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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效率研究_关于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6-12-01 20:42

  本文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论文摘要:企业责任(CSR)备受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主要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内容、现状以及不同视角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领域对国内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研究和评述,以期把握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脉络。从中探寻企业社会责任的新动向。

  论文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CSR);现状分析;可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CSR)近年来已成为一个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体制改革中由于制度和引
  导机制的不完善,一些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过程中只顾自身利益而漠视长远发展,各种无视社会责任的败德行为不仅严重影响有关企业的公众形象与长远发展,而且还给企业员工、消费者甚至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威胁。因此,科学、全面地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以及研究成果,客观地把握企业社会绩效与绩效之间的关系不仅能使企业决策层清醒地认识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自觉树立健全的社会责任意识;而且还有助于强化公众的监督与参与意识,进而增强国家和的可持续发展后劲。

  1 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国内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已取得到了丰硕的成果,文献资料、出版刊物层出不穷。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讨论,李立清、李燕凌(2005)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除了经济责任、责任以外的第三种责任,是企业在社会领域内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回应义务”。张宏波(2007)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责任与责任。李双龙(2007)指出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拥有不同的利益要求以及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权利,正是各种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期望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实际需求。这种观点实际上支持了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视角。其它视角领域,李淑英(2007)提出了一个基于社会契约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内容框架,该研究认为企业有义务遵守与社会达成的契约,为社会和经济的改善尽自己的义务等。大多数国内学者赞同卡罗尔(Carrol)的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其中,慈善责任被认为是最高层次的责任,是指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从事公众与政府预期的行为。

  2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研究

  王晓红(2011)指出我国有关社会责任的立法中,普遍存在法律条款原则性过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制度保障不足、职工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的规定过于笼统以及债权人利益保障不足的问题,为建立完善的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建议必须要正确定位公司盈利与社会责任承担的关系、明晰与社会责任相关的公司者的责任等。而林小芳、郑珠仙等(2011)则指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须要转变传统的发展观,战略性地选择责任活动并完善法律政策和公众监督等。徐二明、奚艳燕(2011)则对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国内重要核心期刊进行分析,揭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现状。研究发现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研究一般依赖于产业竞争和资源基础观视角,很少关注能够揭示转型经济环境中企业略特征的制度理论。

  3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指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包括哪些主体以及这些主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在遵循社会责任界定原则的基础上,吴猛(2007)提出公司制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包括对雇员、客户、债权人与社区。这种界定标准肯定了雇员与客户的重要地位,突出了二者公司剩余价值索取权的优先地位,但总的来说,其内容范围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的。崔秀梅(2009)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原因,全面地指出了转型经济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框架,主要包括:企业对股东、债权人、员工、政府、消费者、客户以及供应商、社区和环境的责任。并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该是渐进性的、有界的。王敏、李伟阳(200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需要区别企业作为整体、特定个体以及企业管理层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通过剖析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特殊性,系统地概括了中央企业作为整体、个体以及管理层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等。

  在社会救济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角色定位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关于社会救助中政府与非政府的协作探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1.引言

  救助与救济在含义上存在很大差异。而救助是长期的,其救助的对象主要是遭受天灾人祸后,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的人。而“救济”是指对困难者实施短暂的救济措施,其含义要比“救助”的窄一些。我国古代一直就存在一种“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救济思想。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但对归属感与安全感的需要同样也是人之天性,不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与人为善是人类为避害的一种手段,同样也是获得归属感与安全感的途径。

  2.西方社会救助中政府与非政府的协作状况

  在我国,社会救助主体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由于我国社会救助起步晚,所以两者在协作上存在很大的弊端,这使得双方的资源无法达到互补。中国政府以法律政策为后盾,运用税收制度来获取救助资源,保证了救助资源的稳定性。而非政府组织的资源获取渠道相对政府的要多得多,但其资源的获得缺乏稳定性。且政府的救助措施,重点考虑的是公平性,而非政府组织的救助措施与政府的救助措施相比,较为细致到位。在中国的社会救助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互补性非常强。但由于在制度的不完善、政府的大权在握以及非政府的不愿涉足政治的原因,中国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协作上存在很大的问题。

