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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投资人风险与法律防控

发布时间:2017-12-20 01:04

  本文关键词:我国股权众筹投资人风险与法律防控 出处:《吉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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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的达沃斯论坛及2015年的两会上多次提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1,创业不仅需要良好的创业环境,更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因此,激活资本融资市场,为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企业提供良好的资本环境是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便是适应创业及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产物。股权众筹2011年传入我国,但受当时的金融市场环境影响,并未获得长足发展,近两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环境的好转,股权众筹这种新兴融资模式对解决中小企业及创业企业的突出作用越来越明显,也逐渐得到了国家的重视。股权众筹与以往融资模式不同之处是,其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的一种新兴模式,融资者融资渠道获得,投资者投资信息取得都是通过搭建的互联网即股权众筹平台获取的,股权众筹的运营流程首先由融资者向网络股权众筹平台报送拟融资项目信息,然后由平台对融资者以及其上报的项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通过平台审核后融资者获得融资资格,即可在股权众筹平台发布具体融资信息,投资者通过公开的互联网平台获得信息后,依据个人理性判断对项目进行投资从而成为初创型或中小型企业的股东,获得投资规模相应的股权,具体以分配股东分红的方式获得投资利润。与以往投资者参与公司的方式不同,通过股权众筹方式入股公司的投资者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只是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定期的享有其股权的收益。股权众筹与普通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不同之处在于,其是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即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中介进行融资的,其中股权众筹平台对融资人资质具备审核义务,融资人向股权众筹平台报审项目信息需经过众筹平台对其资质进行审核,项目的具体信息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发布,投资人并非是依据职业经理人的推介而是依据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合理判断后选择是否投资。目前,我国发起股权众筹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刚刚起步的初创型企业,一些中小项目的发起者往往具备很好的创业想法,但是没有创业资本的支持,股权众筹通过公开的网络平台发布项目融资的信息,一方面使投资者获得了融资信息并进行理性甄别,同时也为融资者打开获取资金支持的方便之门,为双方搭建了良好的平台,有效的匹配了双方各自的投融资需求,解决初创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同时也拓宽了个人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活跃了中国的资本市场。但是,股权众筹融资模式自从进入到我国资本市场以来,发展受到诸多阻碍,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我国目前立法领域关于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不尽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也不够明确,因此,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举步维艰,法律监管规范的不健全还诱发诸多风险,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我股权众筹监管的规范化开辟了道路,但是基于各种原因,该办法至今尚未发布。因此,法律及制度方面的不健全,致使我国目前股权众筹在运作的各个环节都面临着诸多问题和风险。为了发挥股权众筹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对股权众筹的相关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本文聚焦我国股权众筹投资人的风险,首先结合司法案例以及我国目前股权众筹市场的实际情况提炼出我国股权众筹投资人面临的集中风险,其中主要以投资人被融资方及众筹平台欺诈风险、投资人无回报及回报率与事先约定不符、融资项目不稳定导致融资人破产给投资人带来损失等风险为主;其次,针对上述主要风险从法律及制度两个层面进行原因分析,其中法律层面主要围绕我国目前股权众筹法律规范不健全角度进行分析,制度层面主要围绕投资人对融资者进入平台审核制度不全面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针对上述投资人风险从立法完善及制度创新角度提出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本文研究的重点、难点是如何对上述风险提出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这种有效性体现在既能合理的规避上述风险又不至于为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设置太多规则性障碍,从而阻却股权众筹在我国资本市场发挥积极的融资作用。因为股权众筹本身就是一种开放性的融资模式,一旦法律或相关规定介入太深,设定太多的条条框框,无异于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增加障碍,因此如何在风险的防控上实现深入浅出,在“收”与“放”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将是本文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本文研究的创新点以投资者在股权众筹中所面临的集中性风险为切入点,然后从融资者与众筹平台两个风险来源进行分析,并从三者的法律关系上进行定位,对三者的权责进行精确的梳理,进而从立法及制度层面探寻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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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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