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0 18:27
本文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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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销活动自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进入我国,由于当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上直销本身的特殊性,传销假借直销的名义在我国迅速蔓延。近年来传销活动日益猖獗,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对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据统计,2011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传销案件1419件,取缔捣毁传销窝点1.88万个,教育遣返传销人员17.5万人次。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我国传销犯罪体系的刑罚体系进行了完善。 2012年5月19日,,厦门海沧区人民检察院破获福建史上最大传销案,涉案人员达1600余人。笔者来自福建,由对此案的关注引发了深入研究传销犯罪的浓厚兴趣。 笔者从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学理论出发,结合学界对本罪的不同观点,重点辨析本罪在犯罪构成要件和司法认定中的争议,厘清本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类犯罪的界限,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对本罪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导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三章: 第一章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简要概述。第一节从本罪的概念,传销和直销的区别,以及传销的危害性三个方面介绍了传销的概念。第二节从五个阶段介绍了我国打击传销犯罪的立法进程。 第二章通过对比理论学界对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争议,逐一阐述自己的观点: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多重客体,主要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次要客体为公民财产所有权,随机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要件是组织、领导传销行为;组织、领导者是本罪的犯罪主体;直接故意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 第三章论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认定中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主要从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区分本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拘禁等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相近罪名的区别。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商燕萍;;浅析非法传销行为及其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09年35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罗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要件研究[D];湘潭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1312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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