  英国社会救助公有化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到了20世纪70年代,英国政府将部分公共服务交予非政府组织处理,这使得英国在社会救助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不存在附属感。英国在慈善事业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其COMPACT协议更是有效地平衡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使得两者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上能保持平等互助的关系。

  2.1角色定位

  在社会救济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角色定位是非常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两者的协作程度和协作关系。在我国社会救助中,政府是绝对的领导,而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是命令与服从执行的关系,这使得非政府组织无法发挥效用。在西方国家中,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关系相对平等,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在社会救助过程中,很少直接参与救助,其是通过各种优惠政策,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便利的救助环境,充当保驾护航者。英国与美国不同,英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更像一个合作者,两者之间不存在上级与下级的关系。

  2.2准入机制

  非政府组织若想获得法律保护,获得免税的待遇,首先是要经过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地位。我国政府对慈善机构的审批相比美国要严,并需要有一个政府作为后台。在美国,其慈善组织想获得官方的认可是非常容易的,只要提出要求,在验明正身即可。在英国,其慈善机构注册与政府无多大关系,除了豁免慈善机构,其他的慈善组织注册登记程序都由慈善委员会负责。并且英国对慈善组织注册登记的要求不高,限制条件不多。

  2.3监督控制方式

  在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呈现出多元化,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这也是造成非政府组织存在种种假恶丑现象的原因。

  在美国,直接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是美国国税局,其主要是审查年度申报表,对非政府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一个审计,并针对其存在的种种不良现象,给予一个相应的惩罚。美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监督,使得非政府组织内部的不良现象较少,有助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英国慈善机构的管理,主要是由慈善委员会负责,其审核量大,且申请审核的程度简单,其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完善的。

  3.西方社会救助中政府与非政府的协作经验

  3.1制度的建立上

  英国与美国在社会救助中存在相似点,其社会救助更能体现出以天下为己任的特点,表现出每个群体以及个体都有责任为社会做点贡献,他们并不认为慈善是政府的事情。美国在对慈善机构的建立上设立了行业评级以及社会监督,其评价方式从4星级到无星级,在美国,慈善机构的信誉与其存亡有莫大关系,信誉受损,就意味着这个机构会被公众抛弃,在这些强大的监管机制下,美国慈善机构的透明化程度很高,并对挪用、贪污善款等不法行为,都给予相当严厉的处罚。

  英国在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监督上与美国不同,其监督方面建立了“慈善委员会”,专门对慈善机构的内部管理、投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英国为使慈善机构的透明度增高,每个在英国的人都有权利了解慈善机构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

  3.2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

  在我国的社会救助中,政府是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的,而非政府组织在救助中,扮演着一个政府下属的角色,使得非政府组织的效用得不到发挥。与中国不同,英美国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的关系式平等的,这两个国家在不断地摸索中,逐渐掌握了如何能发挥各自资源的要诀。由于社会救助的对象不一、需求不一、救助的复杂化,使得政府无法做到样样兼顾,所以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建立平等的合作者关系是必然的。

  3.3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角色定位

  在社会救助中,我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一直扮演者上下级的角色。从英国美国的社会救助发展情况来看,在其社会救助制度未出台之前,其救助效果是不理想的。两个国家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都没有明确的责任。两者的社会救助达到规范和完善,是在现代救助制度出台之后,救助制度的各种规格条条使得两个国家的政府与非政府间的角色得到确立。在英国,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范围可依照其出台的《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机制》,在政策里,英国政府依然是主要的负责人,但其与非政府组织是平等互补关系,英国政府在很多方面上给予慈善机构更多独立的空间,为使两者之间的合作更加和谐,英国政府会在救助上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商量、协调,并长期为慈善机构提供资源。

