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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2 04:30

  本文关键词: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股权众筹 投资者保护 股权众筹平台 融资者


【摘要】:股权众筹主要针对公众投资者,凭借互联网这一独具特色的平台,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作为主要的融资发行人,股权众筹是新模式下的一种新型融资活动。投资者以取得发行公司股权作为投资报酬,互联网众筹平台是连接融资者和投资者的中介。股权众筹的兴起和发展壮大不仅有助于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而且能激发融资市场的潜力,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投资者的参与,投资者作为不可或缺的市场参与主体,其利益也当然应该受到保护,然而目前,我国在股权众筹活动中投资者的保护却面临保护不足的现状,股权众筹在我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股权众筹投资保护方面处于空缺状态,各方面保护机制不完善,缺乏专门的、系统的法律规范,投资者面临着诸多风险,亟需加强对股权众筹投资者的保护。本文依托有关资料,运用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研究方法从股权众筹一般理论入手,对股权众筹的含义、特征、运行机制和交易模式进行论述。从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角度介绍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及其必要性。接下来按照股权众筹的流程从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中、股权众筹运营中和投资者保护的救济途径和退出机制三方面对投资者保护进行具体分析,并对国外的相关先进经验进行介绍。在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中要规范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融资额和信息披露义务;在股权众筹运营中设定平台的准入机制、保证股权众筹参与主体的权利、解决资金存管的问题;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首先要符合适当性的要求,并要保证投资者救济途径和退出机制的完善。通过从流程上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分析,对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立法梳理和法律规范的分析,借鉴国外相关规则,对比得出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存在的问题。鉴于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现状,使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得到完善的保护,首先需要完善主体准入机制,实行差异化准入、明确投资限额;其次要完善监管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规范领投人、保荐人制度和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规则;最后还要设定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如推行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建立投资者教育制度和对投资者适当性进性测试等投资前置环节、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投后义务,如建立风险保险基金制度和投后管理制度、赋予投资者ADR求偿权利,全方位多层次的对股权众筹投资者进行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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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8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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