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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

发布时间:2017-12-24 17:20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 出处:《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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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论文采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主要对我国立法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范围,实践中如何明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第一部分指出了我国立法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在阐述我国目前具有代表性的立法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的基础上,归纳、概括了现阶段我国立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三种主要方式:肯定列举、否定概括和否定列举相结合、肯定概括和否定列举。分析指出公开范围狭窄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首要问题,并以实践中出现的国内影响广泛的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 第二部分重点研究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范围。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包括应然性和实然性的公开范围两个方面。论文通过界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相关概念,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范围提供前提条件。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法理依据角度,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与知情权的关系。进而与第一部分我国立法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然范围相对应,论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成熟国家的公开范围立法及启示,提出了我国构建政府信息公开理论范围的基本框架: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要以肯定概括式加否定列举式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在确定例外不公开的政府信息时,必须使其与其它相关法律规范相互衔接和配套。同时指出只有明确例外信息的范围才能确定公开信息的范围,阐述了确定例外事项的原则和立法模式的选择。 第三部分提出了解决现阶段影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迫切问题的建议。首先,要推动政府公务员树立行政权的社会化理念、市民社会理念、参与行政理念等政府治理的新理念;指出了健全配套法律,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四个方面的着眼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与修改要充分体现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修改《保密法》和《档案法》是健全配套法律的主要任务;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健全配套法律的突破口;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健全配套法律的重要方面。最后指出行政程序法中的信息公开直接与特定相对人的利益相关,必将成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大幅度拓展的主要动力,因而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要体现正当程序理念、明确公开原则、限制行政裁量。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2.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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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29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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