  3.4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资源互补

  在我国的社会救助中,政府与非政府之间的资源互补性是非常强的,尽管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互补性很强,但由于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得非政府组织一方的效用发挥不出来,两者的协作程度不高。

  英国与美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是围绕着各自所拥有的资源而展开的。政府与非政府之间所拥有的资源也存在互异现象,但两者互相补拙的程度非常高。美国与英国都很重视对资源的充分利用,英国官方为了明确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政策咨询原则,在事先就将咨询的各种条条框框拟订好,使得双方在合作上的和谐程度达到最大化。

  4.结论

  西方国家的社会救助由于起步早,所以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上显得科学化、规范化。从两国的社会救助发展历程上看,平衡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使非政府组织透明化、定位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角色,是使救助资源发挥到最大效用的关键。

  参考文献:

  [1]郑军,彭欢.中西方社会救助制度中政府责任差异的比较分析———基于制度文化的视角[J].经济问题探索,2010(02).

  [2]朱德云.世界各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财会研究,2008(12).

  [3]祖玉琴.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探析与启示[J].决策咨询通讯,2009(01).

  [4]汪中芳.美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及其启示[J].中国民政,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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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我国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农村残障儿童的基本生存与发展主要是由其所在家庭承担,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农村残障儿童家庭社会支持现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研究背景与文献综述

  面对社会救助政策的诸多局限,要想在短时间内解决或缓解农村残障儿童及其家庭的生存发展问题,减轻政府社会救助制度财政支持负担,可从多元社会支持角度出发进行分析。社会支持“在缓解个体心理压力、消除个体心理障碍、增进个体心理健康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国内关于农村残障儿童家庭的社会支持研究中,主要是脑瘫、孤独症等某些具体疾病的研究,王玉晶的《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孤独症儿童家庭社会支持网络研究》是这一方面研究的代表,认为目前农村孤独症儿童家庭困难重重,主要可通过“政府建立健全关于孤独症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通过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帮助农村孤独症儿童家庭建立和完善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帮助其走出困境。社会支持意味着一个多元参与的合作网络,本研究旨在按照社会支持网络理论的知识,将参与主体划分为宏观、微观两个系统中的政府、社会(市场)、社区和家庭四个层面,通过分析四个主体的支持参与情况,探索农村残障儿童家庭的支持网络,并为其网络构建与完善提供可行性建议,推动社会公平、公正发展。

  “社会支持网络指的是一组个人之间的接触,通过这些接触,个人得以维持社会身份并且获得情绪支持、物质援助和服务、信息与新的社会接触。”本文所指的社会支持网络不仅包括个人之间的接触,还包括个人与社会层面的接触,包括政府或福利机构等,以及社会层面内部的接触。从微观层面看,农村残障儿童家庭本身可以看作是一个网络系统,家庭内的成员是这个网络中的主体。从宏观层面看,农村残障儿童家庭同周围人群、社区及大社会之间构成一个大的网络系统。社会支持网络是每个个体生命过程的组成部分,社会支持理论认为,“一个人所拥有的社会支持网络越强大,就能够越好地应对各种来自环境的挑战”。人是社会的人,我们离不开社会网络,农村残障儿童家庭在生活中更加需要来自宏观和微观层面的网络支持。本研究运用社会支持网络理论,具体分析正式社会支持和非正式社会支持资源对农村残障儿童家庭的帮助情况,并为社会工作介入农村残障儿童家庭和政府对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二、农村残障儿童家庭社会支持现状

  (一)正式社会支持

  1.政府

  2011年中残联制定了《残障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障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障儿童,从而为农村残障儿童的康复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另外,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提出:“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障、重度智力残障、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障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为农村残障儿童提供教育支持。中央各部门及各省市根据自身实际工作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措施,满足农村残障儿童的康复和教育需求。家庭对于政府的经济支持给予了肯定,对由于政策缺失而带来的问题,家长表示担忧,希望能够获得来自政府更多的支持。这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到家庭,但由于政策的局限性或者说缺陷,大部分家庭并未获得来自政府方面的充分支持,支持力度不够,不能解决农村残障儿童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的长期问题,家庭仍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

