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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探析

发布时间:2017-12-11 03:26

  本文关键词: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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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基于对子女的爱,在子女购房时往往会倾注全部的积蓄,为了让子女能够有房居住,能够有一个幸福的婚姻生活,一般状况下,不会和子女签订书面协议,一旦婚姻关系破裂,该房屋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显然违背了父母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的初衷,不仅伤害了父母的情感,而且侵害了父母的利益。这种状况,房屋产权登记通常在父母子女名下,可以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种观点得到很多社会公众的认同,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兼顾了中国国情,符合社会常理,能够有效地解决婚姻纠纷问题。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并且是由父母出资购买,父母实际已经拥有房屋产权的一部分份额,这种认定方法更加切合实际。《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出资购不动产的相关内容,正是基于我国国情出发,产权登记主体和赠与一方有效的联系起来,真实体现父母出资购房的意图,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统一进行认定,能够保护父母的权益,也能够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但是,所谓的国情和常理都是太模糊的话语,如果不对夫妻关系和夫妻财产有清楚的认识的话,此条规定或许会引起更多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关注现实,运用一定的宪法学、法理学和民法学理论厘清此社会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9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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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肖卫;论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02期



本文编号:127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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