相连,必须具有识别性。而识别性又是通过特定个人的身份和特定个人的活动展现出来的。二者结合是确定个人信息范围的重要内容,不能识别的身份信息和活动信息没有保护的必要也没有受保护的能力,而具有识别性却与身份信息和活动信息不相关的这种信息几乎不存在。公民个人信息的这种识别性特性恰恰使个人信息具有显著的人格权属性。财产权属性是商业社会的价值性赋予个人信息的另一内容,是由大数据时代对信息极大利用和处理应运而生的,不可忽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理解涉及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根据国际通常规定应属于本罪的信息主体,但死者因其权利能力的消灭一般认为其个人信息不应再受刑法保护,本次司法解释将个人信息限定为自然人的信息也是对活着的自然人信息的一种明确保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行为是认定的难点,但也是重点。认定作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出售、提供行为和窃取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行为要分别从出售、提供行为的联系与区别和窃取或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行为的手段非法性、违背信息主体意志和危害程度考量,而不能局限于字面含义。“情节严重”作为构罪要素明确其认定标准非常必要,对“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讨论经过漫长而激烈的争论后,学者主要从单层次与多层次或者单层次与多层次混合的模式摸索本罪定罪标准的可能方式。笔者根据我国司法解释惯例和具体司法实践认为,情节严重应考虑被侵犯个人信息的数量,次数,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常常作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行的上游犯罪,因此,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也应是情节严重的内容之一。经过比较分析,情节严重的认定采用单层次与多层次混合的模式是现阶段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本次司法解释分别从被侵犯信息的类型和数量,违法所得的数额,信息用途,主体身份,行为人主观恶性等五个方面认定“情节严重”的定罪标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则从严重后果层面、数量数额标准层面两个层面予以规定。对本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分别统一了标准,也证明了单层次和多层次混合的认定标准是切实可行的认定模式。当本罪与侮辱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发生法条竞合时根据本罪与相关罪名的特性和联系并准确适用法律原则是认定犯罪行为的关键。因此,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解剖分析对辨析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与联系,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从而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有实践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4.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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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荣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
2 张海燕;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的认定[D];山东大学;2016年
,本文编号:1255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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