  2.机构

  机构的支持主要是指民间社会力量提供的支持。随着中国公民社会不断发展,民间社会的力量也在残障儿童的社会支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民间社会中,为农村残障儿童家庭提供社会支持的主体绝大部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NGO)。机构的支持主要指机构给予孩子以及家长的帮助。在孩子康复训练方面,机构老师运用社会工作或心理学专业知识,以接纳和平等的心态,为家长提供心理和技术上的支持。同时,通过为家长开设培训课程,让家长走进孩子的世界,与孩子靠得更近。通过为家长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助力残障儿童健康成长。对于来自机构层面的支持,家长给予完全的肯定和表扬,对于机构的培训理念也持肯定态度。但在机构帮扶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资金来源不足,大部分资金来自社会捐助,政府补贴太少,所需开支与所能募集到的资源之间存在较大缺口;二是机构和工作人员紧缺,能够为农村残障儿童家庭提供服务的机构并不多,很多家庭急需帮扶,但却因资源紧张,无法满足需求,导致机构对农村残障儿童家庭提供的支持有限。

  3.学校和医院

  学校的支持主要指学校对于孩子的接纳,孩子能否像正常孩子一样进入学校接受教育。一般来讲,大部分轻度残障儿童可完全自理上学,部分中度残障儿童需要在家长帮扶下可在学校接受教育,而重度残障儿童很难在学校接受教育。在农村,因教学资源有限,,教学质量很难保证,特别是学前教育时期,大部分幼儿园拒绝接收残障儿童,即使接收了也存在一定的歧视。医院的支持主要是对病症的诊断和对孩子的治疗建议。有些医院自发组织为贫困残障儿童提供一定的优惠或免费康复治疗,但相对来说,杯水车薪,支持力度有限。

  (二)非正式社会支持

  1.家人

  家人的支持指的是与自己血缘关系最近的家庭成员,一般指孩子的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兄弟姐妹等。家庭内部之间的支持,主要分为物质支持和精神支持,物质上一般男性成员负责挣钱养家,女性成员负责照顾残儿和给予残儿精神安慰。除此之外,家庭成员之间精神方面的相互支持非常重要。除了经济上的困难,绝大多数家长都表示,自身在孩子的照顾上时间和精力严重不足,照顾好一个残障孩子必须要有一位家长随时陪同,这对于家长的工作有很大的影响。一些残障儿童由祖父母照顾,这样可以减轻残障儿童家长的负担,但当上一代老人照顾缺失时,父母往往必须承担起照顾孩子的全部责任,家庭中父母的压力最大。

  2.社区邻里

  在农村社区,邻里之间关系比较和睦,大家关系也比较紧密,一般情况下,当残儿家庭出现经济危机之时,邻里间能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有时候也帮助其照看孩子,最重要的是在闲聊之中安抚残障儿童家长的情绪,为其提供精神支持。但也有邻居因不了解残障儿童的症状,特别是自闭症、多动症等心理疾病,对残儿家庭有不适当的行为。

  3.亲朋好友

  这里的亲朋好友,指的是农村残障儿童家庭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在康复机构认识的其他残儿家长。亲戚和朋友一般也能够给予家庭一定的支持,包括经济支持、资源对接以及对家人的照顾,支持程度在不同家庭是不同的。有的亲朋好友家庭条件比较好,与残儿家庭关系密切,就会给予较多的帮助;反之,提供的帮助就很少。康复机构其他家长的支持,指同在机构陪伴孩子康复的家长之间相互帮助与支持的情况,在本文主要有心理方面的支持及信息的共享支持。

