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抵押中农民财产性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2 08:10
本文关键词:农房抵押中农民财产性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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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房抵押是农民发挥财产性权利的一种融资渠道,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农房抵押涉及到农民的房屋所有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等财产性权益,由于当前农房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及现行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诸多限制,致使农房抵押较难推进,农民的财产性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在农村,除了农民居住使用的房屋外,还存在公益性房屋和乡村企业用房,农房抵押仅指农民住房抵押。在我国,关于房屋和宅基地之间的关系,有"房地一体"和"房地分离"两种模式的争论,在农房抵押中坚持"房地一体"抵押原则能够保证农房所有权主体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同一,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两权主体相异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更有助于保障农民的财产性权益。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针对农房抵押的规定出现了政策与法律冲突的现象,而各试点地区的规定及做法差异也较大,西安市高陵区农房抵押试点较为保守,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推行,义乌市的农房抵押试点改革力度较强,对现行法律的突破较大。农房抵押中农民财产性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农房确权登记制度不完善,而抵押则要求抵押标的物合法确定,以及《物权法》等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限定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主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员以及"一户一宅"原则等规定导致农房抵押"名存实亡"。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的规定会导致在农房抵押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同农房所有权一同抵押,导致在抵押权实现后,新的房屋受让人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造成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两权"主体相异。根据供需原理,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主体的限制会导致潜在的可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范围较窄,造成抵押权实现后房屋较难流转变现,进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接受以农房为标的物的抵押贷款,同时市场中交易主体量少也不利于农房的价值认定;"一户一宅"原则也会对农民抵押住房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导致很多农民囿于抵押权被实现,房屋被处置无处可住而放弃农房抵押这一贷款模式。最后是保障农房抵押中的财产性权益应坚持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对策建议。农房抵押中应秉持"房地一体"抵押的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协调农房的财产功能与居住保障功能以及以保障农民权益为中心。针对农房抵押中农民财产性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解决农房抵押面临的法律问题,从而充分发挥农房的融资功能,保障农民的财产性权益,具体建议包括完善农房确权登记制度、拓宽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主体范围、引入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以及完善农房抵押相关配套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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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先贵;;中国法语境下土地开发权归属及类型的法理研判[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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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8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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