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证券非公开发行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4 02:28
本文关键词:中美证券非公开发行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出处:《上海社会科学院》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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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非公开发行这一概念最早源于美国1933年证券法,其诞生八十余年以来,已逐渐成为美国各类企业最为重要的融资手段之一,而与该等旺盛经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稳定且等级分明的配套法律制度也已日臻完善。其中经过立法、司法判例等反复提炼而逐步形成的"禁止一般性招揽"原则、"合格投资者"准入法律制度、"既存的实质联系"标准法律制度等均已自成体系,且相互联动,发挥着重要的市场调节监管作用。相对固定且平衡的法律制度本身,也在美国证券非公开发行市场本身的发展以及针对各类投资者的保护之间取得了有效的动态平衡。我国当下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市场缺乏有效而系统的法律监管,主要体现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统一完善且科学高效的证券非公开发行法律制度体系,各金融主管部门针对各自的监管范围,制定大量效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及系统的法律体系。而《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及表述又过于原则,无法直接而有效的适用于日常的金融监管之中。因此,对于我国证券非公开发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可深入研究并借鉴美国类似法律制度演进过程,选择性移植其法制成果,同时结合我国发展中的证券私募市场特色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期寻找到符合我国私募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法制建设道路。具体而言,我国应逐步改变现有的分散型金融监管体制,在证券非公开发行领域法律层面专门构建以统一的"募集行为"规范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框架;对于已经初步确立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标准的制定,应着力塑造统一适用于各类证券产品私募的客观准入标准,应加强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要求的法律约束,并明确程序瑕疵对应的具体法律后果;对于募集推介行为规范监管的法律制度也需要完善,针对推介资料、载体、形式等应进行细化的法律规则阐述;同时,针对股权众筹等新型募集模式,长远看来可考虑在以传统证券私募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监管思路之上,从募集形式、合格投资者客观标准等具体法律制度方面做一定程度的放宽调整,以期在顺应中小企业通过互联网等新型高效渠道进行融资的旺盛需求的同时,给予投资者相当程度的法律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87;D971.2;DD912.2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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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冰;;P2P网贷监管模式研究[J];金融法苑;2014年02期
2 樊志刚;赵新杰;;全球私募基金的发展趋势及在中国的前景[J];金融论坛;2007年10期
,本文编号:132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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