  心理方面,家长通过彼此理解与开导形成一种支持,而这种支持也是最有效的,他们经历相同遭遇,能真正做到理解对方。信息的共享和平时训练生活的点滴照顾,也形成一定的支持。

  此外,比如网络和书籍也能成为家庭了解残障病症和寻求康复信息的重要支持,帮助家庭获得所需要的信息;有的家长盲目迷信农村乡间的一些说法,获得一种心理上的安慰和寄托等。

  总的来说,农村残障儿童家庭的正式社会支持不足,非正式社会支持更加凸显一些。

  三、农村残障儿童家庭社会支持网络完善

  (一)社会工作与政府间的互动

  政府在农村残障儿童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农村残障儿童家庭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均需发挥应有作用。面对社会救助政策缺陷、资金支持不足的情况,社会工作应当积极探索与政府合作的途径,一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发声,促进政府相关政策的完善,同时为弱势群体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社会工作还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提高政府与其他支持主体的互动合作,如政府可加大购买NGO服务,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和监管水平,加大对于贫困残障儿童的补贴等。另一方面,政府应该为社会工作的兴起创造有利条件,针对目前专业社会工作者严重不足的问题,政府要鼓励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人才,提高社工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在根本上解决人员不足问题。

  (二)社会工作与机构的互动

  目前在农村残障儿童家庭社会支持网络中,NGO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与各个支持主体的合作也不是很充分。首先,我国民间机构的发展不够成熟,多数民间组织无论在资金还是相应的服务提供、管理方面都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难以较好发挥作用。其次,目前我国对NGO的管理制度不够明晰,很多民间组织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存在大量的“草根”NGO,其数量也难以统计。为了缓解NGO目前存在的资金和人员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为NGO的发展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同时可以鼓励社会捐款捐物,拓宽民间机构的资金获取渠道,利用专业知识为民间机构建言献策;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在民间康复机构开展志愿者培训和专业人员交流等工作,以提高残障儿童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同时,NGO也应主动与其他社会支持主体合作,利用社会工作者的渠道,积极与医院、学校、农村残障儿童家长等交流经验心得,共同为残障儿童提供优质服务。

  (三)社会工作与资源信息整合

  面对农村学校教学资源有限,对残障儿童的接纳程度低,医院扶残优惠有限,家庭学习残障知识困难等问题,社会工作者整合有关残障儿童的康复知识、救助政策知识以及可以利用的有效资源,传达给农村残障儿童家庭,使他们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支持,减少家庭的无助感和盲目性。如帮助家庭申请合适的机构、政府救助、学校解难,链接社会资源如义工帮助、经济募捐等。

  同时,推动媒体宣传,使更多人了解并接纳残障儿童,帮助其康复成长。

  (四)社会工作与家庭的互动

  家庭是农村孤独症儿童家庭获取支持的最重要来源。然而,这样一个特殊的家庭内部存在或者说更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影响家庭氛围,也不利于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成长,给家庭造成情感负担。面对矛盾和摩擦,家庭成员往往因经济负担、心理压力、身体疲惫等原因不能有效处理,从而激化矛盾。社会工作者可以介入家庭,运用家庭治疗等方式帮助家庭实现沟通和理解,学会化解家庭矛盾的方式方法,更好地发挥家庭的支持功能。

  (五)社会工作与互助网络建设

  残障儿童家长是最能感同身受彼此的,他们可能有过相同的经历和有关孩子问题的相同困惑,他们可能会有自己对待问题的另一番见解和成功经验。然而,他们或者因为是无意识,或者是因为缺乏组织,常常无法充分发挥这个群体的支持作用。社会工作者帮助残障儿童家庭(来自农村或者城市)建立起属于他们的联合组织,发动组织内各家庭的行动力,解决他们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扰,使组织成为这些家庭获取支持的重要来源,同时,还可以扩大影响力,为孤独症儿童争取权益。

  结语

  本研究认为,在社会救助缺陷的背景下,农村残障儿童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并不乐观,福利政策给予的支持和发挥的作用仍不够充分,其他各方支持并未形成很好的互动与网络,社会工作可以发挥其自身优势和基础作用,协调各个支持主体的互动合作,从而加强农村残障儿童家庭甚至是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推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李强:《社会支持与个体心理健康》,载《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2][3]王思斌:《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页。

  [4]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食品安全问题与国民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毒生姜、瘦肉精、地沟油、苏丹红、毒奶粉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曝光,人们对食品的安全越来越担忧,虽然相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但是食品安全事故却依然频繁发生。

  如何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国内外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王婉琼研究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l]。文献2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提出相关建议[2]。文献3从全民参政的视角论述了社会参与力量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3]。通过分析国外先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提出建议。美国拥有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最好国家之一降6]。因此,结合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先进体系,分析我国国内监管的不足,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安全现状

  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食品安全问题与国民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首先食品安全问题中食源性疾病在疾病中的比率相当高,造成了劳动力资源的输出减少,以及医疗相关费用的增加,据统计,仅2012年由于食源性疾病造成的医疗成本就已经占到整个食品工业总产值的20%,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了了社会生产率的提升。其次,对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产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如2009年中日的“毒饺子”事件就引发了中日食品安全总局交涉的外交风波,对中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国内食品业的发展也因为食品问题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如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更是造成中国牛奶产量一段时间内骤降。第三,对国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食品安全问题现在已经逐渐成为中国人死亡的首因。

  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事,从2005年孔雀石绿”事件开始算起各种食品安全问题不断,2006年苏丹红鸭蛋事件、2008年三鹿三聚氰胺毒奶、2005年至2011年皮革奶事件、2010年地沟油事件、2011年瘦肉精事件和塑化剂超标事件、2013年硫磺熏制“毒生姜”事件和湖南“镐大米”流人广东事件、2014年福喜公司使用过期肉事件等等。近两年食品安全问题的争议及曝光更是层出不穷,20巧年WHO“红肉致癌”报告、“金箔人酒”、“毒豆芽”案件、走私“僵尸肉”流人餐桌事件、含大量丙烯酞胺的黑糖食品事件引发热议,而市面90%五常大米掺假事件曝光更是让食品安全问题饱受争议,2016年毒疫苗事件等等让人民对食品安全的现状堪忧。主食副食、鱼肉蔬菜,吃喝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都被爆出各种安全问题。为此,通过分析近年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现将食品安全问题一共分为两类:一类是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食品质量不过关,另一类是食品出厂是质量合格,由于运输过程中或者储存方式不当导致食品质量不过关,最后一类是,有些无良的商家明知道商品质量不过关,为了追求利润刻意销售不合格食品。无论是哪种原因导致的食品不合格,一旦检查出食品问题,一律追寻食品问题根源,并召回所有不合格的产品。对于不同原因导致的食品不合格分别采用不同的惩罚措施:“生产”问题导致的不合格类型采用停止生产,惩罚、关停企业流水线;“仓储”问题导致的不合格类型采用找出问题根源,处罚并整改仓储;“道德”问题导致的食品不合格,违法人员一律依法处置。如图1。

  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在2007年以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架构存在着责权不明确等问题,造成食品方面监管出现很多问题。2007年以后,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开始重视,并出台一些列法律法规。2007年发布《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2009年,废止《食品卫生法》同时颁布《食品安全法九2015年,根据中国食品安全先转,颁布新《食品安全法》。童年颁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九》、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困境的主要原因

  从经济管理学角度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陷人困境的原因错综复杂,归根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市场不足

  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销售渠道复杂,中间商过多。导致食品价格差异较大,消费者对食品的价格信息了解不足。二是指有关食品安全方面在食品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分布不对等,消费者在购买并消费食品之前通常是无法了解食品质量的,在食品安全信息方面了解不多,处于劣势地位,销售商在食品交易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对食品的生产销售信息及食品安全方面信息掌握全面。

  食品安全社会力量参与不够。食品安全缺乏社会方面力量的与监管,社会力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消费者参与。但是,当前社会中,行业协会力量不足,新闻媒体曝光不到位,消费者参与意识不够。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外部性特性。消费者进行商品购买时容易被食品的外表和经济方面的销售手段所蒙蔽,从消费者心理学角度来看,外表优质的食品更容易受到消费者青睐,但是食品质量问题却很难通过食品外部特性进行检测。因此,销售商通常会抓住消费者的心理学特性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很容易受到食品外部特性的误导,从而购买到质量不过关的食品。

  2.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政府不足

  食品安全法律支撑不足。国内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较少,尚未制定针对食品摊贩、加工作坊等方面的管理方法,食品安全方面指标不合理,覆盖面不足,造成有关部门执行监督行为时无法可依。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目前国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还只是停留在以初层次的管理规定,以法律形式规定食品安全监管的较少。监督机构部门分工权责划分不明确,主要管理制度以地方政府出台管理办法,部门之间出现相互牵制、推卸责任、互相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食品安全管理紊乱。

  监管资源设置不合理。首先,国内关于食品监管的资源有限,质检设备和设施相对落后,质检人员匾乏,质检队伍人员培训不能正常进行。其次,我国食品监管覆盖面不足,通常是某行业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

  四、食品安全监管改善对策

  纵观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督法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食品监管体系较为完备,部门权责划分明确;立法宏观全面,微观精细;侵权惩罚措施强硬,一旦发现有食品安全的侵权行为,予以该企业高昂的惩罚金额,使企业所承受的惩罚远高于生产不安全食品所带来的收益,更可能因此导致企业破产;利用公众和第三方社会机构监督,政府大力推行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食品监管,利用民众进行监督,实现全民监督可以减少政府监督成本,并使监督效率显着。

  所以,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给出相关建议。

  第一,以风险分类为基础,科学化监管。

  第二,以风险监测为支撑,使监管具有前瞻性。

  第三,以专项整治为手段,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监管体系。

  第四,加枯嗯罚力度,追究监管责任。

  第五,全面提高全民食品安全素质,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大力培养食品监管人员,建立完善的人员培养体系。

  第七,完备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使食品监管部门有法可依。

  构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结构性因素呈复杂性和多样性,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概述

  近年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如苏丹红鸭蛋、孔雀绿鱼虾、三聚氰胺奶粉及牛奶、甲醛奶糖、带花黄瓜、爆炸西瓜、地沟油、染色花椒、墨汁石蜡红薯粉、瘦肉精、牛肉膏,河南南阳毒韭菜、青岛福尔马林浸泡小银鱼、染色馒头、沈阳毒豆芽、宜昌毒生姜、毒竹笋焦亚硫酸钠超标至少144倍等,都令国人“谈食色变”,可见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分析

  总结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其特点可以从食品安全问题本身特点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外因两方面来概括。具体而言,食品安全问题本身特点主要是总量大、范围广、结构多样等,食品安全问题的外因特点主要是维权难、监管滞后、威慑性等。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广泛性

  据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显示,近五年来我国重大食物中毒人数如下:2010年7384人,2011年8324人,2012年6272人,2013年5559人,2014年5657人,食品安全包含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多重环节,然而在食品从生产到流入市场再到消费者消费的过程中均有影响食品安全的事情发生,长且缺乏有效管理的食品供应链,导致食品安全网千疮百孔,各个环节防不胜防;从近年来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不难看出许多如出一辙的食品安全问题事件反复报道,重点集中于奶粉问题、瘦肉精、苏丹红、甲酸等,由此说明事件的重复性强,也就是说目前的应对举措只是治标不治本,并未形成长效机制和示范效应,我国“运动式”的食品安全的监管并未彻底改善食品安全问题;2012年关于食品安全状况的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调查样本中仅3%从未遇到过食品安全问题,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有所耳闻的公众占到80%以上,可见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影响的直接受害者和生产经营者,还会影响整个社会消费群体的消费判断和选择,以及整个相关行业的市场信誉。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样性

  构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结构性因素呈复杂性和多样性,具体包括食品行业中国内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高价低质的现象,同时外部条件存在明显的政府监管失灵、公信力下降的现象。

  1、虚假宣传。在我国食品市场常见的虚假宣传主要的宣传途径是商业广告,虚假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食品特征即视频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征大加美化,夸大其功能,而经过美化的食品更容易得到消费者的青睐;二是对食品的原料加以美化,如以“纯天然”、“绿色”、“有机”等消费者热追的观念冠在本是人造或混合原料的食品上来招徕顾客;三是以劣质产品假冒优等产品,以次级产品充当好的产品,或者夸大企业的历史渊源和规模。其中在虚假宣传中明星代言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不良生产商、广告制作商热衷于短期暴利行为,将明星代言视为吸引消费者、占据消费市场的“金钥匙”。

  2、质价偏离。在我国一直有“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和“一分钱一分货”的传统消费观念,那么现如今食品市场还符合花好钱就能买到好食品的价值规律吗?所谓的“好食品”到底应与多大的价值对等?食品的质量与价格相偏离,高价低质的现象在现阶段的食品市场上大有存在。回顾历次事件中的问题企业,从三鹿到双汇的有害添加剂,到三全、湾仔码头、思念的“细菌门”,再到雅客、金冠、蜡笔小新等大型糖果企业的“毒明胶”事件等,消费者之所以自愿接受“品牌溢价”也要购买品牌的食品就是因为理性的消费者持有品牌等价于品质,但现实是吸收“品牌溢价”的食品质量并未跟上,出现了价格质量两层皮的问题。

  3、监管失灵。我国目前的监管主体的主权集中在中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监管的政策制定在中央,但具体执行却在地方,于是地方政府官员就有机会将公权利变成其谋取私利的工具、懒政和腐败的温床,而腐败是政府监管失灵的普遍而集中的表现形式,并且经验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政府官员对企业和个人的独立控制权越大,越容易滋生监管腐败,监管的有效性越低。

  (三)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模式的滞后性

  事前预防机制是面向潜在的、不确定的、未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控制,旨在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事前预防对于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要大于事后监管,只有事前预防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才是富有效率的,但总结近几年我国连续多次发生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具有明显的被动监管的特征;从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制度来看,政府监管部门无疑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监管主体,但从现实来看,与其说政府监管部门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主体,不如说政府监管部门是媒体监督的后卫兵,相反,与其说媒体监督是政府监管部门的有力补充,不如说媒体监督是政府监管部门的先锋队,最终导致了“曝光一处查一处”的局面。

  (四)食品安全问题事后处罚机制低效性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就是事后处罚机制对侵权人和受害人两方面并未切实发挥出应有的功能从而造成处罚机制的低效性。新闻网曾做过调查,结果显示受访的网民中超过七成表示遭受到问题产品时,往往会选择“私了”或者“认栽”,原因在于程序法未跟上实体法导致的消费者维权诉讼难、举证难、赔偿难的“三难”

  窘境;对违规监管者的行政问责的缺失和模糊是食品安全问题“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有力助推者;对于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止于吊销营业资格证却并未涉及禁止业主或相关责任人继续从事该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处罚金额上,以奶粉行业为例,一桶奶粉的售价假定为1000元,违法生产者按照最高赔偿标准三十倍给予赔偿,也不过30000元,这对于经济实力雄厚的生产经营者而言,与其不法收益相比根本就是九牛一毛。

  参考文献:

  [1]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状况的调研报告,2012,P2

  [2]邓勇兵.价格歧视的经济学分析与应用[J].商业研究,2001,04:141-142.

  [3]李南南,高凛.从“三鹿奶粉事件”评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0,01:44-46.


  本文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0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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